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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期貨法律法規條例《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

期貨交易所是買賣期貨合約的場所,是期貨市場的核心。它是一種非營利機構,但是它的非營利性僅指交易所本身不進行交易活動,不以盈利為目的不等於不講利益核算。接下來小編為大家編輯整理了2017年期貨法律法規條例《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想了解更多相關內容請關注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2017年期貨法律法規條例《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

 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三條 期貨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履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按照章程和交易規則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四條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准,期貨交易所可以採取會員制或者公司制的組織形式。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的註冊資本劃分為均等份額,由會員出資認繳。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採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形式。

  第二章 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六條 設立期貨交易所,由中國證監會審批。

第九條 申請設立期貨交易所,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 申請書;

(二) 章程和交易規則草案;

(三) 期貨交易所的經營計劃;

(四) 擬加入會員或者股東名單;

(五) 理事會成員候選人或者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名單及簡歷;

(六) 擬任用高級管理人員的名單及簡歷;

(七) 場地、設備、資金證明文件及情況説明;

(八)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三條 期貨交易所變更名稱、註冊資本的,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

第十四條 期貨交易所的合併、分立,由中國證監會批准。

期貨交易所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方式,合併前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後存續或者新設的期貨交易所承繼。

期貨交易所分立的,其債權、債務由分立後的期貨交易所承繼

第十五條 期貨交易所聯網交易的,應當於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十七條 期貨交易所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

(一) 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 會員大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

(三) 中國證監會決定關閉。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

第十九條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設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期貨交易所的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審定期貨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其修改草案;

(二) 選舉和更換會員理事;

(三) 審議批准理事會和總經理的工作報告;

(四) 審議批准期貨交易所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

(五) 審議期貨交易所風險準備金使用情況;

(六) 決定增加或者減少期貨交易所註冊資本;

(七) 決定期貨交易所的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項;

(八) 決定期貨交易所理事會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項;

(九) 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年召開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一) 會員理事不足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人數的2/3;

(二) 1/3以上會員聯名提議;

(三) 理事會認為必要。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由理事長主持。召開會員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會員。臨時會員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有2/3以上會員參加方為有效。會員大會應當對錶決事項製作會議紀要,由出席會議的理事簽名。

會員大會結束之日起10日內,期貨交易所應當將大會全部文件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二十四條 期貨交易所設理事會,每屆任期3年。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 擬訂期貨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其修改草案,提交會員大會審定;

(三) 審議總經理提出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四) 審議期貨交易所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五) 決定專門委員會的設置;

(六) 決定會員的接納和退出;

(七) 決定對違規行為的紀律處分;

(八) 決定期貨交易所變更名稱、住所或者營業場所;

(九) 審議批准根據章程和交易規則制定的細則和辦法;

(十) 審議結算擔保金的使用情況;

(十一) 審議批准風險準備金的使用方案;

(十二) 審議批准總經理提出的期貨交易所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十三) 審議批准期貨交易所對外投資計劃;

(十四) 監督總經理組織實施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情況;

(十五) 監督期貨交易所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政策和期貨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的情況;

(十六) 組織期貨交易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審計工作,決定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和變更事項;

(十七) 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和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其中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由中國證監會委派。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至2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的任免,由中國證監會提名,理事會通過。理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理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一) 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

(二) 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情形;

(三) 中國證監會提議。

第三十三條 期貨交易所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若干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由中國證監會任免。總經理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總經理是期貨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是當然理事。

第三十四條 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 組織實施會員大會、理事會通過的制度和決議;

(二) 主持期貨交易所的日常工作;

(三) 根據章程和交易規則擬訂有關細則和辦法;

(四) 決定結算擔保金的使用;

(五) 擬訂風險準備金的使用方案;

(六) 擬訂並實施經批准的期貨交易所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

(七) 擬訂並實施經批准的期貨交易所對外投資計劃;

(八) 擬訂期貨交易所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

(九) 擬訂期貨交易所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十) 擬訂期貨交易所變更名稱、住所或者營業場所的方案;

(十一) 決定期貨交易所機構設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員;

(十二) 決定期貨交易所員工的工資和獎懲;

(十三) 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或者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