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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幾點建議

職場2.49W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完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幾點建議

為加快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推進農民養老保障制度建設,根據國家、省有關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結合本市實際,現就本市建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目標

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按照市委、市政府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提前實現現代化的戰略部署,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着眼於促進社會和諧、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在2017年底前,全市基本建立起與我市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總體水平相適應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二)基本原則

1.因地制宜,分步推進。各地要根據現階段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狀況,因地制宜建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經濟發達地區要儘快建立並率先實施,其他地區要積極創造條件穩步推進。

2.多方籌資,持續發展。按照個人、政府等多方負擔的原則,建立起以個人繳費為主、政府適當補貼的籌資機制,鼓勵有條件的村集體等經濟組織為農民參保提供補助。各級政府要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支持和投入,發揮政府資金的引導和激勵作用,充分調動農村居民的參保積極性,建立健全資金儲蓄積累的良性循環機制,促進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3.保障基本,逐步提高。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待遇水平可低標準、保基本起步,並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適應。在參保人員個人能接受、政府財力能承受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繳費標準和待遇水平。同時,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的發展情況,建立相應的繳費和待遇調整機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4.政府引導,積極推動。在推進實施過程中,既要尊重農民的意願,又要加大工作力度,通過政策引導和加強宣傳工作等措施,積極鼓勵農村居民參加新型農村養老保險。

二、制度內容

(一)範圍對象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參保範圍和對象為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本市農業户口的年滿18週歲以上人員,重點對象為男50週歲、女40週歲以上的中老年農民。

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含職工低標準養老保險)且繳費年限已符合按月享受養老金條件的人員、已參加被徵地人員養老保障的人員以及根據國家、省、市規定已按月享受各類生活費待遇的人員,不列入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參保對象。

(二)資金籌集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資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適當補貼組成,鼓勵有條件的村集體等各類經濟組織為農民參保提供適當補助。各地要按照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並根據當地農民收入實際情況,在確保基金可持續運行的前提下,經過周密測算,合理確定繳費標準和繳費方式。

各地要不斷加大財政投入,形成穩定的政府補貼資金籌措機制,每年按上年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待遇支付總量的一定比例劃入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基金並根據支付情況適時調整。資金補貼的方式由統籌地根據當地實際研究確定,補貼資金可從每年財政預算、國有資產變現和收益等方面予以安排。政府補貼資金以統籌地政府承擔為主,縣(市)、區和鄉鎮(街道)兩級財政的具體負擔比例由統籌地政府明確。

(三)保障待遇

按規定參保並繳費的人員,在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時,可按月享受規定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待遇。各地設定待遇水平時,在考慮高於統籌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平均補差水平外,還要兼顧與當地被徵地人員和城鎮老年居民等相關羣體養老保障待遇之間的平衡關係。具體標準由統籌地政府根據當地農村生活水平及財政可承受能力確定,並依據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情況,建立相應的待遇調整機制。

(四)相關養老保險(障)關係處理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後,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應停止辦理新增人員參保業務。對原已參加老農保的人員,選擇參加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應將其老農保個人賬户積累總額(或餘額)對照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繳費標準予以折算,並終止老農保關係;未選擇參加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繼續按老農保規定參保。

參加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人員今後如果參加其他養老保險(障)並符合享受條件的,可退出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同時,各地要按照“自願選擇,只靠一頭”的原則處理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待遇與其他養老保險(障)待遇的關係。

三、基金管理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基金以縣(市)、區為單位統籌,不敷使用時由統籌地政府負責解決。

統籌地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收繳養老保險費和支付養老保險待遇。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全部納入財政專户,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基金實行單獨建賬,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並接受審計部門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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