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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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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幫助大家更好地瞭解青島職業技術學院,下面,小編為大家分享青島職業技術學院章程,全文如下:

青島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序 言

青島職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學院)為首批國家示範性高職院校,2000年10月在青島市職工大學的基礎上成立;2002年4月與青島教育學院合併,組建成新的青島職業技術學院。原青島市職工大學成立於1977年,原青島教育學院成立於1951年。

學院立足半島、面向山東、輻射全國,秉持“修能、致用”院訓,實施“品牌辦學”戰略,以辦人民滿意的教育為宗旨,以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為己任,以“國內一流、國際知名”為目標,堅持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堅持工學結合、知行合一,努力建設中國特色高水平應用技術型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院依法自主辦學,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中文名稱為青島職業技術學院,簡稱青島職院;英文名稱為Qingdao Technical College,縮寫為QTC。

第三條 學院法定住所為青島市黃島區錢塘江路369號。設有三個校區,地址分別為:青島市黃島區錢塘江路369號、青島市市南區金壇路17號、青島市市北區郭口路2號。

第四條 學院是經山東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教育部備案的全日制公辦普通高等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學院由青島市人民政府舉辦,實行山東省與青島市共管,以青島市為主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 學院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辦學條件,合理調整辦學規模。

第六條 學院實行黨務公開、政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制度,依法接受監督。

第七條 學院依法開展全日制高職學歷教育,兼顧成人學歷教育、中外合作學歷教育及社會職業技能培訓;根據不同招生渠道依法確定修業年限。

第八條 學院分立、合併、終止,變更名稱、類別和其他重要事項,須經教代會討論、學院黨委會審議通過後,報青島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山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 學院依法實行中國共產黨青島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院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

  第二章 辦學活動

第十條 學院確立“技高品端”人才培養目標,在“實境耦合”人才培養模式基礎上探索“學教做合一”人才培養模式改革。

第十一條 學院主動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構建和完善青島特色現代職業教育體系。以抓教學、抓管理、抓實訓、促進科研工作、促進校園文化建設為主線,不斷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創新辦學體制機制。

第十二條 學院根據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學籍管理制度,依法頒發相應的畢業證書。

第十三條 學院根據辦學定位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有針對性地設置和調整專業,形成與區域產業分佈形態相一致的專業佈局。

第十四條 學院與行業、企業對接,共同制定培養目標、培養規格和質量標準。引入第三方評價,建立校政企行共同參與的多元化教學質量保障與監控體系。

第十五條 學院依法保障學術自由,加強學術道德建設,反對和杜絕學術不端行為。

第十六條 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開展境內外合作辦學與學術交流活動。

  第三章 學生與學員

第十七條 學生是指被學院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院學籍的全日制受教育者。

第十八條 學生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院人才培養方案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院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實習實訓、技能大賽、素質拓展、社會服務、勤工助學,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及文體娛樂活動;

(三)公平獲得赴境內外學習深造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在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

(五)經勞動、人事等相關部門認可的技術等級或職業資格考核機構考核,取得相應的技術等級證書或崗位資格證書;

(六)按國家及學院規定的標準和程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減免學費;

(七)知悉學院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對學院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向學院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對學院、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 學生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學生行為規範和學院各項規章制度;

(二)尊敬師長,團結同學,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參加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項教育教學和社會實踐活動,完成學院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助學貸款的相關義務;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教學設備和文體、生活設施;

(六)珍惜和維護學院名譽,維護學院利益;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 學院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二十一條 學院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院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違規、違紀學生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二條 學院培養學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與諮詢、就業與創業指導、職業生涯規劃等服務。

第二十三條 學院支持和保障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會按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二十四條 學員是指在學院接受培訓、成人教育、在職學習等其他類型的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院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

  第四章 教職員工

第二十五條 教職員工由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組成。

第二十六條 學院實行全員聘用合同制,按照上級部門和學院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七條 教職員工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和有關規定使用學院的公共資源;

(二)依法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和學院規定的福利待遇;

(三)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五)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和各種榮譽稱號;

(六)知悉學院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七)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就職務聘任、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八條 教職員工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尊重和愛護學生;

(二)恪盡職守,勤勉工作;

(三)遵守學院規章制度;

(四)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傳播和發展科學技術、先進思想和先進文化;

(五)珍惜和維護學院聲譽,維護學院利益;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九條 學院關注教職員工的發展,為教職員工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三十條 學院根據崗位職責任務對教職員工進行全面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晉升和獎懲的依據;建立各類獎懲制度,對履行義務中業績突出的教職員工給予表彰獎勵;對不履行義務的教職員工,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學院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三十一條 學院顧問、兼職教授、外聘專家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學院從事教學、科研、管理活動期間,依據法律、政策、學院規定和合同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院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五章管理體制和組織結構

第一節總體架構

第三十二條 學院黨委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醖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基本制度,通過黨委會、院長辦公會等形式對相關事項進行決策。實施以全面預算管理為核心的二級管理體制。

第三十三條 學院日常工作實行分工負責制。黨委書記、院長在學院重大問題上,要經常交流思想,溝通情況,形成共識。副職領導要自覺維護黨委集體領導和院長行政領導權威,尊重和支持黨委書記、院長的工作。

第二節學院黨委

第三十四條 中國共產黨青島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院黨委”)是學院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院發展方向,決定學院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院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體師生員工推動學院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院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序推薦院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院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院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院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院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校園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院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院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羣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