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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期貨從業《法律法規》重要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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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期貨從業《法律法規》重要考點

  任職資格申請

第二十條

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經理層人員的任職資格,由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經中國證監會授權,可以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法核准。

除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監事和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由期貨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法核准。

營業部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由期貨公司營業部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法核准。

第二十一條

申請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應當由擬任職期貨公司向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授權的派出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任職資格申請表;

(三)2名推薦人的書面推薦意見;

(四)身份、學歷、學位證明;

(五)資質測試合格證明;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的,還應當提供擬任人關於獨立性的聲明,聲明應當重點説明其本人是否存在本辦法第九條所列舉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申請經理層人員的任職資格,應當由本人或者擬任職期貨公司向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授權的派出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任職資格申請表;

(三)2名推薦人的書面推薦意見;

(四)身份、學歷、學位證明;

(五)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六)資質測試合格證明;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

推薦人應當是任職1年以上的期貨公司現任董事長、監事會主席或者經理層人員。

擬任人不具有期貨從業經歷的,推薦人中可有1名是其原任職單位的負責人。擬任人為境外人士的,推薦人中可有1名是擬任人曾任職的境外期貨經營機構的經理層人員。

推薦人應當瞭解擬任人的個人品行、遵紀守法、從業經歷、業務水平、管理能力等情況,承諾推薦內容的真實性,對擬任人是否存在本辦法第十九條所列舉的情形作出説明,並發表明確的推薦意見。

推薦人每年最多隻能推薦3人申請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或者經理層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二十四條

申請除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監事和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應當由擬任職期貨公司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任職資格申請表;

(三)身份、學歷、學位證明;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財務負責人任職資格的,還應當提交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及會計師以上職稱或者註冊會計師資格的證明。

第二十五條

申請營業部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應當由擬任職期貨公司向營業部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任職資格申請表;

(三)身份、學歷、學位證明;

(四)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提交境外大學或者高等教育機構學位證書或者高等教育文憑,或者非學歷教育文憑的,應當同時提交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對擬任人所獲教育文憑的學歷學位認證文件。

第二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通過審核材料、考察談話、調查從業經歷等方式,對擬任人的.能力、品行和資歷進行審查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或者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可以作出終止審查的決定:

(一)擬任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

(二)申請人依法解散;

(三)申請人撤回申請材料;

(四)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針對反饋意見作出進一步説明、解釋;

(五)申請人或者擬任人因涉嫌違法違規行為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

(六)申請人被依法採取停業整頓、託管、接管、限制業務等監管措施;

(七)申請人或者擬任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

(八)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期貨公司應當自擬任董事、監事、財務負責人、營業部負責人取得任職資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辦理上述人員的任職手續。自取得任職資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上述人員未在期貨公司任職,其任職資格自動失效,但有正當理由並經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認可的除外。

第三十條

期貨公司任用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任職決定文件;

(二)相關會議的決議;

(三)相關人員的任職資格核准文件;

(四)高級管理人員職責範圍的説明;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條

期貨公司免除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免職決定文件;

(二)相關會議的決議;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期貨公司擬免除首席風險官的職務,應當在作出決定前10個工作日將免職理由及其履行職責情況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三十二條

期貨公司任用境外人士擔任經理層人員職務的比例不得超過公司經理層人員總數的30%。

第三十三條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黨政機關兼職。

期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最多可以在期貨公司參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監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監事之外的職務,不得在其他營利性機構兼職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

期貨公司營業部負責人不得兼任其他營業部負責人。

獨立董事最多可以在2家期貨公司兼任獨立董事。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兼職的,應當自有關情況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第三十四條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財務負責人、營業部負責人離任的,其任職資格自離任之日起自動失效。

有以下情形的,不受前款規定所限:

(一)期貨公司除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監事,在同一期貨公司內由董事改任監事或者由監事改任董事;

(二)在同一期貨公司內,董事長改任監事會主席,或者監事會主席改任董事長,或者董事長、監事會主席改任除獨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監事;

(三)在同一期貨公司內,營業部負責人改任其他營業部負責人。

第三十五條

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離任後到其他期貨公司擔任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的,應當重新申請任職資格。上述人員離開原任職期貨公司不超過12個月,且未出現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情形的,擬任職期貨公司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任職資格申請表;

(三)擬任人在原任職期貨公司任職情況的陳述;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條

取得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董事(不包括獨立董事)、監事、營業部負責人職務,不需重新申請任職資格,由擬任職期貨公司按照規定依法辦理其任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