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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華】勞動合同模板合集5篇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麼合同要怎麼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勞動合同5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精華】勞動合同模板合集5篇

勞動合同 篇1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務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以提供勞務為內容而簽訂的協議。二者有着本質的區別:

  (一)二者的法律性質不同。

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係的依據,屬於勞動法的範疇;勞務合同是建立民事、經濟法律關係的依據,屬於民法、經濟法的範疇。

  (二)對合同主體要求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 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與法人,勞務事同對主體沒有特殊要求。

  (三)合同主體的地位不同。

勞動合同簽訂後,勞動者便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二 者的關係具有從屬性,勞務合同的主體之間並不存在從屬關係,雙方始終是相互獨立的平等主體,以自己的名義分別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四)合同的內容不同。

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勞務合同無須規定這方面的內容。

  (五)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及 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勞務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原則支付。

如果你在企業連續工作XX年以上,企業這樣做是不合法的;如果你只工作了2年,企業的做法符合規定.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是極易混淆的兩種合同,都是以活勞動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在實踐中很難將之正確區分開來;但二者有着本質的不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務合同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勞務合同是指一切與提供活勞動服務(即勞務)有關的協議。狹義的勞務合同僅指一般的僱傭合同。勞動合同又是從僱傭合同發展而來的。因此,正確的區分這兩種合同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都有着重要的意義。

勞動合同 篇2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合同法的頒佈和實施,對推動構建和諧勞動關係、重建勞動關係新格局意義極為重大,其宗旨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不能侵犯用人單位的利益。因此,作為勞動者的我們,應該在瞭解勞動合同法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的利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對於即將踏入職場的我們,務必要了解勞動合同法的一些基本常識。老師利用課堂時間帶領我們學習其中最精華部分,我將我學習勞動合同法的幾點心得寫出來,大家共同從中學習受益。

在應聘過程中,勞動者要向用人單位提供自己真實的信息,但並不意味着求職應聘須如實回答所有提問。一些用人單位認為全面瞭解求職者的情況是自己的權利而侵犯勞動者的隱私。為保護勞動者的隱私權,《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不屬於“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單位都無權過問,勞動者也有權拒絕作答。

初入某個工作單位,單位都會要求一定的試用期,試用期滿且雙方都滿意後再簽訂勞動合同。對於有些用人單位無休止的延長勞動者的試用期,剋扣試用期的工資,無緣無故解僱試用期的勞動者等等行為,勞動合同法加大對試用期勞動者保護力度。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侵害勞動者權益的問題,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期限。勞動合同法同時限定了試用期工資的最低水平。勞動合同法還限定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試用期勞動者。

我們簽訂的勞動合同分為三種: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無固定期限。但是在這裏不少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都存在誤解,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這樣誤解的結果是,一些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護身符”,千方百計要與單位簽訂,而很多用人單位則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了“終身包袱”,想方設法逃避簽訂。《勞動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給出了明確界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確定終止時間就表明勞動合同的終止是不確定的,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或者出現法定的解除情形時就可以解除的。其實,許多單位的實踐經驗表明,與符合條件的職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利於增加凝聚力,保持職工隊伍的穩定;而大多數職工也明白,不好好工作或者不與單位同舟共濟,就是簽了無固定期限合同也白搭。

在工作過程中,如果雙方發生分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傷害,勞動者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或者仲裁來解決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爭議案件或裁或訴。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兩者都可以成為終局裁決。《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這樣規定,更有利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是每一位勞動者以及每一個用人單位必須瞭解的法律,只有對其中的一些條文了解甚至熟知,才能保護我們自己的權益免受傷害。

勞動合同 篇3

一、試用期內,企業可以隨時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是試用員工的期限,只要企業覺得不滿意,企業就可以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這是目前很多企業的想法,但這有可能會導致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該條規定,在試用期內如果企業要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要提供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否則即構成違法解除,員工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賠償金。

二、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一些企業不重視勞動合同規定的簽訂,用工以後,長時間不與員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這對企業有來説,有可能會導致嚴重的法律後果。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4條及第82條的規定: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之內與員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

三、試用期約定過長的勞動合同規定

實踐中,不論勞動合同期限是多長,許多企業都喜歡約定三個月或者六個月的試用期。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9條的規定,試用期的最長期限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另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所以,試用期要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進行約定,對於期限較短的勞動合同不能約定較長的試用期,否則要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四、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是“鐵飯碗”

很多企業認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是“鐵飯碗”,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不能解除的,這其實是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誤解。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相對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言,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固定期限的勞動是有終止時間的,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沒有終止時間的,除此之外,二者無本質區別,凡是法律對符合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條件的規定對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樣適用。例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企業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該條對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樣適用。

五、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或者要求提供押金作擔保

一些企業,特別是一些外來務工人員比較多的企業,有時會扣押員工的身份證或者要求員工交納一定的財物作抵押,這種做法是違法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9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定,除了要退還員工身份證和財物外,還要賠償員工的損失。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勞動者佔有企業價值較高的財物,企業為防止財物滅失或被輕易毀壞,與勞動者約定設置了相應的合理擔保,也是允許的。

六、勞動合同規定終止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許多企業認為,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合同到期終止則不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這種認識在20xx年1月1《勞動合同法》生效之前是正確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是否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不能一概而論,當符合以下兩種情況時,公司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1)如果公司不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

(2)公司雖然願意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但是提供的勞動條件低於之前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除以上兩種情況外,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企業不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七、違法約定違約金

一些企業往往在勞動合同或者規章制度中設置了很多違約金的條款,員工如若違反這些規定,則需要支付違約金,但是這些違約金條款有相當一部份是無效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只有在以下兩種情況下,企業才可以與員工約定違約金:

(1)企業出資為員工進行專項培訓,並約定了服務期,而員工在服務期未滿時便提出辭職的;

(2)企業與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而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

勞動合同 篇4

尊敬的各位老師、同學們:

大家好!我演講的題目是:一份勞動合同

當我走上這個講台,您可能一下子就注意到了我手裏的這張紙,你也許會問:這個小朋友是不是沒背熟稿子啊?哈……這可不是我的演講稿,這是一份合同書,是我和媽媽簽訂的家務勞動合同書,今天,我想當着大家的面把它撕掉!

為什麼要撕掉這份合同書呢?我還是先給大家念一下吧:從現在起,女兒每天幫媽媽做家務,媽媽要補助一定的勞務費:洗一次碗,補助兩元;洗一次衣服,補助兩元;拖一次地板,補助兩元,收拾一次房間,補助兩元……

聽到這裏,你也許會説:哪有這樣的女兒呀!在自己家裏乾點活,還要媽媽的錢?真好笑!

同學們,你先別笑,像我這樣的女兒,還真不止一個。看看我們的周圍吧,像我們這麼大的孩子,有哪個不是爸爸媽媽的“小心肝兒”、“小寶貝兒”?有哪個不是家裏的“小皇帝”、“小公主”?有哪個不是衣來伸手、飯來張口?又有哪個會主動幫着媽媽做家務呢?有的同學上學遲到挨批了,竟怪媽媽沒有及時給他穿衣服;還有的同學,輪到他做值日時,竟然連掃把都不會拿!可是同學們,又有誰會因為不會做家務而臉紅過呢?

記得上個星期五下午,我在校門偶然聽到了幾個家長的議論。一個阿姨説:“唉,我那孩子,就知道學習,都六年級了,油瓶兒倒了她都不會扶一下。”另一個阿姨説:“是啊,現在的孩子也不知怎麼啦,讓他乾點活就像是要他的命!”

聽着這些議論,我想我何曾不是一個讓媽媽傷心的“小懶蟲”呢!媽媽讓我洗碗,我説要寫作業;媽媽讓我擦一下桌子,我説要考試了,得抓緊時間複習;就連我自己住的房間,也亂得像豬窩似的。所以,媽媽才想出了這個高招,跟我簽訂了這份勞動合同。現在想想,媽媽用這種物質刺激的辦法,不就是想讓我多幹點家務活兒嗎?不就是想改掉我好吃懶做的壞習慣嗎?

可金錢的誘惑並沒有觸動我懶惰的心,我還是心甘情願地當我的“小懶蟲”。真正讓我轉變觀念的,是前天下午的班會課。班會課上,老師組織我們學習社會主義榮辱觀,當講到“以辛勤勞動為榮,以好逸惡勞為恥”時,老師給我們講了一個故事:一個成績優秀的高三男生考上了北京的一所重點大學,可不到兩個月就退學回家了,原因竟然是不會洗衣服!當記者問他:“你在縣城上中學時,誰幫你洗衣服啊?”他毫無愧色地説:“媽媽呀!我每週讓媽媽從鄉下騎單車來一次學校,專門幫我洗衣服。”記者又問:“你家離縣城有多遠?”他想了想説:“大概有二十公里吧。”天哪!每週讓媽媽騎單車來回八十里路,竟是為了幫自己洗衣服!

這個故事對我的觸動很大。這個大哥哥自理能力這麼差,即使他大學畢業了,又有什麼用呢?古人説:一屋不掃,何以掃天下?連自己的衣服都不願洗的人,能幹成什麼大事呢?我一下子覺得臉上好像被誰打了一巴掌,火辣辣的。是啊,熱愛勞動本來就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我竟然把這種美德丟掉了,即使幫媽媽乾點兒家務活,竟然還是為了拿媽媽的勞務費。長此下去,我跟這個大哥哥還有什麼區別?我們是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如果不從小養成熱愛勞動的好習慣,將來如何建設我們的國家?如何接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這個班呀?所以,我決定撕掉合同,當一個熱愛勞動的好孩子,大家説,我做得對不對啊?

勞動合同 篇5

(一)勞動合同期滿後若不及時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也不續簽勞動合同時,則會使合同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在實際法律條例中,事實勞動關係是不規範的,因此容易引發勞動爭議。

(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後,應視為續訂勞動合同。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

(三)關於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這種事實勞動關係的終結不能用到期終止勞動合同的方式,經濟補償辦法也不能按終止合同的規定辦理,而應按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用人單位應根據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發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四)合同到期終止,用人單位辦理了相關的手續,但未提前1個月向勞動者發出書面通知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勞動者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通過對“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手續,會產生什麼影響”問題進行了一定的分析,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幫助人們在實際生活中採取有效的法律措施來維護自身的權益,以求更好地解決相關性的問題。此外,面對勞動合同到期後不辦理續簽手續問題時,情節嚴重的,人們也可以及時向小編進行一定的諮詢,以全面運用法律知識處理好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