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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效力

1[考點]返還原物請求權;佔有返還請求權

買賣合同效力

[解析]①根據《物權法》第34條,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構成要件有二:第一,請求人系物權人;第二,被請求的對象系現時的無權佔有人。②本題中,甲系所有權人,乙系無權的間接佔有人,丙系無權的直接佔有人,甲可對乙主張返還原物請求權,故A選項正確;甲亦可對丙主張返還原物請求權,故B選項正確。③根據《物權法》第245條,佔有返還請求權的構成要件有四:第一,請求人系佔有人;第二,佔有人的佔有被侵奪;第三,須於佔有被侵奪之日起一年內行使;第四,被請求人系侵奪人或者自侵奪人處繼受佔有的佔有繼受人。④本題中,甲的佔有被乙侵奪,且乙仍為現佔有人(間接佔有人),甲可對乙主張佔有返還請求權,故C選項正確。⑤假設丙系佔有的概括繼受人(通過繼承或者企業合併自乙處繼受佔有),則無論丙系善意或者惡意之概括繼受人,甲均可對丙主張佔有返還請求權。假設丙系佔有的特定繼受人(通過買賣、贈與、租賃、借用、質押等自乙處繼受佔有),則僅在丙為惡意的特定繼受人時,甲才可對惡意的丙主張佔有返還請求權,在丙為善意的特定繼受人時,甲對善意的丙無佔有返還請求權(對佔有的保護弱於對物權的保護)。本題中,丙系善意的特定繼受人,甲對丙不得主張佔有返還請求權。故D選項錯誤。

2[考點]佔有推定

[解析]①根據佔有權利推定,佔有人主張其對佔有物享有某種以佔有為內容的權利,推定佔有人享有該權利。換言之,“佔有人於佔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A選項正確。②根據佔有狀態推定,佔有人的佔有在法律上被推定為自主佔有、善意佔有、和平佔有、公然佔有。故B選項正確;C選項正確。③根據佔有權利推定,佔有權利的推定屬於證明規則,具有消極性。佔有人不能利用此種權利推定,請求為所有權登記的積極證明。故D選項錯誤。

3[考點]主物與從物

[解析]①根據《物權法》第188條,甲的汽車抵押權未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乙的汽車質權優先於甲的汽車抵押權。故A選項錯誤;B選項正確。②《擔保法解釋》第63條規定:“抵押權設定前為抵押物的從物的,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的從物??”方某是在甲的汽車抵押權設立之後才取得備胎所有權的,故備胎不是甲的汽車抵押權的客體,甲對備胎不享有優先受償權。故C選項錯誤。③《擔保法解釋》第91條規定:“動產質權的效力及於質物的從物。但是,從物未隨同質物移交質權人佔有的,質權的效力不及於從物。”據此,乙的汽車質權的效力不及於備胎,乙對備胎不享有優先受償權。故D選項錯誤。

4[考點]物權請求權

[解析]①《物權法》第34條規定:“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物權法》第35條規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這兩條規定了物權請求權制度,物權請求權制度為物權的物權法保護方法,有別於物權的債權法保護方法。法律設立物權請求權制度,目的在於維護物權人對物的圓滿支配狀態,只要物權人對物權的支配受到侵害或者妨害,物權人即可行使物權請求權,無須證明侵佔人、妨害人具有過錯,無須證明自己受有損失,這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同。A選項正確,不選;B選項正確,不選。②根據民法理論,物權請求權中的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返還原物請求權或者不適用訴訟時效,或者適用長期訴訟時效,C選項正確,不選;D選項錯誤,當選。

5[考點]返還原物請求權;佔有返還請求權

[解析]①該狗系遺失物、盜髒,丙以自己的名義出賣給不知情的丁時,善意的受讓人丁不能善意取得。該狗的所有權仍歸甲所有。丁系無權佔有人。甲可對丁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乙曾經是無權佔有人,但乙飼養的狗被盜後,乙不再是無權佔有人(非現時的無權佔有人),甲對乙不享有返還原物請求權。故A選項錯誤;B選項正確。②乙雖非狗的所有權人,但乙系狗的佔有人,乙對狗的佔有被丙侵奪,丙出賣給不知情的`丁。因侵奪人丙不再是現時的佔有人,故乙對丙不享有佔有返還請求權。同時,丁屬於侵奪人丙的善意特定繼受人,乙對善意特定繼受人丁也不享有佔有返還請求權。故C選項錯誤;D選項錯誤。

6[考點]無權佔有人的責任;概括繼承

[解析]①根據《繼承法》第33條的規定,高某死亡後,若小高未放棄繼承,小高應當法定承受周某與高某之間的耕牛借用合同。現耕牛因小高管理不善而死亡,高某有權基於借用合同請求小高承擔違約責任。故A選項正確,不當選;B選項錯誤,當選。②小牛屬於天然孳息,所有權歸屬於周某,小高對小牛的佔有屬於善意自主佔有。但是,小牛不屬於借用合同的內容,因此,周某不能基於借用合同請求小高承擔不能返還小牛的違約責任。同時,因為小高對小牛構成善意自主佔有,所以,根據《物權法》第244條的規定,周某不能請求小高對小牛死亡的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故C選項錯誤,當選;D選項正確,不當選。

7[考點]返還原物請求權

[解析]①根據《物權法》第34條的規定,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構成要件有三:第一,請求人為物權人;第二,被請求人為現時的無權佔有人;第三,請求時原物尚存在。甲的畫被乙盜竊,甲依然享有該畫的所有權,但乙將該畫出賣給了丙,乙的無權佔有已經喪失,乙不再屬於現時的無權佔有人,甲只能對丙主張損害賠償或者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不能對乙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故A選項錯誤。②由於該畫屬於盜贓,丙雖為善意,但丙原則上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權,丙屬於無權佔有人。丙將該畫交給丁保管時,丙屬於間接佔有人,而無權的間接佔有人可以成為返還原物請求權的對象,故B選項正確。③丁為無權的直接佔有人,可以成為返還原物請求權的對象,故C選項正確。④戊雖在客觀上管領、控制該畫,但屬於基於僱傭關係並受僱主的指示管領、控制該畫,戊在法律地位上屬於佔有輔助人,畫的佔有人為丁。戊既然不是佔有人,自然也不是無權佔有人,不能成為返還原物請求權的對象,故D選項錯誤。

8[考點]善意取得

[解析]①異議登記的效力在於減損錯誤登記的公信力,阻礙善意取得的發生。但是,《物權法》第19條第2款規定:“??登記機關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異議登記失效??”據此,異議登記後,申請人未在15日內起訴的,異議登記自動失去效力,不再發生減損錯誤登記的公信力,不能阻礙善意取得的發生。故A選項不當選。②根據《物權法》第107條,盜髒、遺失物、漂流物、埋藏物,其佔有人實施無權處分的,受讓人原則上不能善意取得。須注意:因欺詐、脅迫喪失佔有的,不屬於盜髒(儘管可能構成贓物。盜髒≠贓物),該動產的佔有人實施無權處分的,只要受讓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仍可善意取得。B選項中,甲遭乙的欺詐喪失花瓶的佔有,但該花瓶不屬於盜髒,甲的撤銷具有溯及力,甲撤銷後,乙將花瓶出賣給丙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但因丙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因此丙善意取得該花瓶的所有權。故B選項不當選。③在本質上,善意取得仍為一個交易行為。所以,民法通説觀點認為,若該善意取得的交易行為(即該無權處分行為)被撤銷,受讓人不能善意取得。在C選項中,乙將花瓶出賣給丙的行為屬

於因脅迫實施的無權處分,丙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但是,若乙撤銷乙、丙間的買賣合同,丙仍不能善意取得。故C選項當選。④根據民法理論,禁止流通物不發生善意取得,禁止流通物的佔有人實施無權處分的,受讓人不能善意取得。故D選項當選。

9[考點]抵押權順位的變更;拋棄與讓與

[解析]①根據《物權法》第199條的規定,甲、乙、丙的抵押權分別為第一、第二、第三順位。正常情況下,實現抵押權變賣房屋得款300萬元時,甲分得150萬元,乙分得150萬元,丙不能分得。②根據《物權法》第194條第1款,甲、丙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無須經乙同意,且已經辦理的順位變更登記(該順位變更已經發生了效力)不會對乙產生不利影響,即按變更後順位清償,丙作為第一順位分100萬元,乙作為第二順位分150萬元,甲作為第三人順位分50萬元。故A選項正確。③根據民法理論,若甲對丙讓與自己順位,則甲作為第一順位分得的150萬元,優先滿足丙的100萬元,甲得剩餘的50萬元,乙仍作為第二順位分得150萬元(不受影響)。故B選項正確。④若甲對丙拋棄其順位,屬於甲相對放棄對丙的順位,即甲作為第一順位分得的150萬元,甲、丙作為同一順位按照債權比例分配,甲分五分之三(90萬元),丙分五分之二(60萬元)。故C選項正確。⑤若甲對乙和丙放棄其順位,屬於甲絕對拋棄抵押權順位,其法律效果是,乙升進為第一順位,丙升進為第二順位,甲降至第三順位,這樣,乙分得150萬元,丙分得100萬元,甲分得50萬元。故D選項正確。

10[考點]保留所有權買賣;共同抵押

[解析]①《買賣合同解釋》第34條規定:“買賣合同當事人主張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關於標的物所有權保留的規定適用於不動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權法》第9條第1款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據此,乙和甲關於乙保留房屋所有權的約定違反物權法定原則,不發生物權效力。同時,由於乙、甲之間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乙享有處分權,且給甲辦理了過户登記,甲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故A選項錯誤。②《擔保法解釋》第75條第2款規定:“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當事人對其提供的抵押財產所擔保的債權份額或者順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抵押權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個財產行使抵押權。”乙對甲的汽車、丙的房屋、丁的房屋享有的抵押權構成共同抵押,未約定抵押權人乙行使抵押權的順序與份額,構成連帶共同抵押,乙行使抵押權不受順序的限制,即使乙未對甲的汽車行使抵押權,仍可直接對丙的房屋行使抵押權,優先清償200萬元。故B選項錯誤。③《擔保法解釋》第75條第3款規定:“抵押人承擔擔保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據此,若乙對丙的房屋行使抵押權清償200萬元,丙可不對甲追償,直接按照內部份額比例向丁追償100萬元。故C選項正確。④《擔保法解釋》第75條第1款規定:“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擔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減輕或者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擔保責任。”據此,若乙放棄對甲的汽車抵押權(價值100萬元),當乙對丙的房屋行使抵押權時,乙有權請求免責100萬元。故D選項正確。

11[考點]返還原物請求權;無權佔有人的責任

[解析]①根據《物權法》第34條的規定,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構成要件有三:第一,請求人為物權人;第二,被請求人為現時的無權佔有人;第三,請求時原物尚存在。甲的手機被乙盜竊,甲依然為手機的所有權人,但由於乙已經將盜竊的手機贈與丙,乙對手機的佔有已經喪失,乙不屬於現時的無權佔有人(乙只是曾經的無權佔有人),甲對乙的返還原物請求

權不能成立,故A選項錯誤,當選。②乙的行為構成對甲的所有權的侵害,甲有權對乙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故B選項表述正確,不選。③乙將盜竊的手機贈與丙,丙不能因此取得手機的所有權,丙對手機的佔有屬於無權佔有,同時,由於丙已經將手機丟棄,丙不再屬於現時的無權佔有人,甲對丙的返還原物請求權亦不能成立,故C選項錯誤,當選。④丙對手機的佔有屬於善意、自主佔有,根據《物權法》第244條的規定,丙對於手機的毀損滅失無論是否具有過錯,均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故D選項錯誤,當選。

12[解析]①根據《合同法》第134條,動產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保留所有權。

甲、乙約定自乙支付完全部價款時才發生所有權移轉,故甲將畫交付給乙時,乙不能取得所有權,一直到乙支付完畢全部價款時,乙方才取得古畫所有權,故A選項錯誤。②甲、乙關於“10年內乙不得轉售該畫”的約定,違反了物權內容法定,該約定不發生物權效力,故乙取得該畫所有權後,將畫出賣給丙的行為屬於不折不扣的有權處分,自乙向丙交付該畫時,丙取得該畫所有權,故B選項正確。甲、乙關於“10年內乙不得轉售該畫”的約定雖然違反了物權法定原則,但並未違反其他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妨礙該約定在甲、乙間產生合同效力,故乙10年將該畫出賣給丙的行為構成違約,故D選項正確。③由於乙將畫出賣給丙的行為屬於有權處分,丙是否知情是不相關的,故C選項錯誤。

13[考點]物權法定

[解析]①《物權法》第5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這是關於物權法定原則的規定。②質押的標的物只能是動產和法律明定的權利,王某和甲質押房屋的行為違反了物權內容法定,甲對房屋不享有質權。③優先受償權系物權性質的權利,王某與丙關於丙對房屋享有優先受償權的約定違反了物權法定原則,不具有物權效力,如果涉及第三人,則丙對房屋的變價款不享有優先於王某一般債權人受到清償的權利。④王某為丙設立抵押權的行為符合物權法定原則,乙為房屋的抵押權人,對房屋變賣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⑤綜上,就變賣房屋所得的60萬元,抵押權人乙享有優先受償30萬元的權利,剩餘的30萬元,由甲和丙按照債權比例受償,各得15萬元。本題唯一正確的答案為B選項。

14[考點]善意取得;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損害賠償

[解析]①本題中,因乙無權處分,丙善意取得該相機。若此後乙取得該相機所有權,原所有權人甲有權請求乙返還該相機。這種現象稱為“回首取得”。故A選項正確。②乙的無權處分對甲構成侵權,甲有權請求乙承擔賠償責任。故B選項正確。③不當得利的返還範圍有一個限定:“得利大於損失的,以損失為準;得利小於損失的,以得利為準”。所以,若甲對乙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甲只能請求乙返還不當得利10萬元,而不是11萬元。故C選項正確。④根據民法理論,對於甲、乙間的關係,可類推適用“不正當無因管理”制度。若甲主張類推適用不正當無因管理,則甲有權請求乙返還出賣相機的11萬元,當然甲也因此負有在“收益範圍內”補償乙因此支付的必要費用的義務。故D選項正確。

15[考點]基於法律行為的動產物權變動;天然孳息

[解析]①甲將母牛出賣給乙,且以佔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乙已經取得母牛所有權。②5月15日,甲將母牛出賣給丙,又以佔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但是,佔有改定方式完成交付的,不生善意取得的效果,故5月15日丙不能善意取得母牛的所有權。③6月1日,該牛產下一隻小牛犢,小牛犢是天然孳息,根據《物權法》第115條第1款,無約定時,天然孳息的所有權歸原物的所有權人,故小牛犢的所有權歸屬於乙。故A選項正確;B選項錯誤。④6月16日,甲將該母牛交給仍不知情的丙,此時,甲使善意的丙取得了對母牛的直接佔有,且此時丙認為善意,丙自此善意取得母牛的所有權。故C選項錯誤;D選項正確。

16[考點]區分原則;返還原物請求權;雙方虛假行為

[解析]①甲、丙間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虛假行為,無效,丙未取得房屋所有權,丙對乙無返還原物請求權,故B選項錯誤。②根據區分原則,未給乙辦理過户登記,不影響甲、乙間房屋買賣合同的生效,乙系基於有效的買賣合同產生的債權佔有該房屋,繫有權佔有,甲作為房屋的所有權人,對乙無返回原物請求權,故A選項錯誤。③甲、乙間房屋買賣合同有效,甲給乙辦理過户登記未陷入履行不能,故乙有權請求甲給自己辦理房屋的過户登記。故C選項正確。根據合同相對性,乙無權請求丙給自己辦理房屋的過户登記,故D選項錯誤

17[考點]非基於法律行為的不動產物權變動;放棄繼承權;共有

[解析]①《物權法》第29條規定:“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通過繼承和受遺贈發生的不動產物權變動,無須公示。故A選項錯誤。②《繼承法》第8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甲死亡後,乙、丙對房屋形成共同共有,所有權不適用訴訟時效。此外,乙並未實施侵犯丙繼承權的行為,丙的繼承權之2年訴訟時效期間未開始計算。故B選項錯誤。③《繼承法意見》第49條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後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繼承法意見》第51條規定:“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放棄繼承具有溯及力。據此,C選項正確。④《物權法》第102條規定:“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係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係的除外;??”《侵權責任法》第85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據此,對於丁遭受的損害,共同共有人乙、丙應承擔連帶責任。故D選項錯誤。

18[考點]非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解析]①甲、乙合法建造房屋,根據《物權法》第30條,無須登記,在事實行為成就時,甲、乙取得房屋所有權(共同共有)。②甲、乙離婚的判決系形成判決,根據《物權法》第28條,無須登記,在判決生效時,乙取得該房屋所有權。③根據《物權法》第29條,在乙的死亡宣告判決生效時,無須登記,丙取得該房屋所有權。《民通意見》第36條第2款規定:“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時間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後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相牴觸的,則以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因乙未宣告撤銷死亡宣告的判決,又未對該房屋作其他處分,故該房屋仍歸丙所有。④根據《物權法》第31條,丙經由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未登記即處分該房屋的,不發生物權效力。同時,有關丙、丁間房屋買賣合同的生效判決系給付判決,須經丙給丁過户登記後,丁才能取得該房屋所有權。⑤綜上,唯一正確的答案是C選項。

19[考點]共有

[解析]①《物權法》第30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據此,甲、乙自事實行為成就(房屋封頂)時取得房屋所有權。A選項錯誤;B選項錯誤。②《物權法》第97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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