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規劃師職業道德考點:個人所得税
導語:個人所得税是調整徵税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税的徵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個人所得税的税收優惠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衞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權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税的補貼、津貼。發給中科院和工程院資深院士每人每年1萬元的津貼免徵個人所得税;
(4)福利費、撫卹金、救濟金、保險賠款、軍人轉業費、復員費;
(5)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6)依照我國法律應予免税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所得。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以及簽訂的協議中規定的免税所得;
(7)對鄉鎮及以上政府或經縣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有機構有章程的見義勇為基金或類似性質組織,獎勵見義勇為者的獎金或獎品,經主管税務機關核准後免徵;
(8)企業和個人按照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並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税。超過規定比例繳付的部分計徵個人所得税。個人領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時免徵個人所得税。
其他税種的税收優惠
·契税優惠的一般規定包括: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免徵契税。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減免;
·城鎮土地使用税的減免税項目包括: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免税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集體和個人辦的各類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用地;
·印花税的税收優惠主要體現在一些免税政策上,包括財產所有人把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書立的書據;無息、貼息貸款合同;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簽訂的用於生活居住的租賃合同。
免徵額
公眾對“起徵點”存在誤解。正確的説法應該是“個人所得税免徵額”。“起徵點”與“免徵額”有着嚴格的區別:
所謂 起徵點,是徵税對象達到徵税數額開始徵税的界限。徵税對象的數額未達到起徵點時不徵税。一旦徵税對象的數額達到或超過起徵點時,則要就其全部的數額徵税,而不是僅對其超過起徵點的部分徵税。
所謂 免徵額是在徵税對象總額中免予徵税的數額。它是按照一定標準從徵税對象總額中預先減除的數額。免徵額部分不徵税,只對超過免徵額部分徵税。
二者的區別是:假設數字為2000元,你當月工資是2001元,如果是免徵額,2000元就免了,只就超出的1元錢繳税,如果是起徵點,則是不夠2000元的不用交税,超出2000元的全額繳税,即以2001元為基數繳税。
減免項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和相關的文件法規的規定,個人所得税的減免税政策主要有: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衞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税。
(2)鄉、鎮以上(含鄉、鎮)人民政府或經縣以上(含縣) 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有機構、有章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或類似組織,獎勵見義勇為者的獎金或者獎品,經主管税務機關批准,免徵個人所得税。
(3)個人持有財政部發行的債券和經國務院批准發行的 金融債券的利息,免徵個人所得税。
(4)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徵收個人所得税的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利息所得以及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税。”
財税字(1999)267號文件進一步規定,按照國家或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 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存入銀行個人賬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税。
國税發(1999)180號文件也進一步規定,在中國工商銀行開設 教育存款專户,並享受利率優惠的存款,其所取得的利息免徵個人所得税。
(5)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 政府特殊津貼(指國家對為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頒發的一項特定律貼,並非泛指國務院批准發放的其他各項補貼、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税的補貼、津貼(目前僅限於中國科學院和工程院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免徵個人所得税。
(6)福利費,即由於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職工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從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職工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免徵個人所得税。下列收入不屬於免税的福利費範圍,應當併入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税:
①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②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津貼;
③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於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7)撫卹金、救濟金(指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免徵個人所得税。
(8)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賠款免徵個人所得税。
(9)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免徵個人所得税。
(10)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 安家費、退職費(指個人符合《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的退職條件並按該辦法規定的標準領取的退職費)、退休費、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徵個人所得税。
(11)我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税的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税。
(12)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並向指定金融機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金,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税。超過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金,其超過規定的部分應當併入個人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税。個人領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金時免徵個人所得税。
(13)按照國税發(1999)43號文件規定,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對其取得的營業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從事個體經營的自其領取税務登記證之日起、從事獨立勞務服務的自其持下崗證明在當地主管税務機關備案之日起,3年內免徵個人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滿後由縣以上主管税務機關就免税主體及範圍按規定逐年審核,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免徵1至2年。
(14)按照國税函發(1997)087號文件規定,對於在徵用土地過程中徵地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税。
(15)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對受害人依法取得的賠償金不予徵税。
(16)按照國税發(1994)089號文件規定,下列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律貼或者不屬於納税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徵税: ①獨生子女補貼; ②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庭成員的 副食補貼; ③托兒補助費; ④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發給的誤餐費)。
(17)按照財税字(1998)061號文件規定,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税。
(18)按照國税發(1994)127號、財税字(1998)012號文件規定,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體育彩票,凡一次中獎收人不超過1萬元的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税,超過1萬元的應按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税。
(19)按照(94)財税字第020號文件規定,下列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税: ①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得到的獎金; ②個人辦理 代扣代繳税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③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並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④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徵個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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