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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從業《法律法規》2017考點:投資諮詢業務

導語:證券投資諮詢機構,通過電視、電台、網站等媒體或利用傳真、短信、電子信箱、電話、軟件等工具及營銷手段,面向不特定投資者招攬會員或成員,提供證券投資信息、分析、預測或者諮詢意見等專業服務。

期貨從業《法律法規》2017考點:投資諮詢業務

  期貨公司期貨投資諮詢業務試行辦法

  【考點一】總則

本辦法所稱期貨公司期貨投資諮詢業務是指期貨公司基於客户委託從事的下列營利性活動:

(一)協助客户建立風險管理制度、操作流程,提供風險管理諮詢、專項培訓等風險管理顧問服務;

(二)收集整理期貨市場信息及各類相關經濟信息,研究分析期貨市場及相關現貨市場的價格及其相關影響因素,製作、提供研究分析報告或者資訊信息的研究分析服務;

(三)為客户設計套期保值、套利等投資方案,擬定期貨交易策略等交易諮詢服務;

(四)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活動。

  【考點二】公司業務資格和人員從業資格期貨公司申請從事期貨投資諮詢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且淨資本不低於人民幣8000萬元;

(二)申請日前6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監管要求;

(三)具有3年以上期貨從業經歷並取得期貨投資諮詢從業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於1名,具有2年以上期貨從業經歷並取得期貨投資諮詢從業資格的業務人員不少於5名,且前述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最近3年內無不良誠信記錄,未受到行政、刑事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情形;

(四)具有完備的期貨投資諮詢業務管理制度;

(五)近3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刑事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正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情形;

(六)近1年內不存在被監管機構採取《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第六十條規定的監管措施的情形;

(七)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期貨公司申請期貨投資諮詢業務資格,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期貨投資諮詢業務資格申請書;

(二)股東會關於申請期貨投資諮詢業務的決議文件;

(三)申請日前6個月的期貨公司風險監管報表;

(四)期貨投資諮詢業務管理制度文本,內容包括部門和人員管理、業務操作、合規檢查、客户回訪與投訴等;

(五)最近3年的期貨公司合規經營情況説明;

(六)擬從事期貨投資諮詢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的'名單、簡歷、相關任職資格和從業資格證明,以及公司出具的誠信合規證明材料;

(七)加蓋公司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經營期貨業務許可證”複印件;

(八)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前一年度財務報告;申請日在下半年的,還應當提供經審計的半年度財務報告;

(九)律師事務所就期貨公司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三)、

(五)項規定的條件,以及股東會決議是否合法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考點三】業務規則

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以專業的技能,謹慎、勤勉、盡責地為客户提供期貨投資諮詢服務,保守客户的商業祕密,維護客户合法權益。

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對期貨投資諮詢服務能力進行虛假、誤導性的宣傳,不得欺詐或者誤導客户。

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期貨投資諮詢服務時,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向客户做獲利保證,或者約定分享收益或共擔風險;

(二)以虛假信息、市場傳言或者內幕信息為依據向客户提供期貨投資諮詢服務;

(三)利用期貨投資諮詢活動操縱期貨交易價格、進行內幕交易,或者傳播虛假、誤導性信息;

(四)以個人名義收取服務報酬;

(五)期貨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期貨投資諮詢業務人員在開展期貨投資諮詢服務時,不得接受客户委託代為從事期貨交易。

期貨公司應當與客户簽訂期貨投資諮詢服務合同,明確約定服務的具體內容和費用標準等相關事項。

期貨投資諮詢服務合同指引和風險揭示書格式,由中國期貨業協會制定。

  【考點四】防範利益衝突

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與客户之間可能發生利益衝突的,應當遵循客户利益優先的原則予以處理;不同客户之間存在利益衝突的,應當遵循公平對待的原則予以處理。

期貨投資諮詢業務人員應當以期貨公司名義開展期貨投資諮詢業務活動,不得以個人名義為客户提供期貨投資諮詢服務。

  【考點五】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負責監督期貨投資諮詢業務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執行,對期貨投資諮詢業務的合規性定期檢查,並依法履行督促整改和報告職責。

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的季度報告、年度報告中,應當包括本公司期貨投資諮詢業務的合規性及其檢查情況,並重點就防範利益衝突作出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