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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整)(通用12篇)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制度對人們來説越來越重要,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想學習擬定製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整),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整)(通用12篇)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整) 篇1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賈東海將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列入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為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提供經費和組織保障;

2、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單位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計劃,負責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培訓;

3、根據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確定培訓內容及授課人,組織義務消防隊開展消防業務理論滅火技能訓練;

4、嚴格按照年度消防 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組織員工參加消防教育、培訓。

5、對員工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對新上崗的進入新崗位的員工應進行消防安全培訓,並將組織開展宣傳教育的情況做好記錄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單位的賈東海、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6、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

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 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 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 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五)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分工和操作。

7、每年可根據本地區的消防安全活動例如全國“119”消防宣傳日、消防宣傳週等,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二、防火巡查制度

1、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並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二) 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在位、完整;

(三) 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安全出口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四)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五)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 其它消防安全情況。

2、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並及時撲救。

3、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應保障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對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對消防安全標誌、設施要進行維護,不得圍佔、挪用、遮擋、覆蓋。嚴禁下列行為:

(一) 佔用疏散通道。

(二) 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 在營業、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只是標誌遮擋、覆蓋。

(四) 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四、防火檢查制度

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 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 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 滅火器材配置及有關情況;

(五)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 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七)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八)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九) 消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十) 防火巡查情況;

(十一) 消防 安全標誌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十二) 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管理制度

1、室內消火栓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排煙系統等自動 消防 設施應當定期檢測、調試、維修和更換,並按時認真填寫檢查、檢測、維修保養記錄。

2、每年要到專門檢測機構進行全面檢查測試,並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3、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設施。

4、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編修檢查。對滅火器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時間等有關情況。

5、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並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捲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幫廣播等設施處於正常狀態。

嚴禁下列行為:

(一) 佔用疏散通道;

(二) 有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 在營業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遮擋、覆蓋;

(四) 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五) 火災自動報警、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排煙等自動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應當定期檢測、調試、維修和更換,並按時認真填寫檢查、檢測、維修保養記錄。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設施。

六、用火用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 安全和維修電器設備線路,必須由電工按《電力設備技術規範》進行操作,安裝接電時須向用電管理部門申請,經審核批准後有點工負責施工。

2、 因工作需要必須架設臨時用電線路的,應由使用部門用電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方可安裝,安裝的臨時電氣線路必須符合電氣安裝的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用電,用後及時拆除。

3、 臨時電氣線路使用期間,有使用部門監督,電工負責維護,操作人員停止使用時必須及時切斷電源,臨時電器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過一週,確需延期使用的必須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否則由電工按期拆除。

4、 非電工人員嚴禁拆裝、挪移臨時電氣線路,否則造成事故的,有使用部門負責人與肇事者承擔全部責任。

5、 電氣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並定期對設備進行檢查、維護,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由專業人員負責維修,工作結束後必須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

6、 每季度對電氣線路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維修,並做好記錄。

7、 營業結束後,必須對場所進行全面檢查,確保無遺留火種後關閉營業用電。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1、每半年開展一次整體綜合性演練,演練內容主要包括報警、滅火、疏散、檢查、總結。具體內容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進行。

2、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由消防安全責任人組織,消防安全管理人、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義務消防隊員參加。

3、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應擬定好演練計劃,確定參加人員,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開展。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整) 篇2

第一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依法建立並落實全員、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和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工作職責。

公共娛樂場所的主要負責人為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統籌安排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單位或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根據需要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組織實施防火巡查和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等職責。

第二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確定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建築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娛樂場所應設置或確定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

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每日組織開展防火巡查,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至少每2小時一次,並明確巡查人員和部位。重點巡查以下內容:

(一)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有無違章情況,有無違規吸煙行為;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工作是否正常,滅火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捲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控制室、人員集中的廳室、舞台、音響控制室、放映機房、可燃物品倉庫、變配電間、鍋爐房、廚房、空調機房、發電機房、消防水泵房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有關人員是否在崗在位。

營業結束時應當檢查是否存在遺留火種,是否切斷非必要電源。

對巡查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要及時上報,落實整改和防範措施。

第四條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至少每月組織一次各有關部門負責人蔘與的防火檢查。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情況;

(二)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實情況;

(三)重點工種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四)消防控制室及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五)消防設施設備運行和完好有效情況;

(六)電氣線路、燃氣管道定期檢查情況;

(七)廚房煙道清洗情況;

(八)火災隱患整改和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員工每天上班前、下班後應進行本崗位防火自查。

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第五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依照規定對建築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管理,確保其完好有效。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對建築消防設施單項檢查每月至少1次,聯動檢查每季度至少1次,全面檢測每年至少1次。

消防控制室應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人員應不少於2人。值班人員應持證上崗,熟悉應急處置程序,熟練操作消防設施。消防控制室內應保存竣工後的總平面佈局圖、建築消防設施平面佈置圖、系統圖及安全出口布置圖等紙質或電子檔案資料。

屬於火災高危單位的,應當委託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開展1次消防安全評估,並針對評估結果,加強和改進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規範設置禁止性、警示性、提示性消防安全標識。

每層出入口處、包間或廳室內等部位的顯著位置應設置疏散示意圖和相關消防安全警示性、提示性標識;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處的顯著位置應設置禁止性、警示性標識。

消防設施、器材要設置規範、醒目的標識並用文字或圖例標明操作使用方法;在主要消防設施、器材上應張貼載有維護保養、檢測單位和維護保養、檢測情況的標識。

第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全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並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全體從業人員應當懂得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會報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引導人員疏散和自救逃生。

公共娛樂場所應通過張貼圖畫、廣播、視頻、網絡等形式進行消防安全提示,宣傳消防安全常識。

第八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建立志願消防隊伍,志願消防隊員數量不應少於本場所從業人員數量的30%,並結合本單位實際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和滅火器材,定期開展訓練。

第九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制定滅火、應急疏散預案並每半年至少演練一次。

包間、廳室及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當分別制定針對性預案,明確每班次、每崗位人員及其報警、疏散、撲救初起火災的職責,並定期組織演練。

發生火災後,休息廳、觀眾廳、錄像放映室、卡拉ok室內應設置聲音或視像警報,保證在火災發生初期將其畫面、音響切換至應急廣播和應急疏散指示狀態。

第十條 公共娛樂場所各項經營活動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嚴禁下列行為:

(一)使用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建築、場所;

(二)採用易燃可燃夾心彩鋼板搭建臨時建築;

(三)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進行裝修裝飾;

(四)儲存或違規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燃放煙花爆竹;

(五)在地下建築內設置的公共娛樂場所使用液化石油氣;

(六)在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內使用明火照明或吸煙等違規用火行為;

(七)隨意亂接電線,擅自增加用電設備等違規用電行為;

(八)停用、關閉消防設施設備;

(九)鎖閉、遮擋安全出口,佔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和消防撲救場地;

(十)在門窗處設置影響逃生、疏散的廣告牌、燈箱或其他障礙物。

(十一)營業期間進行室內裝修、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十二)超額定人數經營行為;

(十三)在場所內設置員工宿舍。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整) 篇3

第一條為加強室內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事故發生,保護公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歌舞廳、音樂茶座、餐飲劇場、娛樂城(宮)、錄相廳等室內娛樂場所(以下簡稱娛樂場所)。

第三條市消防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各級公安消防機關安照規定的職責權限,負責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規定規定的防火責任由娛樂場所經營者負責;娛樂場所經營者承包經營的,由發包者負責。娛樂場所營業房屋的出租方與承租方,娛樂場所承包經營的發包者與承包者,應當簽定放火安全責任書,明確雙方的放火責任,並嚴格落實。

第五條娛樂場所經營者應安照《北京市防火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建立本單位的放火安全責任制,並接受公安消防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娛樂場所,其室內裝修必須符合建築設計放火規範以及其它有關的防火設計要求,並報公安消防機關審批。工程竣工後,經公安消防機關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條已經開業的娛樂場所,其建築、裝修等不符合本規定的,應當制定改造計劃,並按照公安消防機關的要求,限期改造。

第八條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築連接的,應當設立防火分隔。分設包間的房間隔牆應為非燃燒體,其耐火極限應當符合消防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九條娛樂場所的裝修、制景材料,應當採用非燃或者難燃材料。音響控制枱、電工房等重點部位應當使用非燃材料。木牆裙應當刷防火塗料,裝飾用紡織品應當作阻燃處理。

第十條娛樂場所通往建築物外的安全出口應當不少於2個,疏散通道及出口應當保持暢通,嚴禁堆放任何物品。疏散通道至出口應當裝有中英文疏散説明和圖案燈光疏散標誌,並保持完好。疏散説明和疏散標誌應當設在走道的轉彎處,間距不得超過20米。疏散門必須向外開啟,寬度不得小於1.4米。不得采用轉門、捲簾門、側拉門。疏散通道內應當設有應急照明等,並保證照明20分鐘以上。二層以上的娛樂場所,其疏散樓梯應當不少於2個,並不得采用螺旋樓梯和扇形踏步樓梯。

第十一條娛樂場所的電器設備,應當由正式電工按照國家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的規定進行安裝,並定期檢查、維修。

第十二條娛樂場所內的電線,應當採用銅芯導線,所有電氣線路應當穿金屬套管保護,橫穿通道的導線應當採取固定保護措施,不得外露。配光和照明用的燈具表面高温部位不得靠近可燃物,移動式的燈具應當採用橡膠套電纜,插頭和插座應當保持接觸良好。

第十三條娛樂場所內使用霓虹燈時,變壓器應當安裝在非燃結構上,不得靠近可燃物。燈管的電極與導體保持10釐米的距離,並應當安裝在絕緣材料上。娛樂場所應當有專人負責保養、維修霓虹燈。

第十四條娛樂場所應當安裝室內、室外消火栓,並配備相應數量的滅火、救生器材、設施、裝備。面積較大、包間較多或者設置在地下的娛樂場所,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排煙設施和自動滅火裝置。

第十五條消防器材應當放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方,並設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證完整好用。

第十六條嚴禁在娛樂場所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堆放可燃物。

第十七條娛樂場所應當按照營業面積核定容納人員的數量,並報公安機關備案。日常營業不得超員。

第十八條娛樂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防火責任制的規定,做好職工上崗前的消防安全知識培訓。經培訓後的職工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懂得防火知識;

(二)掌握滅火常識;

(三)熟悉本崗位的防火責任;

(四)發生火災會報警,會組織人員疏散,會撲救初起火災。

凡未經培訓和沒有達到上述要求的職工不得上崗。

第十九條娛樂場所在營業時應當確定專人負責安全檢查、巡視,以便及時發現和處理火災隱患。營業場所中使用明火和電熱器具的,應當採取防火措施,並由專人負責看護。每日營業結束後,應當按照崗位責任制分工,對營業場所進行全面檢查,切斷電源和火源;確認安全後,填寫“清場檢查記錄”,負責人簽字後方可下班。營業場所內除值班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留宿。

第二十條娛樂場所經營者違反《北京市防火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的,由公安消防機關依照《北京市防火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處罰;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消防機關根據情節,分別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在危險部位停工、停業、罰款。罰款具體辦法,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違反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規定的,處500元以上3000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七條規定的,處200元以上1000以下罰款。娛樂場所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的,除按上述規定處罰外,公安消防機關可以對直接責任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消防局負責解釋。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整) 篇4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保障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共娛樂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下列室內場所:

(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三)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四)遊藝、遊樂場所;

(五)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閒場所。

第三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中確定一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在消防安全責任人確定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條和第十六條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負責檢查和落實本單位防火措施、滅火預案的制定和演練以及建築消防設施、消防通道、電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娛樂場所的房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個人發生租賃、承包等關係後,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第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其消防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築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建設或者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將消防設計圖紙報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經審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條 公眾聚集的娛樂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必須具備消防安全條件,依法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檢查,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後,發給《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方可使用或者開業。

第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宜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建築物內;已經核准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在文物古建築和博物館、圖書館建築內,不得毗連重要倉庫或者危險物品倉庫;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公共娛樂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築相毗連或者附設在其他建築物內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區設置;商住樓內的公共娛樂場所與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應當分開設置。

第八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內部裝修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和有關建築內部裝飾裝修防火管理的規定。

第九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台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啟,不得采用捲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置門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必須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無阻,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阻塞。

第十條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口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指示標誌應當設在門的頂部、疏散通道和轉角處距地面一米以下的牆面上。設在走道上的指示標誌的間距不得大於二十米。

第十一條 公共娛樂場所內應當設置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於二十分鐘。

第十二條 公共娛樂場所必須加強電氣防火安全管理,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不得超負荷用電,不得擅自拉接臨時電線。

第十三條 在地下建築內設置公共娛樂場所,除符合本規定其他條款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只允許設在地下一層;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二個,安全出口、樓梯和走道的寬度應當符合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三)應當設置機械防煙排煙設施;

(四)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五)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

第十四條 公共娛樂場所內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條 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第十六條 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內禁止吸煙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不得超過額定人數。

第十八條 卡拉OK廳及其包房內,應當設置聲音或者視像警報,保證在火災發生初期,將各卡拉OK房間的畫面、音響消除,播送火災警報,引導人們安全疏散。

第十九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緊急安全疏散方案。在營業時間和營業結束後,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

第二十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全體員工都應當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一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配置滅火器材,設置報警電話,保證消防設施、設備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規、規章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整) 篇5

第一條為維護公共娛樂場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公共娛樂場所治安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

第三條公共娛樂場所的治安管理應當實行責任制。

第四條公共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治安防範制度,並履行維護場所內治安秩序的義務。

公共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對場所內治安防範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及時消除治安隱患,並對檢查和隱患消除情況予以書面記載。公共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和從業人員,不得為賭博、賣淫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便利條件,不得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對發生在場所內的賭博、賣淫、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應當採取適當制止措施,並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支持和協助公安機關的查處工作。

第五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下列治安安全防範要求:

(一)備有應急照明裝置,有兩個以上標誌明顯的出入口,疏散通道暢通;

(二)公共娛樂場所大廳光照度不得低於4勒克司,包廂、包間內不得安裝可調光燈,光照度不得低於3勒克司;

(三)在出入口等顯著位置張貼禁毒、禁賭的.警示牌和舉報電話。

第六條公共娛樂場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販賣、提供毒品;

(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強迫、容留、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三)組織、強迫、介紹、容留、引誘他人賣淫;

(四)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

(五)從事淫穢、色情活動;

(六)聚眾賭博或者開設賭場、賭局;

(七)打架鬥毆、酗酒滋事;

(八)調戲、侮辱婦女;

(九)非法攜帶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

(十)違反國家規定,買賣、儲存、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

第七條公共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開業前,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負責人和其他從業人員的身份證件複印件;

(二)所處位置示意圖和內部結構平面示意圖;

(三)治安防範制度。

前款規定的事項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5日內,書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八條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對公共娛樂場所的治安管理職2責,預防、制止和懲治公共娛樂場所內的違法犯罪活動。

公安機關依照本條例對公共娛樂場所進行治安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接到公共娛樂場所內有違法犯罪行為的舉報後,不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致使公民人身、財產和公共財產遭受損失的;

(二)對公共娛樂場所進行治安檢查時收取費用的;

(三)向公共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索要或者攤派錢物的;

(四)開辦或者參與開辦公共娛樂場所的;

(五)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公共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

公安機關有前款所列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整) 篇6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明確本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和逐級消防負責人。

二、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證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三、開展消防法規和防火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對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期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六、確定各類消防設施的操作維護人員,保障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誌完好有效,處於正常運行狀態。

七、組織撲救初期火災,疏散人員,維持火場秩序,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調查。

八、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和相應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九、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十、建立完善防火檔案。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整) 篇7

一、各級公安機關要認真組織宣傳,利用各種形式和宣傳媒介,使全社會都瞭解規定的內容。特別要傳達到每一個公共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他們認真對照規定,組織自查自改,貫徹落實。

二、對新建、改建、擴建和內部裝修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依照此規定,嚴格審批。在規定發佈之前開辦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照本規定立即改正。可分別不同情況加以處理:

(一)不符合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的,應當責令停業;

(二)不符合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條第(四)項和第(五)項、第七條的,責令停業改正,改正後經驗收合格方可繼續營業;

(三)其他不符合規定的,可視情況規定不同期限令其改正(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並要求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過去沒有規定,目前確難在短期內改正的某些問題(如使用木質材料裝修等),應當責令採取特殊的補救措施(如增設報警、滅火裝置,減少額定人數等),保證在根本改正之前不發生火災。

三、規定中第三條“主要負責人”,是指不具備法人資格單位的領導人。

四、規定中第五條“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省會市、較大市消防監督部門根據具體情況規定。

五、單層或者多層建築內面積不超過一百平方米的公共娛樂場所,其內部裝修所使用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可以適當降低。

六、規定中的處罰以公安機關的名義裁決,由消防監督機構實施。

七、消防、治安和內保等各有關業務部門應當密切配合,互相協作,共同保證本規定的實施。凡消防安全不合格的公共娛樂場所,治安部門不得核發許可證;存在重大火險隱患的,由治安部門吊銷其治安許可證。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整) 篇8

(一)擬訂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預算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和處於正常運行狀態,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或義務消防隊,開展日常業務訓練;

(七)組織從業人員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每月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九)消防安全責任人委託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整) 篇9

一、平頂山規劃局新城區分局為貫徹單位《辦公場所應急預案》,針對辦公場所的環境特點,特制定本制度。

二、辦公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為單位負責人,負責辦公場?所消防工作的督促檢查和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三、辦公場所的電器設備較多,如電腦、打印機等,其插座要使用優質插座,從源頭上杜絕火災事故發生。

四、使用便攜式插座供電時,需注意其最大載荷,切忌插用電器過多,以免造成插座、插頭齒合不良、插座過載引發的發熱失火。

五、不能只使用最方便順手的某些牆體插座,閒置其他牆體插座,造成該插座電線加速老化,甚至因電流過載導致;插座、插頭損壞要及時更換。

六、不私接、亂接電氣線路,使用質量可靠的接線板;不在普通線路上使用超過負荷的大功率用電設備。

七、便攜式電器一般體積較小,散熱性差,容易產生自燃事故,使用時應遠離桌面、枱布等可燃物體,並隨時注意其工作温度。

八、將智能電器的電源管理設成省電模式,不用時自動“休眠”降低功耗避免產生火災隱患。

九、不要讓電器長時間待機,否則容易造成電器損壞或誘發火災。

十、空調等大功率電器,不能長時間不間斷使用,應間斷使用或調到較小功耗使用。

十一、電腦顯示器和機箱散發熱量比較高,應保持良好的散熱通風環境,電腦周圍應保持10—20釐米的空間。

十二、雷雨天氣要及時關閉電腦等辦公用品的電源。

十三、下班必須關閉電器開關,確保辦公室內電器設施電源全部斷開。

十四、不得在辦公室燃燒廢紙、文件、資料或使用明火照明。

十五、辦公室禁止吸煙,吸煙區不得亂扔煙頭,煙頭應扔進防火煙灰桶,以免引起火災事故。

十六、保持消防疏散通道暢通,禁止佔用堵塞疏散通道。

十七、禁止私自挪用、損壞滅火器和消防設施。

十八、禁止攜帶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整) 篇10

一、建立健全各項預防火災的工作措施,明確分工,落實責任,獎懲分明。

二、單位負責消防安全的領導要經常對本單位的消防工作進行檢查,明確消防設施、消防器材能正常使用。

三、單位具體負責防火的工作人員要堅持每日進行防火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彙報,及時處理。

四、單位全體員工不得在辦公區內動用明火,特殊情況需請示防火工作的領導,違者重罰。嚴禁在禁煙處吸煙。

五、電工要經常做好電源電線的檢查,發現問題立即修復,對陳舊線路要及時更換,杜絕安全隱患。

六、不得私自動用一切消防器材,安全通道不得佔用,以確保安全出口通道暢通。

七、更夫和值宿人員夜間必須加強對本單位重點部位的巡視,發現有異聲、異味、異色時要查明原因,採取措施,嚴防不安全事故的發生。

八、如遇火情,應立即起用滅火器進行撲救,同時迅速撥打“119”電話,報清起火地點,火勢及被燃物,以便消防人員準確到達現場。

九、單位員工必須嚴格執行防火安全制度,積極參加防火活動,做好宣傳教育。

十、做好班前、班後安全教育,使每個員工都能做到“一熟悉、三會”(一熟悉:消防器材,三會: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

十一、熟悉自己的崗位環境、操作的設備及物品情況,知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消防器材擺放位置,懂得使用方法並做好保管。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整) 篇11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二、宗教活動場所的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場所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組織管理人員和信教羣眾學習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加強防火常識和逃生自救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信教羣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識災能力。

四、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制定消防應急預案,凡500人以上信教羣眾聚會的活動場所每年要進行一次防火安全疏散演練,訓練緊急狀態下撤離和滅火方法。

五、場所內的電燈、電線安裝要規範,不得隨意拉扯和亂接,以防意外事故的發生。

六、完善防火設施,各場所要建立消防池,購置必備的防火器材,置放在明顯位置,要組織人員懂得和學會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遇到緊急問題,人人都能隨時處理。非火警時,任何人不準擅自動用消防器材,對造成嚴重後果者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七、在場所內燒香點紙,要在有人看管的指定地點進行,嚴禁在場所內燃放煙花炮竹,更不得燃放高空燃爆物品,如不按規定執行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當事人和責任人的責任。

八、建立安全防火制度,接受宗教局、公定局和消防等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落實火災隱患整改措施,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對不符合整改要求的,要追究場所負責人的責任。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整) 篇1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疏散管理,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提高公民的逃生自救能力,預防和減少火災人員傷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和國家有關消防技術標準等規定,結合x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人員密集場所指在x縣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場所:

(一)客房數在50間以上的賓館(含旅館、飯店,下同)、公共體育場館、會堂等公眾聚集場所;

(二)建築面積在1000m2以上且經營可燃商品的商場(含商店、市場,下同);

(三)建築面積在200m2以上的公共娛樂場所和網吧,建築面積在500 m2以上的候車廳(樓),建築面積在2000 m2以上的公共圖書館的閲覽室、公共展覽館的展覽廳;

(四)住院牀位在50張以上的醫院的門診樓及病房樓;住宿牀位在50張以上的養老院、託兒所、幼兒園;學生在500人以上的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和集體宿舍;

(五)員工在100人以上的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員工集體宿舍。

第三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當遵守有關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和有關消防安全疏散的規定,保障消防安全疏散暢通。

第四條 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地區消防安全疏散管理工作的領導,定期研究並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公安消防機構負責消防安全疏散的監督檢查工作。

安監、教體、文廣、工商、旅遊、衞生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消防安全疏散的監督檢查工作。

教體、勞動保障等部門應將消防安全疏散及火災逃生知識列入宣傳教育培訓的內容,並定期組織實施。

第六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明確消防安全疏散管理的職責,其法定代表人或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消防安全疏散管理的責任人。承包、承租或者受委託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管理範圍內的消防安全疏散負責。

第二章 消防安全疏散設施

第七條 人員密集場所的廳室或房間的疏散出口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個廳室的疏散出口不應少於2個,當一個廳室面積不大於60 m2時,可設一個疏散出口,但應在窗口、陽台等部位設置安全繩、逃生緩降器、垂直爬梯、軟梯等輔助疏散器具;

(二)房間內最遠點與最近疏散出口的距離不應大於20m;

(三)疏散門應採用平開門,不應採用移門、捲簾門及旋轉門。

第八條 疏散門應向外開啟,當其建築面積不大於60 m2且經常停留人數不多時,可向內開啟。疏散出口不應設置門檻,在距疏散出口1.4m範圍內不應設置台階及影響人員正常疏散的障礙物。

第九條 商店、賓館、歌舞娛樂遊藝放映場所、咖啡館、茶室、公共圖書館的閲覽室、學生宿舍樓、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員工集體宿舍等人員密集場所需控制人員進出的安全出口應當安裝安全控制與報警逃生門鎖系統。

第十條 人員密集場所內疏散走道的設置應便於人員疏散,並符合以下規定:

(一)疏散走道應雙向疏散,走道淨寬不應小於1.2m,地面應保持平直,不應設置影響人員疏散的障礙物;

(二)疏散走道與其它部位應採取防火分隔措施;

(三)疏散走道的地面、頂棚及隔牆等不應採用可燃材料裝修,嚴禁採用燃燒後產生劇毒氣體的材料進行裝飾或裝修。

第十一條 人員密集場所內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當層數不超過3層,且人數不超過50人時,可設一個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但必須在窗口、陽台等部位設置輔助疏散設施。

除特殊情況外,人員密集場所的窗口、陽台等開口部位不應設置防盜窗,當必須設置時,應有從內部易於開啟的裝置,窗口、陽台等開口部位應設置輔助疏散器具。

第十二條 人員密集場所內的疏散樓梯應設置樓梯間。樓梯間應靠外牆設置,便於自然採光和自然通風,且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疏散樓梯應便於人員疏散,踏步佈置均勻通暢,樓梯間內不應設置影響人員疏散的障礙物;

(二)樓梯間內不應設置燒水間、可燃材料儲藏室,不應敷設空調風管和易燃、可燃液體管道及可燃氣體管道;

(三)疏散樓梯宜通至上人屋面,且在各樓層的平面位置不應改變,其首層應能直通室外;

(四)地下、半地下的樓梯間應在首層採用防火隔牆與地上部分分隔並直通室外。

第十三條 人員密集場所的廳室或房間、疏散走道、疏散樓梯間內應在牆面的上部、頂棚或出口的頂部設置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且地面照度應能滿足人員疏散要求。

第十四條 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人員密集場所應在廳室或房間及疏散走道內設置應急事故廣播,並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應急事故廣播應能在火災情況下自動切換,其聲音應明顯高於背景音樂;

(二)歌舞廳、夜總會、賓館客房、卡拉OK廳及其包房內,應當設置聲音或者視像報警,保證在火災發生初期,將各卡拉OK廳房間的畫面、音響消除,播放火災警報,引導人員安全疏散。

未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場所應設置應急廣播或聲光報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