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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設拆遷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則

北京市建設拆遷安置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令的規定,按照拆遷安置工作既要保證建設的需要,又要對被遷單位和被遷户進行合理安置的原則,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凡在本市進行建設拆遷,一律按本辦法辦理拆遷安置工作。

第二條 建設單位未經主管拆遷工作的機關批准,不得擅自拆遷。被遷單位和被遷户必須服從建設的需要,在建設單位按照本辦法安置以後,應即拆遷騰地。被遷單位的上級機關和被遷户所在的工作單位,要積極配合,做好組織和動員工作,按期完成拆遷任務。

第三條 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管理和督促檢查本市建設拆遷安置工作。建設單位要在當地區、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服從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的指導,依據本辦法辦理拆遷安置工作。

第四條 建設單位申請建設用地的範圍內有拆遷任務的,必須提出拆遷安置措施,經規劃和房地產管理部門審定後,再核撥土地。建設用地核撥後,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立即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在拆遷範圍內除出生、復員等特殊情況經批准入户外,停止受理户口遷入,並嚴格控制分户。

第二章 拆遷居民房屋的安置

第五條 拆遷居民房屋,應由建設單位準備好安置用房,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認定具備住用條件後,方可動員居民搬遷。建設住宅,需拆遷建設單位以外單位的住宅時,為了加速建設進度,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可採取臨時週轉措施。但臨時週轉時間不得過長,七層及七層以上的住宅工程不得超過兩年半,六層及六層以下的住宅工程不得超過一年半。被遷户在臨時週轉期間增加的經濟負擔,由建設單位根據不同情況,按以下辦法給予補助。

一、被遷户自行找房週轉的,每人每月補助十元。

二、由被遷户所在工作單位解決週轉房致使其家庭人口分散居住的,每人每月補助六元。

三、建設單位用簡易房屋週轉的,週轉期間免收房租。沒有暖氣的,取暖季節每人補助四元取暖費,並按規定補助增加的公共交通月票費用。

第六條 在拆遷範圍內,有正式户口、有居住房屋的居民,方可作為被遷户由建設單位進行安置。

第七條 拆除私有房屋,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按規定確定房價,由建設單位將價款一次交付房主。

第八條 安置房屋原則上不超過被遷户原住房屋的面積數量。被遷户原住房面積數量,私有房屋以產權證標明自住的數量為準;租住公房以承租數量為準。被遷户原住房過寬的(包括農民轉居民),其安置房應適當壓縮,不保證原住房面積數量。被遷户原住房嚴重擁擠不便的,按其家庭人口情況給予適當照顧。被遷户的家庭人口,以拆遷範圍內的正式户口為準。但家庭成員中在部隊服役的戰士,户口在本市學校或工作單位住單身宿舍的學生或職工,應計算為家庭人口。其中年滿十三週歲以

上的子女和其他單身成員,可按異性分室、同性不分室的原則安置。但對男年滿二十六週歲、女年滿二十四周歲的未婚子女,可分室安置。以上分室安置的年齡以房地產管理部門正式動員搬遷之日為準。被遷户自願遷往遠郊區縣的,安置用房面積可從寬照顧。

第九條 為加速危險房屋改造,凡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改建危險房屋就地安置居民上樓的,不同於一般建設拆遷,在安置住房數量上和臨時週轉補助方面應從嚴掌握。

第十條 在拆遷範圍內,居民違章搭建的房屋、棚子等,應無條件自行拆除,不予補償。 第十一條 公安、財貿、教育、衞生、郵電等部門,對被遷居民的户口轉移、糧食、副食等生活必需品的供應和醫療、轉學、轉託、信件投送等問題,要事先做好安排,認真負責解決。 第十二條 被遷居民佔用工作時間參加拆遷動員會和搬家,職工所在單位按公假辦理,工資、獎金照發。

第三章 拆遷單位房屋的安置

第十三條 拆遷機關、部隊、學校、企事業等單位的公用房屋,建設單位按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撥給相應的投資、材料,由被遷單位挖掘土地潛力自行遷建,或由建設單位在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准的地區內進行遷建。拆除單位自管的家屬宿舍,其住户經建設單位安置後,原房屋不再予以補償。安置用房的產權歸屬問題由房地產管理部門另行處理。違章建築物,應由被遷單位自行拆除,不予補償。

第十四條 拆遷臨時用地範圍內的建築物,應由被遷單位自行拆除。臨時用地未超過原批准限期的,由建設單位適當補助拆除建築物的損失;超過臨時用地原批准限期的,不予補助。 第十五條 全民所有制單位因拆遷停產停業造成的經濟損失不予補償。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體户因拆遷停產停業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建設單位按規定給予補償。

第四章 拆遷農村社員房屋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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