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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車司機安全責任承諾書

書信函1.43W

在東邦公司工作期間,本人自願接受公司、車間、本班組的安全管理,並鄭重承諾:

叉車司機安全責任承諾書

一、在工作中嚴格履行以下職責和義務:

1.應牢固樹立“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思想,自覺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環境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新進公司員工必須參加公司、車間、班組三級安全環境教育學習,經考試合格方能上崗。

3.認真參加班組安全學習和每天的班前會,積極投入各項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活動,關心安全、環保工作,主動提出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的合理化建議。

4.加強自我保護意識,正確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並做到相互關心、互相督促,實現“四不傷害”(我不傷害自己、我不傷害他人、我不被他人傷害、我保護他人不受傷害)。

5.瞭解施工作業現場的工作環境情況,隨時檢查所用的工具和機器設備,不準擅自拆除機器設備上的安全防護裝置,不準亂動與本工作無關的設備、設施,不準進入與己無關的危險場所。

6.熟練掌握工藝程序和操作技能,並認真做好交-班工作。做到工完、料清、場地淨。

7.發生事故應及時報告並積極參加搶救,同時應保護好事故現場並向調查人員如實提供情況,不得隱瞞。

8.有權拒絕違章指揮,有權對違反安全環境管理規定的錯誤決定或行為提出批評或控告。

二、嚴格執行以下操作規程:

1.工作前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

2.不酒後駕駛,行駛中不吸煙、飲食、和閒談。

3.車輛發動前,檢查剎車、方向盤、喇叭、照明、液壓系統等位置的靈敏可靠性。嚴禁帶病出車。

4.起步前,看清前後左右有無行人和障礙物,然後鳴號起動步。出入廠門、車間、倉庫,應鳴號減速,靠右行;通過十字路口時,應“一慢、二看、三通過”;交會車時,要做到禮讓“三先”(先讓、先慢、先停);嚴禁爭道和強行超車。

5.車輛在廠區內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進出車間、庫房、碼頭及彎道的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車間、庫房內的時速不得超過3公里。禁止在坡度大於20度的道路上橫向行駛。 車輛不準超載使用,剷車鏟物件時,鏟件升起高度不得超過全車高度的2/3,運行時,鏟件離地高度不得大於0.5米。

6.車輛在運行中和尚未停妥時,嚴禁任何人上下和爬車、跳車。駕駛室不準超額坐人,車輛的跳腳板、鏟齒、車頂、保險槓等部位嚴禁乘人。

7.剷車鏟重物時,發現車尾或側面輪胎有離地現象,應立即停下,停止鏟運。堆放物件要整齊、平穩,防止倒塌發生事故。

8.工作完畢後,必須將車輛剎穩、熄火。剷車的鏟齒應放落地面。司機離車時,要取下鑰匙,關好車門窗,做好交接-班工作。

9.寒冬季節,下班時應將水箱內的存水放完,以防凍裂。

如在生產作業嚴重違反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本人將自願接受分公司、車間、班組的處罰,並

叉車司機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在當班班長的領導下,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二、上崗前聽清生產指令,明確工作任務,佩帶好勞保用品。

三、接受安全教育培訓,參加班前安全會。

四、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企業的“三大規程”以及本部門指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章作業。

五、出車前認真檢查叉車的各部,發現異常或故障及時彙報並排除。

六、操作開始前,駕駛員應注意瞭望並鳴喇叭,確認無人站在提升或下降物的下面,方可啟動設備。

七、不得用叉車提升、運輸人員。

八、交接-班前後,認真做好各項記錄。

叉車工安全生產告知承諾書安全生產責任書

為了加強叉車安全管理工作、預防安全生產事故,保障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本着以人為本的.原則,叉車駕駛員自願向單位作如下承諾:

1.

2. 自願接受單位組織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做到不違章指揮、不違反叉車操作規程。

3.

4. 嚴禁酒後駕駛、疲勞駕駛、超速或超載駕駛。 做好日常的餓維護保養工作,使用前必須檢查叉車是否完好,特別是:方向控制、喇叭、剎車、輪胎、燈光等,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和報告。

5. 離開叉車或不用時應拔下鑰匙,妥善保管不得借給他人使用,否則後果自負,發生重大事故,追究其法律責任。

6. 如發現違章作業,車輛鑰匙未取下或鑰匙借給他人將處50-200元/次的罰款。

單位主要負責人: 承諾人簽名:

日期: 日期:

叉車安全責任告知書

叉車業主、租賃使用單位安全責任承諾書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等相關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負責。各單位(個人)應全面落實安全主體責任,確保特種設備的使用安全。

一、叉車是特種設備的一種,屬於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根據質檢總局公告的特種設備目錄: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以外僅在工廠廠區、旅遊景區、遊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專用機動車輛。故叉車應在法律規定的特定區域使用。

二、各叉車業主、租賃使用單位(個人)應主要履行以下責任:

1、應該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的規定,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2、按規定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或者聘用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健全特種設備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叉車進場(廠)登記檢查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嚴格執行;

3、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特種設備,按《條例》規定申報註冊登記,登記標誌應當置於或者附着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按期申報定期檢驗,不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設備;

4、對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使其熟知管理制度,掌握操作規程,持證上崗並按章作業;

5、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對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修保養,並定期檢查;

6、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應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使用年限的,應當及時予以報廢,並辦理註銷手續;

7、制定事故應急救援措施並適時組織演練;建立重點設備監控制度,對列入重大危險源的特種設備和其他易發生事故的設備加強管理;建立事故報告制度,保證事故發生後立即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及相關部門,同時及時採取救援措施防止發生災害,並積極配合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保證必要的安全投入;

8、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按規定進行的監督檢查;

9、遵守叉車租賃進場(廠)登記檢查、安全管理制度,明確雙方責任和義務。

10、依照國家規定和相關收費標準繳納定期檢驗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