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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土地流轉合同範本

甲方名稱: (承包方) 乙方名稱: (受讓方)

貴州土地流轉合同範本

為了規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維護流轉雙方 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 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 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本着自願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則, 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如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甲方採用轉包方式將其 承包的土地流轉給乙方經營。 二、流轉土地用途:乙方不得改變流轉土地農業用途, 用於非農生產,合同雙方約定:xx-xx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合同雙方約定,土地承包 經營權流轉期限為 x 年, x 年 x 月 x 日起, x 年 x 月 x 日 從 至 止。 四、流轉土地的種類、位置、面積、等級:甲方將承包 的耕地(荒地、林地及其他土地)x 畝流轉給乙方,該土地 具體位置(名稱、四至)。(可具體列表説明,並附土地現 狀平面圖)。

五、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時間:合同雙方約定,土地 流轉費用以現金(實物)支付。乙方每年(時間,或一次性) 支付甲方 x 元/畝,(或實物 x 公斤/畝),合計 x 元(或 實物 x 公斤)。 六、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按照合同規定收取土地流轉費,按照合同 約定到期收回流轉的土地。 (二)義務:協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經營權,幫助調 解乙方和其它承包户之間發生的用水、用電等方面的糾紛, 不得干預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七、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在受讓的土地上,具有生產經營權。 (二)義務: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範圍內,從 事生產經營活動,按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交納土地流轉費, 對流轉土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不得使其荒蕪,對流轉的耕 地(荒地、林地等)進行有效保護。 八、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有下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 變更或解除: (一)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和 個人利益的; (二)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和變化 的;

(三)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四)乙方喪失經營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九、違約責任: (一)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擅自變更或解除合 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賠償乙方損失。 (二)乙方違背合同規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 擔賠償責任。 (三)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甲方有權收回土地經營 權: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荒蕪土地、破壞地上附 着物的;不按時交納土地流轉費的。 十、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甲乙雙方因履行流轉合同發 生糾紛,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員會或鎮 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調解解決。不同意調解或調解無效 的,雙方協商向縣級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 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不服仲裁決定的,可在收 到裁決書之日起 30 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其他約定事項: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及原發包方各一份, 鄉鎮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機構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或 蓋章之日起生效。如果是耕地轉讓合同或專業生產經營項目 流轉合同,應以原發包方同意之日起生效。

(二)合同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三)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一 致意見,形成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承包方)

(受讓方):

年 月 日

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

批准或備案意見(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