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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管理包括什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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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的企業都會關注勞動關係管理這一板塊,但是還是有一些人不知道勞動關係管理有什麼內容。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勞動關係管理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關係管理包括什麼內容
  勞動關係管理內容

主體:用人單位(法人);勞動者;工會

客體:主體的勞動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事物

內容:勞動關係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勞動者權利:平等就業和職業選擇權;取得報酬權;休息休假權;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權;接受職業技能培訓權利;享受社保權;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權;其他

勞動者義務:按質、按量的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學習政治、文化、科學技術和專業知識等。遵守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保守國家和企業的祕密。

用人單位權利:依法選拔、錄用、調動和辭退員工;決定企業的機構設置;依法任免企業的管理人員;依法制定工資、報酬和福利方案;依法獎懲職工。

用人單位義務:依法錄用、分配、安排職工的工作;保障工會和職代會行使其職權;按職工的勞動質量和數量支付勞動報酬;加強對職工的思想、文化和業務的教育、培訓;改善勞動條件,搞好勞動保護和環境保護。

  確認勞動關係的方法

根據勞動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區分勞動和勞務關係的方法

1、兩者產生的依據不同。勞動關係是基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生產要素的結合而產生的關係;勞務關係產生的依據是雙方的約定。

2、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務關係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經濟法調整,而勞動關係則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範調整。

3、主體資格不同。

勞動關係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關係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時都是法人或組織;勞務關係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

4、主體性質及其關係不同。

勞動關係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着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還存在着人身關係,即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但勞務關係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沒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權利和義務,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這是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最基本、最明顯的區別。

5、是以誰的名義實施工作以及由誰承擔責任不同。

事實勞動關係是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名義進行工作,勞動者屬於用人單位的職員,其提供勞動的'行為屬於職務行為,構成用人單位整體行為的一部分,由用人單位承擔法律責任,與勞動者本人沒有關係;勞務關係是提供勞務的一方以本人的名義從事勞務活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在提供勞務過程中純粹是由於自身的過錯給第三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的,該損害與僱主無關。

6、合同內容受國家干預程度不同。

勞動合同的條款及內容,國家常以強制性法律規範來規定。如勞動合同的解除,除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條件等。勞務合同受國家干預程度低,在合同內容的約定上主要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外,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

7、內部規章制度的約束力不同。

勞動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僱傭契約或者説從屬的僱傭契約。企業對職工遵守內部規章制度的情況有進行獎懲的單方權力。而勞務合同雙方發生爭議,只有勞務合同本身可以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任何一方的內部規章制度不能成為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

8、勞動力的支配權不同。

在勞動關係中,勞動力的支配權,歸掌握生產資料的用人單位行使,雙方形成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隸屬關係;在勞務關係中則由勞務提供方自行組織和指揮勞動過程。

9、參與經營管理的權利不同。

作為勞動關係中的職工,有權通過工會、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監事會等途徑參與企業的民主管理,就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經營決策、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和保險等事項行使批准、提議或發表意見等權力。但是,作為勞務合同關係中的勞務提供者,則不是企業的內部員工,不享有上述權力,無權干涉或者過問企業的生產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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