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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2017年會考改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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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2017年會考改革政策

  一、指導思想

按照有利於科學選拔人才、促進學生健康發展、維護社會公平的原則,調整完善考試招生制度,促進素質教育實施和創新人才培養;改革招生計劃分配方式,加快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促進普通高中教育與中等職業教育協調發展,優化教育結構;積極發揮考試招生的導向作用,深化基礎教育課程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改進工作方法,加強管理,推進招生“陽光工程”,確保考試招生工作規範有序進行,維護教育公平。

  二、報名、考試工作

(一)報名條件

1.具有我省常住户籍的應、往屆國中畢業生均可報名參加學業水平考試。

2.户籍不在我省,但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報名參加學業水平考試:

(1)在我省應屆國中畢業的駐瓊部隊現役軍人子女、歸僑、歸僑子女(不含僑眷子女)及持有一年以上居住證的華僑學生、港澳台籍學生、外國籍學生。

(2)在我省九年級年級就讀滿一年的應屆畢業生,其法定監護人為在我省就業的常住人員,且具有我省公安部門出具的居住證件。

3.已在各類高級中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和高等學校(五年一貫制學生)註冊並建立學籍的學生不得報名。

(二)報名時間、辦法

1.報名時間:在我省學校就讀,即學籍在我省的應屆國中畢業生,於3月1日-10日報名;在外省市學校就讀並要求回瓊升學的學生和具有我省常住户籍的往屆國中畢業生,於3月10日-14日報名。

2.實行網上報名。

3.在我省學校就讀,即學籍在我省的應屆國中畢業生,包括具有我省常住户籍的和非我省户籍的學生,在學籍所在學校報名。

4.在外省市學校就讀並要求回瓊升學的學生,須持本人户口簿和學籍卡等材料,按規定時間到户籍所在市縣(單位)中招辦報名。

5.具有我省常住户籍的往屆國中畢業生和具有同等學力的社會青年,持本人户口簿等材料,按規定時間到户籍所在市縣(單位)中招辦報名。

(三)考試工作

1.2017年我省繼續實行學業水平考試和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兩考合一”的辦法。考試成績既作為衡量學生學業水平、評價義務教育階段教育教學質量的主要依據,又作為高中階段學校選拔招錄新生的重要依據之一。

2.全省統一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英語(包括聽力測試)、物理、化學、思想品德、歷史、體育8個學科。其中語文、數學、英語(包括聽力測試)、物理、化學、思想品德、歷史7個學科實行全省統一命題、統一制卷、統一組織考試、統一評卷,考試時間為6月25—26日。體育學科由省制定考試項目、考試工作方案,各市縣(單位)組織考試,考試時間為3月15日—4月20日。

3.全省統一考查科目為生物、地理、物理實驗操作技能和化學實驗操作技能。由省統一命題、制卷和制定考查實施方案,各市縣(單位)按有關規定統一組織考試、評卷。生物、地理考查時間為6月27日下午。

4.全省統一考試、考查科目卷面分分別為:語文、數學、英語滿分均為120分,思想品德、歷史、物理、化學滿分均為100分,體育滿分為50分,8科滿分合計810分;生物、地理每科滿分為100分。物理實驗操作技能和化學實驗操作技能直接賦予等級。

5.各學科成績等級劃分辦法:語文、數學、英語、思想品德、歷史、物理、化學、體育、生物、地理的考試、考查成績均以A、B、C、D、E、F六個等級劃分,其中:語文、數學、英語、思想品德、歷史、物理、化學各學科成績等級根據考試成績從高到低以全省當年考生人數按A等級10%、B等級20%、C等級30%、D等級20%、E等級15%、F等級5%依次確定;生物、地理各學科成績等級根據考查成績從高到低以考生所在市縣(單位)當年考生人數按比例依次確定,各等級人數佔本市縣(單位)考生總人數的比例與上述其他學科比例相同;體育考試成績各等級按考試成績從高到低依次確定,其中:A等40—50分;B等35—39分;C等30—34分;D等25—29分;E等20—24分;F等0—19分。理、化實驗操作技能按A、B、C、D四個等級劃分,各等級人數比例不限。

6.全省統一考試學科的成績,以各考試學科等級和各考試學科原始分總分呈現,既公佈考生的各考試學科等級,又公佈由各考試學科原始分相加而成的原始分總分,單科原始分不公佈。全省統一考查學科的成績,只公佈考生的學科等級。

  三、招生錄取工作

(一)招生計劃

各市縣(單位)、學校要結合當地高中階段教育發展規劃目標和學校辦學實際,按照普通高中和中職招生大體相當,且將普及高中階段教育重點放在中等職業教育的原則,科學合理制定年度招生計劃,經省教育廳核定後向社會公佈。

(二)招生範圍

1.廳直屬中學、有關高校和科研機構附屬中學、海南華僑中學(部分指標)、三亞市第六中學(部分指標)、經省教育廳批准的普通高中學校實驗班面向全省招生;其餘公辦普通高中學校只在本市縣(單位)範圍內招生。民辦普通高中學校面向全省招生。

2.面向全省招生的普通高中學校定點分配到市縣(單位)的指標,只招收該市縣(單位)户籍的考生。其中,海南中學單獨分配指標招收學籍在我省的外省市户籍考生。

3.各市縣(單位)公辦普通高中學校是否招收學籍在本地、但户籍不在本地(含外省市户籍)的考生,由各市縣(單位)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報省教育廳中招辦備案,並在考生報名前向社會公佈,各市縣(單位)須逐步提高學籍在本地户籍不在本地的考生升學比例。

(三)錄取依據和管理

1.各考試學科等級、原始分總分以及國中生綜合素質評價結果,是高中階段學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在高中階段學校錄取時,各考試學科等級和綜合素質評價總等級作為門檻,在其達到規定要求後,比較原始分總分;若原始分總分相同,則比較綜合素質各方面評價結果。

2.招生錄取工作按管理權限,實行分級負責制。省教育廳負責各類學校面向全省招生的錄取審批工作,市縣(單位)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市縣(單位)學校的錄取審批工作。

(四)錄取批次

統一錄取工作按以下四個批次進行:

提前批:中職與普通本科“3+4”分段培養試點班,瓊台師範學院公辦鄉鎮幼兒園定向免培生班,海南中學、國興中學少數民族特招班,海南中學中英高中課程實驗班,海南華僑中學中美和中英合作實驗班,中央民族大學附屬中學陵水分校皓泰圓夢創新實驗班,北京師範大學萬寧附屬中學、華東師範大學第二附屬中學樂東黃流中學、南開大學附屬中學儋州市第一中學、西南大學臨高實驗中學、華中師範大學第一附屬中學屯昌思源實驗中學的實驗班,中央民族大學附屬中學。

第一批:省一級學校。其統招計劃分兩段進行錄取(申請部分計劃在第二批次錄取的學校除外)。第一段錄取的計劃數為該校統招計劃減去該校招生總計劃5%所得部分;第二段錄取統招計劃的預留部分。第二段錄取前未被錄取的考生可以修改本批次志願。海南中學統招計劃的預留部分面向全省招生,不再分配到各市縣(單位)。

第二批:市縣(單位)重點普通高中學校、省農墾中學、農墾加來高級中學以及參照市縣(單位)重點普通高中學校進行錄取的其他普通高中學校;經申請獲批的省一級學校部分招生計劃;民辦高中學校公費生計劃。

在考生填報志願前被評為“省一級學校”的普通高中學校列入第一批次錄取。

第三批:有五年一貫制招生計劃的高等學校,中高職“3+2”連讀及中高職“3+2”分段培養試點班,一般普通高中學校及中職學校。

(五)普通高中招生錄取

1.普通高中學校招生錄取堅持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2.普通高中學校只錄取參加學業水平考試的學生,繼續設立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其中,省一級學校、省農墾中學和經省教育廳批准面向全省招生的普通高中學校實驗班,只錄取各考試學科成績均達到C等及以上、綜合素質評價總等級達到B等及以上(特長生除外)的應屆國中畢業生。其他普通高中學校錄取時,對考試學科等級和綜合素質評價總等級的要求由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另行確定。

3.已被公辦普通高中學校錄取的學生不予退檔,其他學校不得重複錄取。

4.市縣(單位)重點普通高中學校“指標到校”招生計劃按以下比例確定:省一級學校“指標到校”計劃佔本校招生總計劃的比例不得低於50%,其餘學校不得低於40%。各學校指標到校生的錄取工作在其統招生計劃錄取結束後進行。

5.文體特長生招生指標不得超過本校招生總計劃的6%。

6.有2所以上省一級學校的市縣,為減少高分考生落選,本地教育行政部門可申請將某所省一級學校部分計劃放在第二批次錄取。

7.民辦高中學校(除公費生計劃)繼續實行自主招生。鼓勵優質民辦高中學校拿出一定比例的計劃統一招收“公費生”,經市縣(單位)教育行政部門報省教育廳批准,列入第二批次錄取。

為鼓勵民辦高中學校自主招生,支持民辦教育事業發展,在學業水平考試結束後,經民辦高中學校、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三方自願簽訂錄取協議,並報當地中招辦同意,可分別在提前批錄取前和第一批錄取之後、第二批錄取之前錄取該生,但錄取學校須分別在提前批錄取前和第二批錄取前,及時將協議錄取考生名單及協議書報省教育廳中招辦備案,以免重複錄取。錄取協議書樣式由省教育廳統一制定,若考生會考成績達不到省定普通高中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的,其與民辦高中學校所籤錄取協議無效。如該生考試總分達到該民辦高中學校公費生錄取分數線的,則佔用該民辦高中學校公費生計劃。

(六)有五年一貫制招生的高等學校招生錄取

五年一貫制招生設立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從參加學業水平考試的考生中擇優錄取。其中,瓊台師範學院公辦鄉鎮幼兒園定向免培生班的招生,原則上按分配市縣計劃從面試合格且具有本市縣户籍的應屆國中畢業生中擇優錄取,同時兼顧男幼師定向培養生佔一定比例。

(七)中等職業學校招生錄取

中高職“3+2”連讀、中高職“3+2”分段培養及中職與普通本科“3+4”分段培養試點班招生,設立最低控制分數線,根據考生報考志願統一出檔,擇優錄取,錄取後不予退檔(因招生出現特殊情況的除外)。報考中職與普通本科“3+4”分段培養的考生必須具有海南户籍和學籍,且學業水平考試分數要達到八科滿分的65%以上才能被錄取。其他報考中職學校的考生繼續實行報名註冊入學,報省中招辦辦理相關錄審手續。

  四、優惠照顧政策

(一)符合以下各類條件且報考普通高中,高職高專學校,中高職“3+2”連讀、中高職“3+2”分段培養或中職與普通本科“3+4”分段培養試點班的考生,在錄取時給予在各考試學科原始分總分上相應加分照顧(符合多項的,只能享受最高的一項,加分名單將予公示):

1.革命烈士子女,加20分。

2.以下六類情況中的任何一小項者,加5分。

(1)現駐三沙市的軍、警部隊現役軍人和有關單位幹部職工(駐島時間達半年以上)的子女;

(2)國中階段獲得省級優秀學生幹部、三好學生、宋慶齡獎學金的考生,獲得國家級三等獎以上、省級二等獎以上“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的考生;

(3)國中階段獲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3人以下(含3人)藝術競賽二等獎以上或體育比賽個人項目前六名、集體項目前三名(上兩場以上)的考生;

(4)因公犧牲或一級至四級殘疾的軍人和人民警察的子女;

(5)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的子女,見義勇為傷殘且傷殘等級為1—4級的人員或子女;

(6)海南省農村獨生子女户、純二女結紮户的子女。

(二)軍人子女符合《海南省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辦法》的,按該辦法給予對應降分錄取待遇,不重複享受上述第(一)條中的加分待遇。

  五、加強考試招生工作領導和管理

考試招生工作關係到廣大考生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各市縣(單位)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嚴肅紀律,規範管理,確保考試招生工作規範有序進行。

(一)健全機構,制定方案,切實加強考試招生工作的領導和管理。

(二)加大考試招生政策宣傳力度,認真做好學生升學志願填報指導工作。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統籌安排中等學校招生工作,加大中職招生宣傳力度,組織隊伍下到國中學校,宣傳職業教育,幫助考生了解職業教育優惠政策和轉變升學觀念,引導考生根據自己的學業和家庭經濟狀況選擇最適合自己的教育。

(三)嚴格執行國中課程計劃,不得提前結束課程,嚴禁提前分流學生。

(四)加強考試考務和招生錄取工作管理,狠抓考風考紀,嚴格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五)各招生學校不得在學生國中學業結束前提前招錄學生,不得錄取已被其他學校錄取的學生。

(六)普通高中學校在秋季開學10個工作日後不得再錄取新生。嚴禁普通高中空掛學籍。

(七)推進招生“陽光工程”,嚴格做好指標到校生、文體特長生、少數民族考生、享受優惠照顧條件考生等的審核工作,並在相應範圍內進行公示,做到制度公開、辦事公開、結果公開,維護公平、公正。省教育廳將適時公佈各市縣(單位)和學校招生錄取的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加強考生誠信教育,對錄取條件和資格弄虛作假的考生,將取消其錄取省一級學校和市縣重點高中學校的資格,並如實記錄在其學籍檔案中。

(八)加強考試招生工作隊伍的廉政建設,堅持原則,廉潔自律,秉公辦事,堅決抵制不正之風。

  六、本意見的實施辦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