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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成人大學聯考民法物權知識點

對於想要參加成考考試的考生而言,複習好民法物權的相關知識點對於成考考試來説是非常重要的。那麼關於成人大學聯考民法物權知識點有哪些呢?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成人大學聯考民法物權知識點,希望大家喜歡。

2017成人大學聯考民法物權知識點

  成人大學聯考民法物權知識點

(一)概念

法的淵源,又稱法源或法律淵源,指法的效力來源,包括法的制定方式和法律規範的表現形式。 民法的淵源,是指民法藉以表現的各種形式。民法的淵源不僅是當事人確立基本民事行為準則的根源,也是法院裁判案件時尋求可作為裁判基準的法律規範的根源。

(二)民法淵源的種類

1.制定法

制定法是指我國不同的國家機關根據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的各種規範性文件,以及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制定法是我國民法的主要淵源。主要有:

(1)法律、行政法規中的民事規範 就法律來説,又可分為:

①民事基本法,是統一規定民事基本制度的法律,統一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現階段,《民法通則》處於基本法位置。民法典制定後,民法典則是基本法;

②民事單行法,是就某一基本民事制度加以規定的法律,如合同法、繼承法等;

③民事特別法,是就某一基本民事制度中的某種具體制度加以特別規定的法律,如公司法。

(2)地方法規、民族區域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中的民事規範

根據憲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民族自治地方的各級自治機關在所轄行政區域內,根據憲法、法律規定的權限,可以制定、發佈決議、命令、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項條例等,其中有關民事方面的規範,也是我國民法的淵源。

(3)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司法解釋性文件,包括髮布在審判工作中適用某種法律的具體意見,如《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也是我國民法的淵源。

2.習慣法

法律有成文法與習慣法之分,除成文法之外,世界各國大抵也都承認習慣法是民法的淵源。我國認為,經國家認可的習慣,即習慣法具有民法淵源的效力。例如,房屋典當在我國已有較長的歷史,民國時期制定的民法典將其明確規定為成文法制度。新中國成立後,廢除了民國時期的民法典,房屋典當就變成了習慣法規則。

(三)民法的適用範圍

民法的適用範圍,也稱民法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規範在何時、何地、對何人發生法律效力。民法的適用範圍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對人的適用範圍。對人的適用範圍即指民法對哪些人有法律效力。民法上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我國民法對人的效力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對居住在我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和設立在中國境內的中國法人,都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對於居留在我國境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和經我國政府准許設立在中國境內的外國法人,原則上具有法律效力,但依法享有外交豁免權的人除外。另外,我國民法中某些專門由中國公民、法人享有的權利,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和外國法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居住在外國的我國公民,原則上適用住在國的民法,而不適用我國民法。但是,依照我國法律以及我國與其他國家締結的雙邊協定,或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我國認可的國際慣例,應當適用我國民法的,仍然適用我國民法。

2.民法在時間上的適用範圍

民法在時間上的適用範圍,是指民法從生效到失效的時間段,在這個時間段內,民法持續地保持其法律效力。民法通常從公佈施行之日起生效,但也有公佈之日與生效之日不一致的情況。民事法律廢除時停止效力。民事法律的廢除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明文規定廢除,二是新法改廢舊法原則,新法頒佈施行,舊法即廢除。民法原則上沒有溯及力。

3.民法在空間上的效力

民法在空間上的效力是指民法在什麼地域內適用。由於制定法律的機關不同,民事法規在空間上的適用範圍也就不同。一般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凡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會、國務院及其各部、委等中央機關制定並頒佈的民事法規,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領空、領水,以及根據國際法和國際慣例應當視為我國領域的一切領域。例如,我國的駐外使館、領館,我國在境外的船舶、飛機等。

第二,凡是地方各級政權機關所頒佈的法規,只在該地區內發生法律效力,在其他地區不發生效力。 從以上兩種情況可以看出,我國民法的適用範圍以屬地法為原則,即凡是在中國領域內發生的民事活動,原則上都適用中國法律。

  成考民法相關知識點

1.民法的類推適用 民法的適用,指運用民事法律規範調整社會關係的活動。

民法的類推適用,指在運用民事法律規範裁決具體民事案件時,由於沒有可以適用的明確的法律規範,因而比照最相類似的法律規範或者按照民法的基本原則進行裁判的活動。

2.民法的解釋

(1)文義解釋,又稱語義解釋,指按照法律條文用語之文義及通常使用方式,以闡釋法律之意義內容。解釋法律,應尊重法條文義,始能維護法律的尊嚴及其安定性價值。

(2)體系解釋方法。是指以法律條文在法律體系上的地位,即依其編、章、節、條、款、項之前後關聯位置,或相關法條之法意,闡明其規範意旨之解釋方法。

(3)立法解釋,又稱沿革解釋,或歷史解釋。係指探求立法者或準立法者於制定法律時所作的價值判斷及其所欲實現的目的,以推知立法者的意思。立法史及立法過程中之有關資料,如一切草案、審議記錄、立法理由書等,均為法意解釋之主要依據。

(4)擴張解釋和目的性擴張。前者指法條文義過窄,不足以表示立法時之意思時,在可能的文義範圍內擴張其文義,以求正確解釋法律的內容。後者為根據立法目的將法條做超出可能文義的解釋。

(5)限縮解釋和目的性限縮。前者指法條文義過於廣泛,不合立法者本意時,對法條外延加以限制性解釋。後者指法條文義涵蓋某一案型,而該案型本不該在此條文範圍內,而對這種案型加以排除的解釋。

(6)合憲法解釋,指按憲法及階位關係較高的法律來解釋階位較低的法律,以求得體系的一致。

(7)當然解釋,指法律雖無明文規定,但依規範目的的衡量,其事實較之法律所規定者更有適用理由,而徑行適用該法律規定的法律解釋方法。

(8)所謂目的解釋,指以法律規定目的為根據,闡釋法律疑義的一種解釋方法。

(9)比較法解釋,指引用外國立法例及判例學説作為解釋材料來解釋本國法律規定的意義和內容。 (10)社會學解釋,指將社會學方法運用於法律解釋,着重於社會效果預測和目的衡量,在法律條文可能文義範圍內闡釋法律規範意義內容的一種法律解釋方法。

  成考民法概念複習

“民法”一詞有着多種含義,對於民法的概念,應分別從以下兩個方面加以理解。

1.形式意義上的民法與實質意義上的民法

形式意義上的民法是指民法典。民法典是指按照一定的體系結構將各項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統編纂從而形成的基本民事法律規範性文件。我國目前尚無民法典,因此並不存在形式意義上的民法。

實質意義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調整民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規。在我國,雖無民法典,但有作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擔保法》以及大量的單行民事法律和法規。因此,我國雖不存在形式意義上的民法,但實質意義上的民法是存在的。

在民商合一的體例下,實質意義上的民法不限於傳統意義的民事法律規範,還包括各種商事特別法、商事法律規範,如《公司法》《合夥企業法》。

2.廣義的民法與狹義的民法

廣義的民法等同於實質意義上的民法。在我國,廣義的民法是指所有調整民事關係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它是指調整所有的財產關係、人身關係和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律,包括民法總則、物權法、債與合同法、侵權行為法、知識產權法、婚姻法、繼承法以及公司法、證券法、保險法、海商法、票據法、破產法等。狹義的民法僅指調整一定範圍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不包括傳統商法內容的法律、法規以及婚姻法等。我國採納的是廣義民法的概念,即凡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法規,都是我國民法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