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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特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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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又稱寄託合同、寄存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將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下面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的保管合同的特點簡介,希望能幫到大家!

保管合同的特點是什麼

  保管合同的特點

1、保管合同是提供勞務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為目的,保管人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務。保管合同的履行,僅轉移保管物的佔有,而對保管物的所有權、使用權不產生影響。

2、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僅有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還不能成立,還必須有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的事實,《合同法》第367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單務、無償、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雙務、有償、要式合同。

  保管合同的主要義務

寄存人

(1)支付保管費的義務

(2)寄存人的告知義務

保管人

(1)妥善保管標的物的義務

(2)親自保管義務

(3)不使用保管物的義務

(4)返還標的物及孳息的義務

(5)第三人主張權利時保管人的義務:

①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的,除依法對保管物採取保全或者執行的以外,保管人應當履行向寄存 人返還保管物的義務。

②第三人對保管人提起訴訟或者對保管物申請扣押的,保管人應當及時通知寄存人。

(6)責任承擔:

①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②如果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保管合同的注意事項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在保管合同中,寄存物品的一方稱為寄存人,負責保管物品的一方稱為保管人。 在簽訂保管合同的過程中,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保管合同的成立

保管合同為實踐合同,即保管合同僅有承諾生效,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該合同仍不能成立,還須寄存人將保管物送保管人,保管合同方才成立。

二、保管憑證應記載的事項

保管憑證是保管合同的一個重要證據,需注意以下事項:

1、若保管憑證僅為接受保管物憑證,則所記載事項較為簡單,只需記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稱、數量等基本情況。

2、若保管憑證即為保管合同,則簽訂保管合同應使用全國統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應儘量做到條款齊備、文字涵義清楚、責任明確。

三、保管人的限制

保管合同是以保管物品為目的的合同。委託人將自己的物品交給保管人保管,只是把該物品的使用權交給保管人保管,該物的物權仍歸委託人,保管人只能按合同約定妥善管理的義務,並承擔保管期間的毀損、滅失責任。

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保管人違反該規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保管費用

訂立保管合同時應當明確保管費用,否則保管會是無償的義務行為。

無償的保管行為除保管人能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錯行為不承擔賠償責任外,其他情形也要承擔保管物的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在訂立保管合同時,應明確保管物應支付的費用。

五、保管合同的終止

1、保管合同終止的原因

①因履行而終止。

②因抵銷而終止。

③因提存而終止。

④因雙方協議而終止。

五、保管合同的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六、保管合同的違約責任及違約責任的免除

(一)違約責任

1、《合同法》規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採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並未採取補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合同法》規定,保管人違反規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保管期間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將原物及其孳息歸還寄存人。如果因違約行為使對方失去實際上可獲得的利益,包括利息的損失、自然孳息損失、利潤損失等,應當賠償受害方所遭受的損失。

(二)保管合同的違約責任的免除

一是因不可抗力而免責。不可抗力是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保管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是當事人主觀上的過錯所引起的,因此,在不可抗力發生後,有關當事人即可依法免除違約責任。

二是受害人對於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違約方的責任。

七、爭議解決方式

①如約定訴訟管轄法院,只能約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且只能約定其中一個法院管轄。如果約定不明確、選擇兩個以上法院管轄、或約定上述5個法院以外的法院,或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的,這樣解決爭議的條款是無效的。

②如約定仲裁,應當明確約定具體的仲裁機構和仲裁事項。仲裁機構約定明確的標準為:仲裁機構所在地明確,同一地點有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應當寫明約定的仲裁機構的詳細名稱。

③發生爭議後當事人雙方可以平等協商達成共識,也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以及依約定申請仲裁。人民法院的裁判、調解以及仲裁機構的裁決、調解都是具有強制力;當事人雙方協商達成的共識和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沒有強制力但是其效力等同於簽訂了新的合同。

標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