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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完善人大制度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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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許智慧:完善官員復出制度是當務之急!

對完善人大制度的建議

近年來,在多起重大公共事件中官員被問責,如宜黃強拆事件、上海靜安區大火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等,然而,不少問責官員在輿-論熱潮過後,被異地安置悄悄復出。這種現象引發了公眾強烈不滿與質疑,政府公信力被大打折扣。

針對此種現象,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律師許智慧將在今年“兩會”期間領銜提出議案,建議完善官員復出制度。

問責官員神祕復出,引發公眾不滿與質疑

“出事――問責――避風頭――悄然復出――被公眾發現――輿-論譁然”社會上熱議的這條路線圖把官員問責及復出軌跡描繪的十分形象。社會公眾普遍認為,被問責的官員如同“帶薪休假”,沉默一段時間就可以重新任用,所謂“問責”,只是一時的息事寧人。

公眾產生這種認識並不奇怪,相比對官員高調的問責,官員的復出往往顯得相當低調,正是這種近乎神祕的低調,才引起公眾的各種猜疑。從問責官員消失於公眾視野直到重新走馬上任,公眾對相關情況往往是一無所知,也無法獲知。及至官員復出,也沒有相關文件説明責任追究落實情況及具體的任職原因,公眾被矇在鼓裏。甚至有的官員復出顯得遮遮掩掩、欲蓋彌彰,更是讓公眾感覺被忽悠,自然心生猜忌與不滿。

許智慧代表發現,目前還沒有明確的官員問責及復出的法律法規,只能找到一些零散的規範性文件。官員問責及復出問題尚未在制度上形成體系,存在法律短缺。而且,現實中,官員復出沒有體現出對公眾知情權、參與權的尊重。

最新出台的2010年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中有一規定:“黨政幹部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許智慧説,這一規定僅僅是在時間上對問責官員的復出作出了明確規定,並沒有涉及諸如問責官員的復出條件、復出程序等相關問題。

除了法律規定上的空白,在官員問責及復出的實際操作過程也沒有明確做法。一些地方一出事就讓官員下台,但是具體被問責的問題、具體的過錯、應當承擔的責任,以及詳細明確的'處理結果卻遲遲未出現在公眾視野中。這些事項是官員能否復出的重要評價標準,而問責官員低調復出而未對這些公眾關心的問題做迴應,顯然難使公眾滿意。

完善問責及復出機制 化解公眾信任危機

目前,公眾基本上無力對官員問責及復出問題進行制約,政府公信力受到極大地質疑。許智慧認為,化解危機的關鍵在於建立健全完善官員問責及復出機制。

許智慧的觀點頗具建設性。她指出,首先,在官員受到問責時,應明確官員受到免職等處分結果的具體內容,例如是否終身不再任職,免職的最短期限等。應當針對不同情況採取不同的措施,例如經調查確定有重大過錯並造成公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原則上不應重新任用;復出時間的選擇也不應採用機械性的一年標準,而應在免職同時公佈具體的免職最短期限。並且,以上信息均應公開並進行有效的公示。

其次,應該從制度上確立官員復出必須滿足的實體條件,並將這些復出條件明確細化。如:何為“業績突出”?何為“已經符合提拔任用條件”? 是否已經經過了免職期限?這些要求都應該進一步明確並做細化規定,便於操作。就目前政策文件中提到的各項考量標準,也應做系統化和程序化的進一步規定。

其次,官員復出的程序設置也非常重要,須審慎設計。例如復出提名、復出的考察、復出的討論決定,都應當予以明確。此外,還應當加強源頭治理,幹部選拔任用機制要進一步健全,用人失察、失職要負更為重大的責任,並用制度進行規範。不僅要嚴厲約束復出官員,更要嚴厲約束任用復出官員的官員。

再次,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即建立和完善官員復出的社會監督機制,建立社會意見徵求機制。在實際操作中做到信息公開、主動公示及建立公眾意見迴應渠道,包括明確並公開復出官員的完整信息尤其是問責歷史信息、復出任職的事由、依據、程序等;在任用結果公示時更要注重社會的迴應和主流意見,甚至可以開聽證會,在多數民意認可的基礎上才能復出。問責官員復出信息應當在原免職地公示。官員應復出應當正大光明,民眾也看得清楚明白。

最後,必須加強人大在官員問責和復出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目前的官員問責,絕大多數是上級問責下級,而真正對官員的選舉任命有決定權的人大並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應當考慮將問責官員的復出事宜作為專項工作列入人大的權力範圍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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