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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企業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賠償原則

1、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

關於企業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賠償原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

2、不簽訂勞動合同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獲得雙倍賠償?

勞動者同意並且積極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公司拒絕簽訂;

未簽訂合同的情形發生在2008年2月1日以後;

並且從進入公司滿一個月以後即第二個月開始計算。

3、勞動者不與公司簽訂合同

公司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才需要承擔支付每月2倍工資。

如果是勞動者故意或者不願意與公司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的,不適用改條款。

職工故意或者不願意簽訂勞工合同,則不能獲得2倍工資。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賠償還需要確定是哪一方主體沒有履行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從上面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結果其實就是兩種,要麼是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要麼視為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關於勞動合同的其他內容你需要了解的,可以諮詢網站獲得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