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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的特點特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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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產勞動中,接觸生產中使用或產生的有毒化學物質,粉塵氣霧,異常的氣象條件,高低氣壓,噪聲,振動,微波, X射線,γ射線,細菌,黴菌;長期強迫體位操作,局部組織器官持續受壓等,均可引起職業病,下面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的職業病的特點簡介,希望能幫到大家!

職業病的特點特徵是什麼

  職業病的特點

(1)病因有特異性,在控制接觸後可以控制或消除發病;

(2)病因大多數可以檢測,一般有(劑量-反應)關係;

(3)在不同的接觸人羣中醫學教育|網編輯整理,常有不同的發病集從;

(4)如能早期診斷,合理處理,預後較好,但僅只治療病人,無助於保護仍在接觸人羣的健康。

(5)大多數職業病,目前尚缺乏特效治療,應着點於保護人羣的預防措施。

  職業病的診斷標準

用人單位

一、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二、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

三、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對需要複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應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複查和醫學觀察。

四、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五、用人單位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六、體檢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報告,並通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用人單位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報告,並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七、職業健康檢查應當根據所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類別,按《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週期》的規定確定檢查項目和檢查週期。需複查時可根據複查要求相應增加檢查項目。

八、職業健康檢查應當填寫《職業健康檢查表》,從事放射性作業勞動者的健康檢查應當填寫《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檢查表》。

診斷要求

申請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提供:

(一)職業史、既往史;

(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四)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

(五)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關材料。用人單位和有關機構應當按照診斷機構的要求,如實提供必要的資料。沒有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或者健康檢查沒有發現異常的,診斷機構可以不予受理。

  職業病的類型分類

主要類型

按照2011年12月3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據2013年12月30日修訂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它包括十大類,132種職業病,分別是:

1. 塵肺。有硅肺、煤工塵肺等 。

2. 職業性放射病。有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亞急性放射病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內照射放射病等。

3. 職業中毒。有鉛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4. 物理因素職業病。有中暑、減壓病等。

5. 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有炭疽、森林腦炎等。

6. 職業性皮膚病。有接觸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

7. 職業性眼病。有化學性眼部燒傷、電光性眼炎等。

8. 職業性耳鼻喉疾病。有噪聲聾、鉻鼻病。

9. 職業性腫瘤。有石棉所致肺癌、間皮癌,聯苯胺所致膀胱癌等。

10. 其他職業病。有職業性哮喘 、金屬煙熱等

對職業病的診斷,應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批准的醫療衞生機構承擔。

法定類型

職業病是一種人為的疾病。它的發生率與患病率的高低,直接反映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的水平。世界衞生組織對職業病的定義,除醫學的涵義外,還賦予立法意義,即由國家所規定的“法定職業病”。我國政府規定,確診的法定職業病必須向主管部門和同級衞生行政部門報告。凡屬法定職業病的患者,在治療和休息期間及在確定為傷殘或治療無效死亡時,均應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給予相應待遇。有的國家對職業病患者,實行經濟補償,故也稱為賠償性疾病。

由於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很多,導致職業病範圍很廣,不可能把所有職業病都納入到法定職業病範圍。根據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並參考國際上通行的做法,2013年12月23日,國家衞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4部門聯合印發《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分10類共132種。其中:塵肺13種和其他呼吸系統疾病6種;職業性放射性疾病11種;職業性化學中毒60種;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7種;職業性傳染病5種;職業性皮膚病9種;職業性眼病3種;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種;職業性腫瘤11種;其他職業病3種。

值得一提的是,職業病是屬於與職業有關的疾病,但也見於非職業人羣中,因而不是每一病種和每一病例都必須具備特定的職業史或接觸史。

與職業有關疾病的範圍比職業病更為廣泛,它具有三層含義:

(1)職業因素是該病發生和發展的諸多原因之一,但不是唯一的直接病因;

(2)職業因素影響了健康,從而促使潛在的疾病顯露或加重已有的疾病病情;

(3)通過改善工作條件,可使所患疾病得到控制或緩解。因此,在職業衞生工作中,應將該類疾病列為控制和預防的重要內容,保護和促進職業人羣的身體健康。常見的與職業有關疾病有:行為(精神)和身心的疾病,如精神焦慮、憂鬱、神經衰弱綜合徵,多因工作繁重、夜班工作、飲食失調、過量飲酒、吸煙等因素引起。有時由於對某一職業危害因素產生恐懼心理,而致精神緊張、臟器功能失調。

慢性非特異性呼吸道疾患,包括慢性支氣管炎、肺氣腫和支氣管哮喘等,是多因素的疾病。吸煙、空氣污染、呼吸道反覆感染常是主要病因。即使空氣中污染在衞生標準限值以下,患者仍可發生較重的慢性非特異性呼吸道疾患。其他如高血壓、消化性潰瘍、腰背痛等疾患,也常與某些工作有關。

新增類型

2013年12月30日國家衞生計生委公佈了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安全監管總局、中國總工會共同印發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修訂後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將職業病調整為132種(含4項開放性條款),新增18種。

標籤:職業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