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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阜南縣城區拆遷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安徽省阜南縣城區拆遷安置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我縣城市規劃區內徵收集體土地及房屋拆遷安置工作,維護集體所有權和使用權人及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城鄉規劃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徵收集體土地及房屋拆遷安置,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及實施規劃的需要,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批准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用)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户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權人合理補償安置的行為。

第三條 縣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徵地拆遷工作的計劃編制、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辦理集體土地徵收拆遷的事務性工作。

縣建設、財政、房產、物價、勞動保障、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做好與徵地拆遷相關的工作。

被徵地所在地鹿城鎮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積極做好徵地動員工作,解決被徵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安置等問題。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實施徵地行為。

第四條 徵地拆遷工作應當按照本辦法予以補償、補助和安置。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户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權人應當服從國家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得妨礙、阻撓徵地工作的實施。

第二章 徵地程序及一般規定

第五條 徵地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縣國土資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及申請徵地單位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和項目建設的需求,按照縣政府工作部署對擬徵地辦理規劃選址、勘測定界和徵地等相關手續。

(二)縣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調查登記擬徵地的權屬、地類、面積及地上附着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並由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户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權人共同確認。 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及時做好該徵地範圍內的房屋評估及拆除工作。

縣户籍管理部門應對被調查的農業人口進行核實,並出具書面核查報告。

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跟蹤服務及時辦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

(三)徵地依法報批前,縣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會同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和被徵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意見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户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權人。權利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組織聽證。

(四)徵地方案依法批准後,縣政府應當在被徵地所在地鄉(鎮)和村(社區)範圍內發佈徵地公告。

(五)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户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權人應當在徵地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及其他有效權屬證明,到指定地點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六)縣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徵地公告和徵地調查登記情況,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擬訂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報批前,應當聽取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户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權人的意見。有明確意見的,縣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處理,進一步完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當事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七)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經縣政府批准後,應當在被徵地所在地的鄉鎮和村(社區)內公告。 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由縣國土部門與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户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權人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八)徵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户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權人應當自徵地各項費用付清之日起30日內交付被徵收土地。

(九)徵地結束後,縣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書面告知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涉及徵收(用)農民承包土地的,及時依法辦理土地承包合同變更手續。

第六條 徵地告知後,在被徵地範圍內禁止從事以下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裝修地上建(構)築物、附着物或改變土地用途;

(二)從事為增加補償費或提高安置補償標準為目的的種植行為;

(三)以有關的土地權益或地上建(構)築物、附着物為標的進行的轉讓、抵押;

(四)設立、變更租賃關係;

(五)其他為增加徵地補償費或提高安置補償標準的行為。

違反上述規定搶栽、搶種、搶建及其它增加的經濟投入,徵地時不予補償。

第七條 被徵地農户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權人未如期辦理徵地拆遷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以縣國土資源部門的調查登記結果為準。

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成員,應當在徵地拆遷安置補償方案公告的期限內領取各項補償費用,超過公告期未領取的,由縣國土資源部門通知其限期領取,並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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