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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考試法理學重要考點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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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考試法理學重要考點梳理

法律關係的分類

1.按照法律關係產生的依據、執行的職能和實現規範的內容不同,法律關係可以分為調整性法律關係和保護性法律關係。


產生根據 
執行的職能 實現規範的內容 是否需要制裁 
調整性法律關係 合法行為 調整職能 行為模式 無需 
保護性法律關係 違法行為 保護職能 否定的法律後果 需要 

2.按法律主體在法律關係中的地位——縱向(隸屬)的法律關係和橫向(平權)的法律關係


法律主體在法律關係中的地位 
法律主體權利義務的強制性程度 舉例 
縱向法律關係 地位不平等,存在管理關係、服從關係或監督關係 具有強制性,不能隨意轉讓,也不能任意放棄 刑事法律關係 
橫向法律關係 地位平等 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夫妻關係、民事合同關係、勞動法律關係 

3.按照法律主體的多少和權利義務是否一致為根據——單向(單務)法律關係和雙向(雙邊)法律關係和多向(多邊)法律關係

(1)單向法律關係是指權利人僅享有權利,義務人僅履行義務,兩者之間不存在相反的關係。如不附條件的贈與關係。

單項法律關係是法律關係體系中最基本的構成要素,一切法律關係均可以分解為單向的權利義務。

(2)雙向法律關係是指在特定的雙方法律主體之間,存在兩個密不可分的單向權利義務關係,其中一方主體的權利對應一方主體的義務,反之亦然。如買賣關係就是典型的雙向法律關係。

(3) 所謂多向(多邊)法律關係,又稱“複合法律關係”或“複雜的法律關係”,是三個或三個以上相關法律關係的複合體。

4.按照相關的法律關係作用和地位不同法律關係可分為:第一性法律關係(主法律關係)和第二性法律關係(從法律關係)

第一性法律關係(主法律關係),是人們之間依法建立的不依賴其它法律關係而獨立存在的法律關係或在多向法律關係中居於支配地位的法律關係。由此而產生的、居於從屬地位的法律關係,就是第二性法律關係或從法律關係。

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

1.法律關係的主體。所謂法律關係的主體指法律關係的參加人,即在法律關係中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人,享有權利的一方是權利人,承擔義務的一方是義務人。

2.法律關係的客體。所謂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法律關係中主體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法律關係客體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任何外在的客體,一旦它承載某種利益的價值,就可能會成為法律關係的客體,法律關係建立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某種利益、獲取某種利益,或分配轉移某種利益。客體所承載的'利益才是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聯繫的中介。

3.法律關係的內容。

所謂法律關係的內容就是法律關係中主體的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因為法律關係是依據法律規範建立的現實的社會關係,因而法律關係的內容就是法律規範關於權利義務規定的具體實現。

 法律關係產生、變更與消滅

1.法律關係差生變更與消滅的條件

(1)法律規範。法律規範是法律關係得以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依據,法律規範規定了人們的行為模式,即規定了應然的權利和義務,只有依據法律規範的規定,特定的主體之間形成或變更、消滅法律關係就具備了條件。

(2)法律事實。法律事實是法律所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和現象,它是法律關係得以產生、變更和消滅的直接原因,是法律規範和法律關係的中介。

2.依據是否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可將法律事實分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兩類:

(1)法律事件是由法律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事實,如地震、火山噴發等。

(2)法律行為是由法律所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可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的人的行為。

【注意】

(1)同一個法律事實可以引起多種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如:

(2)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事實引起同一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或消滅的成為“事實構成”。如房屋的買賣,除了雙方當事人簽訂買賣協議外,還需要向房管部門辦理登記過户手續方有效力。

 法律解釋的含義與特點

1.含義:一定的人或組織對法律規定涵義的説明。

2.特點:

(1)法律解釋的對象是法律規定和它的附隨情況(指的是法律條文制定時的經濟、政治、文化、技術等方面的背景情況)

(2)法律解釋與具體案件密切相關。

①法律解釋由有待處理的案件引起;

②法律解釋需要將條文與案件事實結合起來進行。法律解釋的主要任務,就是要確定某一法律規定的法律事實是否有意義,也就是對一項對應於一個待裁判或處理的法律規定加以解釋。

(3)法律解釋有一定的價值取向性。

法律的解釋的過程是一個價值判斷、價值選擇的過程。人們創制並適用法律是為了實現一定的目的,而這些目的又以某些基本的價值為基礎。這些目的和價值就是法律解釋所要探索的法律意旨,在法律解釋的實踐中,這些價值一般體現為憲法原則和其他法律的基本原則。

(4)法律解釋受解釋學循環的制約。整體的理解有賴於部分,部分的理解也有賴於整體。

 法律解釋的種類

1.以法律解釋是否具有普遍的效力為標準——正式解釋與非正式解釋

(1)所謂正式解釋,通常也叫法定解釋,是指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官員或其他有解釋權的人對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約束力的解釋。正式解釋有時也稱有權解釋。

(2)非正式解釋,通常也叫學理解釋,一般是指由學者或其他個人及組織對法律規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解釋。這種解釋是學術性或常識性的,不被作為執行法律的依據。

【注意】正式解釋與非正式解釋的主要區別在於,有沒有法律的普遍約束力,注意這裏是普遍的約束力,指的是對不定的大多數人有效。

2.以解釋的尺度不同——字面解釋、限制解釋與擴充解釋

(1)限制解釋,是指在法律條文的字面涵義顯然比立法原意為廣時,作出比字面涵義為窄的解釋。如“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這裏子女須坐限制性解釋。前者指未成年子女,後者指成年子女。

(2)擴充解釋,是指法律條文的字面涵義顯然比立法原意為窄時,作出比字面涵義為廣的解釋。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裏的法律應該做擴充解釋,指廣義的法律。

(3)字面解釋,是指嚴格按照法律條文字面的通常涵義解釋法律,既不縮小,也不擴大。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裏的公民應該做字面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