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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定購銷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税

印花税,是税的一種,是對合同、憑證、書據、賬簿及權利許可證等文件徵收的税種。納税人通過在文件上加貼印花税票,或者蓋章來履行納税義務。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未簽定購銷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税的知識,歡迎閲讀

未簽定購銷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税

在日常的税收檢查中發現,被檢查的企業往往存在購銷合同税目印花税漏繳或貼花率低的現象。由於購銷雙方長期合作而形成的良好信譽關係,不少納税人和業務單位購銷往來,不籤購銷合同,而以日常的供貨或提貨及結算單據來確認成本,計量收入。納税人認為,不籤購銷合同就不用貼花。繳納購銷合同税目印花税時,只是按照實際簽訂了購銷合同的部分所記載的購銷金額貼花,對未簽訂購銷合同的部分,則不予貼花。

那麼,對不籤購銷合同的納税人,日常的供貨或提貨及結算單據能不能作為據以繳納印花税的憑據呢?

根據《印花税暫行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印花税的應納税憑證包括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根據財政部關於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的通知(財税字[1988]255號)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根據《國家税務局關於各種要貨單據徵收印花税問題的批覆》(國税函[1990]994號國税函[1990]994號)第二條的規定,商業企業開具的要貨成交單據,是當事人之間建立供需關係,以明確供需各方責任的常用業務憑證,屬於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

《國家税務局關於印花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税發[1991]155號國税發[1991]155號)進一步明確,對工業、商業、物資、外貿等部門使用的調撥單(或其他名稱的單、卡、書、表等)凡屬於明確雙方供需關係,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

可見,只要具有合同性質的購銷往來憑證,要素雖不完全但明確了雙方主要權利、義務,就應按規定貼花。

比如,A公司是某空調品牌經銷商,它壟斷該品牌空調系列產品在某省的銷售權。現假設主管税務機關沒有將其納入印花税核定徵收管理範圍。2009年度該納税人共繳納各種税目的印花税2050元,其中購銷合同税目印花税1000元。據瞭解,A公司的銷售成本由向該品牌空調總部的採購成本構成,A公司的銷售收入為向該省各地區的該品牌空調經銷商批發該品牌空調系列產品的收入。該品牌空調總部、A公司及該省各地區經銷商均為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納税人,各方之間的購銷往來一般不籤購銷合同,以供貨或提貨及結算單據作為結算成本、計量收入的憑據。各方約定成俗,空調一經發貨,無論存在質量問題與否,均不能退換貨。

經認定,A公司與該品牌空調總部及該省各地區該品牌空調經銷商之間的供貨或提貨及結算單據是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繳納購銷合同税目的印花税。A公司2009年度的利潤表顯示,其2009年度的銷售收入為1.2億元,銷售成本為1億元,則A公司2009年度進銷額合計為2.2億元,按規定應繳納購銷合同税目印花税6.6萬元(220000000×0.3%.=66000元),而A公司實際僅繳納購銷合同税目的印花税1000元,應繳和實繳之間相差6.5萬元。A公司可能存在主觀上的故意隱匿或客觀上的疏忽遺漏致使購銷合同税目印花税漏繳嚴重。此問題如被税務機關檢查發現,則必然要被追繳印花税税款,並面臨加處罰款和滯納金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