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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交接注意事項

會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出納交接要按照會計人員交接的要求進行。出納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是出納員應盡的職責,也是分清移交人員與接管人員責任的重大措施。辦好交接工作,可以使出納工作前後銜接,可以防止賬目不清、財務混亂。

出納交接注意事項

出納工作交接要做到兩點:一是移交人員與接管人員要辦清手續;二是交接過程中要有專人負責監交。交接要求進行財產清理,做賬賬核對;賬款核對,交接清理後要填寫移交表,將所有移交的票、款、物編制詳細的移交清冊,按冊向接交人點清,然後由交、接、監三方簽字蓋章。移交表應存入會計檔案。出納交接一般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交接準備。準備工作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將出納帳登記完畢,並在最後一筆餘額後加蓋名章。(2)出納帳與現金、銀行存款總帳核對相符,現金帳面餘額與實際庫存現金核對一致,銀行存款帳面餘額與銀行對帳單核對無誤。(3)在出納帳啟用表上填寫移交日期,並加蓋名章。(4)整理應移交的各種資料,對未了事項要寫出書面説明。(5)編制“移交清冊”,填明移交的帳簿、憑證、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文件資料、印鑑和其它物品的具體名稱和數量。

第二階段,交接階段。出納員的離職交接,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接交人員移交清楚。接交人員應認真按移交清冊當面點收。(1)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出納帳和備查帳簿餘額進行點收。接交人發現不一致時,移交人要負責查清。(2)出納帳和其它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由移交人查明原因,在移交清冊中註明,由移交人負責。(3)接交人應核對出納帳與總帳、出納帳與庫存現金和銀行對帳單的餘額是否相符,如有不符,應由移交人查明原因,在移交清冊中註明,並負責處理。(4)接交人按移交清冊點收公章(主要包括財務專用章、支票專用章和領導人名章)和其它實物。(5)接交人辦理接收後,應在出納帳啟用表(見下表)上填寫接收時間,並簽名蓋章。

第三階段,交接結束。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移交清冊必須具備: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及姓名,以及移交清冊頁數、份數和其它需要説明的問題和意見。移交清冊一般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出納交接注意事項 [篇2]

出納的交接

1. 首先,交接支票和銀行日記賬,支票數量與賬上的'記載要相符,才能簽字蓋章,並接手。

2.交接現金和現金日記賬,要款賬相符,才能簽字蓋章,並接手。

3.以上兩項若出現實際數目與賬面不符,立即請示主管領導,處理方法:一般是把實際情況記錄在案,當着領導的面,三人(新、老出納加主管領導)簽字蓋章後,由新出納保管,才可以接手。

4.清點、交接保險櫃。

5.清點、交接印鑑。

6.銀行日記賬和現金日記賬,記賬沒有什麼技巧可言,要做到日清日結。要做到帳款相符。

7.如果發現賬款不相符,首先要檢查賬有沒有記錯,再檢查款有沒有數錯。要仔細回憶,仔細查找。實在查不出來錯處,就如實記錄賬目。絕對不可以用自己的錢多退少補(否則,你將來説不清楚)。

8.去問一下單位的一把手,花錢買東西要誰簽字同意才行,以後,每一筆支出,都必須有這個負責人的簽字,否則,你不能給錢。這是責任問題。如果單位比較大,也可以分為1000元以下由誰簽字,1000元以上由誰簽字。

9.跑銀行,是出納的事兒,要注意安全,尤其存取現金的時候。數額較大的時候,請領導派車、派人,以保證安全。

10.除了這兩種賬,出納就不管別的賬了,別的賬應該由會計管。會計和出納應該互相幫助,但這種幫助應該是幫助查,幫助找,幫助回憶。出納絕對不可以幫助會計做賬,會計也不可以幫助出納管錢,管支票。

11.每一筆支出(無論是支票還是現金)都要要求收款方出具發票(單位)或收據(個人)。無論它是什麼人,哪怕本單位的是一把手,也必須這樣做。

12.所有憑證都要保管好,每月按時統一交給會計。

注意:要時刻保持清醒狀態,謹慎、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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