糯米文學吧

位置:首頁 > 範文 > 合同協議

買賣合同的案例分析

一、案情簡介:
??2003年10月14日**電梯公司與**大賣場公司簽訂《電梯設備合同》,合同標的為33台電梯(編號: 3001/3033),總金額8224000.00元。合同簽訂後, **大賣場公司在支付了三十三台電梯(3001/3033)10%定金和九台電梯(3025/3033)65%提貨款後,未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剩餘款項。而是由**地產公司分別於2005年6月9日、24日、12月15日付清3025/3033九台電梯的25%的餘款(該九部電梯已交付,雙方無爭議)和3001/3024二十四台電梯的65%的發貨款4047044元。
??2005年12月20日**電梯公司將3001/3024二十四台電梯全部安裝調試完成並通過特種設備檢驗檢測院驗收(檢驗結論為合格)。**地產公司接收並實際使用該電梯。
??按照《電梯設備合同》第三條約定, **地產公司應於2007年1月2日付清3001/3024二十四台電梯的25%的餘款1556555.00元。但**地產公司以其不是合同中的買受人,只是代案外第三人**實業公司支付貨款,接受電梯為由拒付上述款項。
??**電梯公司經多次催要未果,遂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依法判決被告**地產公司支付給原告電梯款1556555元,並支付延遲付款違約金77828元。
??二、案件點評:
??接受委託後,筆者結合**電梯公司的陳述和提供的線索,展開詳細的調查取證工作,經查:
??1、2005年1月26日、3月4日被告**地產公司兩度給原告發“供貨通知”。
??2、2005年6月9日、24日被告**地產公司支付給原告二十四台電梯款4047044元。而這4047044元正好是3001/3024二十四台電梯總金額6226220元的65%,與《電梯設備合同》第三條3.2.2款相吻合。
??3、2005年12月15日被告**地產公司支付給原告2004年9月5日就已經驗收合格並交付**大賣場公司的3025/3033九台電梯總金額1997780元的25%的餘款499445元。
??4、原告接受被告**地產公司的供貨通知和付款,並將24台電梯安裝調試完通過檢驗驗收,交付被告**地產公司。
??筆者結合上述事實,提出以下代理意見:
??一、被告**地產公司之所以願意代替**大賣場公司支付九台電梯的餘款499445元,正是由於其接受了**大賣場公司關於《電梯設備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的轉讓,承繼了該合同中買受人的權利和義務,即由被告**地產公司按照合同約定付清3025/3033九台電梯的25%的餘款和3001/3024二十四台電梯的90%的餘款,享有全部三十三台電梯所有權。
??本案的原告與被告**地產公司、**大賣場公司雖然就《電梯設備合同》買受人的權利和義務轉讓沒有簽訂書面的協議,但被告已經按照該合同履行了主要義務(支付了65%的發貨款),原告予以接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應當確認原被告就“2003年10月14日《電梯設備合同》買受人由**大賣場變更為**地產公司”合同變更行為合法有效。
??二、關於“被告**地產公司稱其是代**實業公司支付貨款,接受電梯”的`辯解,且不論其説法是否屬實,退一步講,代理人認為被告**地產公司即便就是**實業公司的受託人,也不影響原告向其主張債權。因為,被告**地產公司 2005年1月26日、3月4日給原告發“供貨通知”,2005年6月9日、24日支付給原告24台電梯的65%的發貨款4047044元以及最終接收24台電梯時,均未告知原告其與**實業公司之間存在委託合同關係,原告並不知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條規定,現在受託人即被告**地產公司因委託人**實業公司的原因對原告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原告披露委託人,原告可以選擇受託人或委託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本案原告就選定被告主張權利,被告依法應當承擔支付貨款和違約金的責任
??綜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電梯款1556555.00元,並支付延遲付款違約金77828.00元的訴請符合法律規定,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經過審理,支持了筆者的代理意見,依法判決被告**地產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給付原告電梯款1556555.00元,並支付延遲付款違約金77828.0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買賣合同的案例分析

標籤:買賣合同 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