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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試《卷二》單選題練習及答案

1.【真題難度】葉某涉嫌盜竊罪,甲市公安局偵查終結後移送該市檢察院審查起訴。甲市檢察院審查後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甲市公安局補充偵查,補充偵查完畢移送甲市檢察院後,該檢察院認為應該將該案交A區檢察院審查起訴。A區檢察院審查後認為需要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根據以上案情,判斷下列説法正確的是:

2017年司法考試《卷二》單選題練習及答案

A.A區檢察院應當通過甲市檢察院退回甲市公安局。

B.改變管轄後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

C.對於公訴人向法庭提出的補充偵查延期審理的建議,法院應當同意

D.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真題難度】下列哪一案件,在作出不起訴決定時由檢察長決定?

A.犯罪嫌疑人甲涉嫌故意傷害罪,經鑑定,被害人受到的傷害為輕微傷

B.犯罪嫌疑人乙涉嫌故意傷害罪,經鑑定,被害人受到的傷害為輕傷,但情節輕微,且被害人希望不追究乙刑事責任

C.犯罪嫌疑人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經查明,丙是因為受到野豬追趕被迫闖入被害人住宅,屬於緊急避險

D.犯罪嫌疑人丁涉嫌偷税罪,案件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3.【真題難度】某搶奪案,在法院庭前準備中,人民法院的下列做法錯誤的是:

A.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犯罪嫌疑人,並同時送達辯護人

B.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應當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

C.人民法院開庭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D.庭前準備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

  參考答案

1.【答案】ACD

【解析】《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71條規定,對於在審查起訴期間改變管轄的案件,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對於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2款(新《刑事訴訟法》第171條)規定的案件,可以通過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退回原偵查的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改變管轄前後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總共不得超過兩次。因此,A選項正確,B選項錯誤。

《刑訴解釋》第157條規定,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是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所以C選項正確。

新《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4款規定,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所以D選項正確。

【陷阱分析】前三個選項分別來自往年的三道真題。

A 選項考查的是考生不愛關注的點,也是程序中的細節。

B 選項考查複習法條和讀選項的細緻程度,是“改變管轄前後”還是“改變管轄後”導致結果一正一否。如果是這個知識點你會,僅僅因為沒有認真讀題而做錯,你可要引以為戒了。這樣的丟分是最可惜的,也是最讓人痛心的。想改掉此毛病容易,就是把考前每一次做測試題,都當成考場上做真題。

C選項考查的是法院對檢察院的態度,一般情況下,法院對檢察院的要求都是要滿足的,特別在事實和證據方面,但是又是有一定限度的,如果退回補充偵查超過兩次,檢察院再提補充偵查的申請,那法院就不予同意,這也是一道真題。其實,刑訴考查的內容不難,只要你把相應的法條記住了,記精準了,73分的題目拿65以上是很有可能的,這一點是像民刑這樣的實體法無法比擬的。

D選項考的是這次新修內容,避免不受限制的退回補充偵查,這也有利於減少犯罪嫌疑人羈押的時間。

2.【答案】AC

【解析】依據《高檢規則》第28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一)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二)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三)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四)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根據《高檢規則》第28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經檢察長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及第28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可知法定不起訴由檢察長決定,酌定不起訴及存疑不起訴由檢察委員會決定。

另外,新《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1、2款規定,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結合本題,A項被害人受到的傷害為輕微傷,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因此屬於法定不起訴的情形,C項描述的是緊急避險,説明丙屬於沒有犯罪事實的情形,因此屬於法定不起訴的情形,所以AC都屬於檢察長決定的情況,故當選。B項,被害人受到的傷害為輕傷,但情節輕微,且被害人希望不追究乙刑事責任,所以B項屬於酌定不起訴的情形,由檢察委員會決定,因此也不當選。D項經補充偵查,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再次退回補充偵查,但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應屬於前述《高檢規則》第286條第3款第(一)項規定的存疑不起訴,由檢察院委員會決定,故不當選。

【陷阱分析】本題考查不起訴的種類及各自的決定主體。

正確解答本題還必須結合刑法知識。屬於輕傷還是屬於輕微傷是判斷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的依據。

特別要注意本題D選項,按照《檢察院規則》,此項屬於程序倒流的情形,並且在真題中多次給予考查,但是新《刑事訴訟法》第173條對此做了修改,相信此點必將成為2012年的重要命題點。

3.【答案】ABCD

【解析】新《刑事訴訟法》第183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所以A選項錯誤,因為案件一旦到了法院,就不存在“犯罪嫌疑人”,改成“被告人”才對。

該條第2款規定,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所以B選項錯誤,把本項的“應當”改成“可以”才對。

該條第3款規定,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所以C選項錯誤,因為”公開“和”開庭“不是一回事,一審都應當開庭,但開庭審理的案件,不一定公開審理。

該條第4款規定,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所以D選項錯誤,應該把“審判長”換成“審判人員”才對。

【陷阱分析】本題ACD三個選項的考法都取之於真題,如果真題做好了,這三個選項應該能輕鬆拿下。另外注意A選項的後半句,並同時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辯護人是這次修改新增加的內容。

本題B選項是這次重要修改點,要準確把握。其實,很大程度上,可以説刑訴學的好不好,就看你掌握刑訴中的“應當”或“可以”好不好。

D選項考查的點已經被變換着考查。如審判筆錄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合議庭評議活動應當製作筆錄,合議庭成員應當在評議筆錄上簽名,並在法律文書上署名都出現在過真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