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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協議原則和注意事項

一、《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以下簡稱“就業協議書”),是大學生和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前,雙方確定就業意向和權益的依據,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是編制畢業生就業計劃方案和畢業生派遣的依據。就業協議一般由國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區就業主管部門統一製表。簽訂就業協議應當遵循如下兩個原則:

就業協議原則和注意事項

1.主體合法原則

簽訂就業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對畢業生而言,就業必須要取得畢業資格,如果學生在派遣時未取得畢業資格,用人單位可以不予接收而無須承擔法律責任。對用人單位而言,用人單位必須具有從事各項經營或管理活動的能力,單位應有錄用畢業生計劃和錄用自主權,否則畢業生可解除協議而無須承擔違約責任。對高校而言,高校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如實介紹畢業生的在校表現,也應如實將所掌握的用人單位的信息發佈給畢業生。高校是畢業生就業協議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2.平等協商原則

就業協議的三方在簽訂就業協議時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學校也不得采用行政手段要求畢業生到指定單位就業(不包括有特殊情況的畢業生),用人單位亦不應在簽訂就業協議時要求畢業生交納過高數額的風險金、保證金。三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應是一致的。除協議書規定內容外,三方如有其他約定事項可在協議書“備註”內容中加以補充確定。

二、就業協議的注意事項

1.畢業生情況及意見

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學生姓名、政治面貌、所學專業、學歷層次、聯繫方式和應聘意見等,畢業生必須逐項填寫完整,專業名稱要與學校教務處的專業名稱一致,不能簡寫。簽署姓名及日期。

2.用人單位情況及意見

主要包括單位名稱、單位隸屬、聯繫方式、單位所在地、經濟類型、單位性質、檔案轉寄及户口遷移等基本情況。填寫用人單位名稱時,務必注意,是否與單位的有效印鑑上的名稱一致,如不一致,協議無效。因此,畢業生簽約前,一定要先審查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

有用人自主權並可以接收檔案的單位,在“用人單位意見”中籤署“同意”意見並加蓋單位人事部門公章。如果用人單位屬於事業單位或機關等無用人事權的單位,則必須在“用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意見”中籤署“同意”意見並加蓋公章,或加蓋人事代理機構公章。

沒有人事權或不接收檔案的企業單位,畢業生要到區縣一級人事代理機構或人才服務機構,填寫清楚畢業生檔案轉寄詳細地址,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

3.學校意見

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好協議後,先由學生所在院(系)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再由學校畢業生就業部門審核,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

4.備註

現行的'畢業生就業協議屬“格式合同”,但“備註”部分允許三方另行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如報考研究生、服務期要求、福利待遇以及違約金等。

5.就業協議簽署後,畢業生原則上不得違約

由於單位原因或個人特出原因需要重新擇業的,必須取得用人單位同意解除協議的書面證明或退函,方可重新辦理。

就業協議原則和注意事項 [篇2]

一、關幹就業協議

1、就業協議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勞動合同是畢業生上崗後,從事何種崗位、享受何種待遇以及相關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依據)。

2、 就業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自行終止。

3、就業協議一般由國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區就業主管部門統一製表。

4、就業協議上規定的違約金和勞動合同中規定的違約金有嚴格區別,畢業生對於雙方協商確立的違約金應充分注意它的合理性,違約金一般不應超過5000元。

5.就業協議的主體合法原則:簽訂就業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具 備合法的主體資格。對畢業生而言,就是必須取得畢業資格,如果畢業生在派遣時未取得畢業資格,用人單位可以不予接收而無須承擔法律責任。

6.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經過雙向選擇達成就業意向後,必須簽訂學校統一發放的《高校畢業生、研究生就業協議書》,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其他就業協議書無效。

7.就業協議書在畢業生、用人單位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當事人須履行協議內容。學校生就業辦公室對就業協議書進行鑑證登記,並列入就業方案。

8.每位畢業生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多項或複製後與多家用人單位簽訂協議的行為是違規行為,不僅協議無效而且將受到追究乃至處分。

9.簽約前,畢業生應多方瞭解用人單位的情況,尤其要弄清該單位是否有錄用畢業生計劃和用人自主權;以免上當受騙。

10.學校於12月中旬起發放就業協議書。經雙方充分洽談和選擇,真正達成就業意向後,畢業生憑用人單位錄用函(或接收函)到所在學院(系、所)領取就業協議書。就業協議書在用人單位和畢業生觀方簽字蓋章,經所在學院(系、所)就業教師簽字後交學校生就業辦公室審核、覽證登記。就業協議書在學校生就業辦公室簽證登記後返回用人單位和畢業使。

11、春季畢業生的就業“雙向選擇”腿止期限為2001年1月23日,對部分落實單位確有困難的畢業生,時間可推遲到2001年2月25日。秋季畢業生的就業“雙向選擇”截止期限為2001年5月20日。畢業生必須在就業“雙向選擇”截止期限內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

二.簽訂就業協議書應注意的條款及內容

1、用人單位“單位機構碼”是用人單位放上海市工商局註冊登記的“組織機構碼”,在單件營業執照上有標明。

2、用人單位“信息登記號”是用人單位在上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為招收畢業生所做的登記編號。用人單件尚未辦理“信息登記號”的,用人單位工作人員或畢業生)可攜帶單位營業執照複印件到上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當場辦理(免費辦理)。

3、畢業生在填寫就業協議書上“落户地址”一欄時,應先參看《畢業生落户指南》,確認落户地址後方可填寫。

4、畢業生“生源地”指生入學前的户籍所在地。

(1)如果畢業生系本科直升入學的,應為本科入學前的户籍所在地:

(2)如果畢業生本科入學前户籍所在地為A,本科畢業後在B地工作過,現在C地攻讀上,那“生源地”應為B地。

5、畢業生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時,應注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商定的人作地點、工作崗位、培訓機會、違約條款、“四金”福利、薪酬(應注意瞭解單位提供的新酬是否始扣除“四餘”後的税後收入)這些條款宜在就業協議中標明,萬一今後產生勞動糾紛,這些都勞動爭議的判定依據。

6、除協議書規定內容外,三方如有其他約定事項可在協議“備註”內容中加以補充確定,口頭承諾無效

高校畢業生就業必須由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簽署就業協議書。就業協議書一式三份,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各執一份。就業協議書由國家或市高校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統一製表。

簽署就業協議書的程序如下:

(一)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在就業協議書上簽名蓋章;

(二)用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批准蓋章;

(三)用人單位必須在與畢業生簽署協議書起的15天內,將協議書送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四)學校同意蓋章,並及時將意見反饋用人單位。

採用欺騙等手段簽署的就業協議書無效,並由欺騙責任方承擔違約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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