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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試練習題精選

  試題一

2015年司法考試練習題精選

甲乙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甲為借款人,乙為出借人,借款數額為500萬元,借款期限為兩年。

丙、丁為該借款合同進行保證擔保,擔保條款約定,如甲不能如期還款,丙、丁承擔保證責任。戊對甲乙的借款合同進行了抵押擔保,擔保物為一批布匹(價值300萬元),未約定擔保範圍。

請回答下列問題:

1、設甲、乙均為生產性企業,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為什麼?

2、設甲、乙均為生產性企業,甲到期無力還款,丙丁應否承擔責任?為什麼?

3、設甲、乙之間的合同有效,甲與乙決定推遲還款期限1年,並將推遲還款協議內容通知了丙、丁、戊,丙、丁、戊未予回覆。丙、丁、戊是否承擔擔保責任?為什麼?

4、設甲、乙決定放棄戊的抵押擔保,且簽訂了協議,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則丙、丁是否承擔保證責任?為什麼?

5、設甲到期不能還款,乙申請法院對戊的布匹進行拍賣,拍賣價款為550萬元,扣除費用後得款520萬元,足以償還乙的本金、利息和費用。乙能否以拍賣所得清償自己的全部債務?為什麼?

6、設戊的布匹因不可抗力滅失;丙被宣告失蹤,其財產已由庚代管。現甲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丁償還了乙的全部債權,丁的追償權可向誰行使?為什麼?

  參考答案

1、無效。借款合同屬於違法資金拆借行為,合同無效。考試大收集

2、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該過錯賠償責任為不能還款數額的三分之一。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各自相應的過錯承擔責任。

3、保證人丙丁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抵押人戊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保證合同未約定保證期限的,為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現甲乙推遲還款期限一年,未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只在原保證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因超出了六個月的保證期限,故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考試大收集而抵押權消滅的期間為主債務訴訟時效屆滿之日起兩年。雖然甲乙推遲還款期限一年,仍未超出抵押權的消滅期間,故戊應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4、保證人丙丁仍應承擔200萬元的保證責任。因為債權人放棄物保的,保證人在放棄物保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5、可以。同一債權既有第三人提供的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且未約定擔保範圍的,債權人可向任一擔保人請求全部清償。考試大收集

6、可向債務人甲和財產代管人庚追償。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就取得了對債務人的追償權。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就取得對其他擔保人的應承擔份額的追償權。戊作為抵押擔保人,其抵押物滅失,抵押權消滅。故其喪失抵押擔保人的身份,丁不能向戊追償。丙已失蹤,其財產由庚代管,財產代管人在訴訟中可為訴訟當事人。故可向庚追償。

  試題二

A地甲公司與B地乙公司簽訂一份書面購銷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冰箱200台,每台價格是1500元。

雙方約定由乙公司代辦託運,甲公司在收到貨物後的10日內付款,合同的違約金為合同價款的10%,並且約定了因合同發生糾紛由合同簽訂地C地的法院管轄。但是,在合同簽訂後,乙公司因為資金不足,發生生產困難,沒有能夠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交付貨物。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違約金,乙公司拒絕,雙方發生爭議,甲公司提起訴訟。(第1題1分,2-7題每題1.5分)

問:1、甲乙雙方約定合同的簽訂地的法院為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該管轄協議是否有效?

2、如果雙方當事人約定C地為合同的履行地,並且約定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為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考|試/大請問此時就本案而言,C地的法院是否因此而取得管轄權?為什麼?

3、本案件中,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協議,那麼,甲公司可以向哪個法院提起訴訟?

4、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僅僅約定了合同的履行地為C地,並沒有約定管轄協議,此時甲公司應當向哪個法院提起訴訟?

5、如果雙方當事人為了平等地保護雙方的利益,在合同中約定因為合同發生糾紛,當事人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訴訟,那麼,此時甲公司可以向哪個法院提起訴訟?6、如果乙公司已經交付了貨物,合同的實際履行地是D地,但是,甲公司沒有能夠按時支付價款,雙方發生爭議,乙公司提起訴訟,此時,乙公司向D地的法院提起了訴訟,甲公司應訴答辯,沒有提出異議,此時D地的法院是否因此而享有管轄權?

7、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並沒有約定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而是在合同發生糾紛後,才書面約定了合同簽訂地的法院為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此時的管轄協議是否有效?

  參考答案:

1、該管轄協議有效,因為是在書面合同中約定了合同簽訂地的法院為合同糾紛管轄法院,不違反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等特殊規定,具備了管轄協議生效的條件。

2、此時C地的法院取得管轄權,因為雙方當事人約定C地的法院為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並不違反法律的禁止規定,而且也符合管轄協議的生效條件,因此,C地的法院取得管轄權。

3、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協議。考|試/大那麼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合同糾紛應當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意見》的規定,因為合同糾紛提起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而且雙方當事人的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當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考|試/大因此,在當事人雙方沒有約定管轄協議的情況下,因為本案件中的合同沒有實際履行,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合同履行地或者是合同中約定的合同履行地與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同,則原告只能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就是向B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此時,甲公司應當向被告所在地D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理由同上題答案。

5、此時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管轄協議無效,甲公司只能按照法定管轄向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訴訟。同時,考慮到本案中的合同沒有實際履行,因此,此時應當按照上述第三題的情況處理。因為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法意見》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選擇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了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或者是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此時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管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