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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根據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城中村”改造指示精神,進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建設步伐,改善居民居住環境,促進我市三年大變樣建設的進展,結合本社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城中村改造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一、拆遷改造範圍

凡在本社區管轄範圍內的一切土地及地上地下建築物、住宅、企業、商店等(國家及企事業單位已徵地除外)。

二、拆遷

1、塔冢社區城中村改造工作分期進行,拆遷前發佈房屋拆遷公告,公佈拆遷範圍;

2、被拆遷人應與“塔冢社區城中村改造辦公室”簽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

3、在規定的拆遷期限內,被拆遷人拒不簽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由社區居委會申請上級主管部門裁決;

4、未簽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或經上級主管部門裁決後,仍然不搬遷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強制拆遷所需的費用由

被拆遷人承擔。

三、安置辦法

1、立户標準

①截至 年 月 日(時間未定———本報注)原籍是塔冢村居

民及宅基地由居委會確認符合立户條件,並依據1988年郊區農村宅基地清理髮證時,取得該户0.25畝宅基地使用權的住户(其中包括原村委會發放的0.25畝以上的户,均按0.25畝計算),塔南路北側發放的0.15畝宅基地的户按0.15畝計算。

②一個兒子立一户;

③兩個以上純女户,只能有一個隨父母立一户(從未向集體申請過宅基地,用舊宅基地調換的宅基地除外);

④老人隨子女居住,不單獨立户,子女未滿18週歲的確權定在父母名下;

⑤對其它新增符合條件需安置的户,按居委會規定另行安排;

⑥對立户確認有爭議的,個人提出書面申請,由居民代表大會投票表決;

2、凡符合立户標準的户:(1)原村委會發放的0.25畝宅基地的户由居委會統一安置高層住宅,每户建築面積300平方米,每户商業面積20平方米;(2)原村委會發放的塔南路北側0.15畝宅基地的户由居委會統一安置高層住宅,每户建築面積200平方米,每户商業面積15平方米。(以上兩種情況高層住宅面積以規劃局審批的實際户型為準)。(3)享受村集體經濟

待遇的村民商業面積的分配辦法為人均不低15平方米。

3、安置範圍

(一)符合立户標準的給予安置;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只作拆遷補償,不予安置:

①一户多塊宅基地,超出立户條件的宅基地按原村委會宅基地管理辦法執行;

②離婚夫婦按一户計算,超出立户條件的宅基地只做拆遷補償,不予安置;

③有房屋有宅基地,但不符合立户標準的只給拆遷補償,不予安置;

④有房屋有宅基地確認屬無子女的孤寡老人,由集體供養,其房屋歸集體所有;

四、補償辦法

(一)拆遷補償

1、凡在本社區內有合法宅基地改建樓房的户,居委會決定採用不評估只測量面積的方法補償。(1)、原村委會發放0.25畝宅基地的户,經批准後建蓋的二層建築,必須在16米×10.5米垂直投影範圍內的地面上的磚混結構房屋,每户以336平方

米,補償20萬元為基數進行補償,超出或低於336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補償標準的50%進行補償;未蓋滿全院的以鋼或鋁合金為結構的彩鋼板封起來的院落,按每平方米補償標準的60%予以補償;(2)、原村委會發放的0.15畝宅基地的户,經批准後建蓋的二層建築必須在10米×10.5米垂直投影範圍內的地面上的磚混結構房屋,每户以210平方米,補償12萬為基數進行補償,超出或低於21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補償標準的50%進行補償;未蓋滿全院的以鋼或鋁合金為結構的彩鋼板封起來的院落,按每平方米補償標準的60%予以補償;

(3)、以上兩種情況房屋面積的測量由社區聘請專業的機構進行測量。

2、符合立户標準未改建的平房户,由具備國家資質的專業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賠償;

3、村南3棟多層樓住户如城中村改造需要拆遷,按國家有關置換標準進行;

4、凡在社區內租賃集體土地上建蓋的房屋,按有關城中村改造拆遷政策執行,一律不再安排重建場地;

5、在社區內集體土地上多佔、強佔、亂建房屋的不予賠償,建新不拆舊的原宅基地上的建築物、附着物不予賠償。

(二)搬遷安置費補償

1、搬遷安置費按每户兩次計算,每户每次3000元,計6000元。電話移機費每次158元/台×2次=316元;空調移

機費150元/台×2次=300元,櫃機200元/台×2次=400元,窗機100元/台×2次=200元;有線電視每路每次60元×2次=120元進行補償;寬帶每次720元×2次=1440元;熱水器(電熱式,燃氣式,太陽能)每台100元×2次=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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