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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保密協議注意事項

1、關於保密對象

商業保密協議注意事項

商業祕密當然是保密協議的保密對象,但保密協議中約定的對象應不限於商業祕密。我國對商業祕密規定比較嚴格,要求商業祕密必須具有祕密性、價值性及管理性。企業中除了商業祕密外尚有一般的保密信息,如企業與第三方進行交易而承擔保密義務的信息,這些信息一般不構成商業祕密,但企業負有保密義務,作為員工應對上述祕密信息承擔保密義務。如果保密協議的保密對象僅為商業祕密,那麼,企業員工泄露一般保密信息,企業將很難追究其責任,因此,保密協議的保密對象應為商業祕密與一般保密信息。

2、關於保密期限

許多企業認為員工在任職期間對企業有保密義務,而員工離職之後,便不再負有保密義務,實際上這些認識是不全面的。保密協議中的商業祕密無論是在任職期間還是離職後,知悉企業商業祕密的員工都負有保密的義務,這是法定義務。員工在離職之後,若擅自公開或使用,則構成侵權,嚴重的構成侵犯商業祕密罪。而對於一般的保密信息,離職之後,員工一般不負有保密義務。很多企業通常約定保密期限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後2至3年,這樣的約定會給員工造成誤解即離職後過了2至3年後即可公開或使用商業祕密了,這樣的約定是不可取的。因此,企業應區別約定,對商業祕密的保密期限應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後無限期期間;對於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約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

3、關於保密費

許多高科技企業給技術人員、高級管理人員及關鍵崗位的員工發放保密費,那麼,員工承擔保密義務,企業有支付保密費的義務嗎?我國法律並未強制企業向承擔保密義務的員工支付保密費,員工因工作需要而知悉企業商業祕密,因此,員工應承擔保密義務。企業對員工已支付工資,企業對員工承擔保密義務不需再支付保密費。但是企業在員工任職期間或離職時支付一定保密費也是有一定積極作用的,不但可以增強員工保密的自覺性,而且,員工離職後泄露或使用企業一般保密信息的,也容易被法院確認構成違約而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4、關於兼職

許多企業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員工不得兼職,那麼這一約定有效嗎?公民有勞動的權利,這是我國憲法及勞動法明確規定的權利,企業單方面剝奪員工的勞動的權利,是不合法的,因此,企業一律禁止員工兼職的約定是無效的。但企業的商業祕密權同樣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因此,若兼職侵害企業的商業祕密,那麼,員工的勞動的權利受到一定的限制便是合理的。企業為了保護商業祕密,可以要求員工在任職期間不得到與企業經營同類業務的企業中兼職,而不宜一概約定不得兼職。

保密協議應當具備以下必備條款: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應約定商業祕密的權屬和保護商業祕密的內容。 關於保密的內容和範圍,我國法律並沒有確切規定什麼內容、什麼形式才算是商業祕密,一般包括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細分下來,名目眾多。企業可以採用祕密清單的'方式來明確員工保密的範圍和具體內容, 以免就是否屬於商業祕密及應否保密產生分歧。

(2)應約定保密的有效期限。 因為保密的期限往往會超過勞動關係存續的期限而延續到勞動者離職以後的一段時間, 特別是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段時間。

(3)應約定保密的措施,如競業禁業和在勞動關係終止前 6個月,用人單位有權單方決定調動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等。

(4)應約定保守商業祕密的代價(即保密的待遇和經濟補償)。

(5)應約定保密的義務和責任,以及違反保密義務的違約責任和賠償條款。簽訂保密協議的注意事項:

一、保密費和經濟補償應單獨列支,不可取代。

二、約定競業禁止條款。 為了有效保護商業祕密,保密協議中一般應當設計競業禁止條款,對核心員工流動作出約定。 如禁止核心員工到同行業且有競爭關係的企業擔任相關職位,期限最長不超過3 年等。

三、應分人分崗簽訂保密協議。 需要注意的是, 與約定競業禁止企業必須支付員工補償金不同,要求職工保密企業可以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也可以不給經濟補償。無論企業是否給予經濟補償,只要簽訂了保密協議,員工就必須履行保密的義務。

標籤:保密 協議 商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