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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價格鑑證師《價格鑑證方法》重點解析

價格鑑證是指各類價格鑑證機構對社會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各種財物及服務項目進行價值鑑定、認證和評估活動的總稱。接下來小編為大家編輯整理了2017價格鑑證師《價格鑑證方法》重點解析,想了解更多相關內容請關注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2017價格鑑證師《價格鑑證方法》重點解析

成本法

7.3.1 運用成本法價格鑑證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1) 蒐集有關成本、税費、利潤等資料;

(2) 測算重置成本;

(3) 測算各種貶值或確定綜合成新率;

(4) 求出鑑證值。

 基本公式

鑑證值=重置成本-實體性貶值-功能性貶值-經濟性貶值

鑑證值=重置成本×綜合成新率

7.3.2 採用成本法價格鑑證的前提條件是:

(1)被鑑證標的處於持續使用狀態或被假定處於持續使用狀態;

(2)應當具備較充足的、可利用的歷史資料;

(3)形成物品價值的耗費是必須的,且這些耗費應體現社會或行業平均水平。

7.3.3 重置成本的測算,應根據具體的鑑證標的和可以收集到的資料選用重置核算法、價格指數法、功能價值法、規模經濟效益指數法、統計分析法等。

重置成本構成內容,應根據具體價格鑑證對象的實際情況確定,成本構成內容應在價格鑑證結論書中予以説明。

實際價格鑑證中,應注意區分使用復原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更新重置成本,宜用於一般鑑證標的和因年代久遠、已缺少與舊有物品相同的材料,或因技術變遷,使得舊有物品復原有困難的價格鑑證。復原重置成本宜用於有特殊保護價值的物品的鑑證。

7.3.4 實體性貶值即有形損耗引起的貶值,測算遵循的原則應以鑑證標的有關事實和環境條件為依據,特別是標的服役年限和使用狀況,有形損耗的程度最終取決於鑑證標的的實體狀態條件與同樣的新資產狀態條件之間的`差別。具體方法可選用觀測法(成新率法)、使用年限法、修復費用法等。

(1)使用年限法公式:

實體性貶值=

×實際已使用年限

在實際價格鑑證中,總使用年限應為經濟耐用年限。鑑證標的經濟耐用年限可參考附錄的經濟壽命參考年限表,亦可取實際已使用年限與尚可使用年限之和。

實際已使用年限應根據資產的運轉使用狀態、資產利用率及分期投資情況等各方面因素分析確定;尚可使用年限應根據資產的有形損耗因素等分析確定。

對於國家有強制報廢標準的,總使用年限即為強制報廢年限,尚可使用年限計算到停用日。

預計殘值一般只考慮數額較大的情況,如殘值較小可以忽略不計。

(2)修復費用法的測算公式:

實體性貶值率=

物品的損耗分為可修復和不可修復兩部分。修復所需的費用小於或等於修復後物品價值的增加額的,為可修復部分,反之為不可修復部分。可修復部分的實體損耗可直接採用修復費用;不可修復部分的實體性損耗可採用成新率法或使用年限法確定。

7.3.5 功能性貶值是指由於技術進步引起的鑑證標的功能相對落後造成的價值損失。包括由於技術進步,使鑑證標的原來的建造成本超過現行(基準日)建造成本的超支額,以及鑑證標的超過目前類似技術進步設備的運營成本的超支額。

7.3.6.經濟性貶值是指由於外部經濟環境變化而引起的資產閒置、收益下降等而造成的價值損失。包括由於外部因素的影響,使標的生產能力下降或生產成本上升,以及使生產能力閒置等造成的價值損失額。

7.3.7 綜合成新率應在全面考慮實體性貶值、功能性貶值及經濟性貶值的基礎上,通過綜合的技術經濟分析、調整得到合理的成新率。

7.3.8 採用成本法計算出的價值不應低於該物品預計清理變現的淨收益。對於基本能夠正常使用的物品,其成新率一般不低於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