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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罪犯勞動考核制度研究

職場2.33W

內容摘要:

完善罪犯勞動考核制度研究

生產勞動是監獄改造罪犯的傳統手段,如何使傳統手段煥發新的生機,筆者重點從罪犯勞動能力分類和與之對應的考核制度方面進行了總結和思索,努力使生產勞動更好地服務改造罪犯這一監獄中心工作。

關鍵詞:罪犯、勞動、考核

《監獄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有勞動能力的罪犯,必須參加勞動”,該條款闡明組織罪犯勞動是監獄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第七十條規定“監獄根據罪犯的個人情況,合理組織勞動,使其矯正惡習,養成勞動習慣,學會生產技能,併為釋放後就業創造條件”,為了實現監獄“懲罰與改造”罪犯的目標,監獄工作者必須結合實際,針對不同的罪犯進行分類管理,將罪犯安排在合適的崗位上,並制定與之相對應的勞動考核標準。筆者就從罪犯勞動改造考核的角度對實際工作中的做法和自身的思考進行闡述,對目前監獄在勞動改造方面的做法進行綜合總結,並對存在的問題提出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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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監獄建立了對罪犯勞動能力分類制度

監獄在實際工作中根據改造罪犯的需要,對服刑罪犯有無勞動能力,勞動能力的大小、特點等進行考察和分類,並以此為依據確定罪犯是否參加勞動,參加何種類型和強度的勞動,定出適當的勞動指標,並將其完成指標的情況作為勞動改造表現的重要依據。例如監獄工作中就對老、病、殘犯進行了鑑定和審批,審批後的老病殘犯不再有硬性的勞動指標,而是從事力所能及的勞動。對罪犯勞動能力進行甄別分類,使有勞動能力的罪犯都能在一個起跑線上實施勞動改造,儘量避免因罪犯年齡及身體等客觀因素帶來的改造利益的失衡,不至於因客觀因素而影響罪犯勞動改造的效果,有利於正確運用勞動改造罪犯。

二、監獄在實際工作中對罪犯進行人崗匹配的具體做法

(一)開展多個勞動項目,在勞動項目中進行匹配。在一所監獄或監區內從事多個生產勞動項目,並根據不同項目對人員能力、技術不同的要求實現人崗匹配,使罪犯各施所長,不因為勞動能力懸殊而影響改造效果。如某監獄有電子元件生產、服裝加工、製品製作等三個項目,在人員搭配上,就可以把年紀輕的、視力好的安排到電子元件生產和服裝加工兩個項目上,而把年齡稍大、動作慢、視力差的安排到製品製作上。 (二)同一個項目,在不同工序中匹配。即使是同一個項目(如服裝 2

加工),它也會有多個勞動工序和環節,從而產生相應要求的不同勞動崗位。就拿服裝加工來説,大致它可能有裁片、各部位的縫合、壓邊、上扣、裁線頭、熨燙、裝箱以及倉管等環節,不同的環節,可以安排不同勞動特長和能力的人,對於裁片、打機子等核心環節,必須要技能嫻熟的人當擔,而剪線頭、裝箱等環節則可以由一些勞動能力較弱的人承擔。

(三)在直接生產工和輔助工之間匹配。這種人崗匹配方式應該是比較傳統,而且好實施、效果好的方法。身體健康,手腳靈活的罪犯安排到直接從事生產崗位上,而安排那些年紀大的,身體有殘疾的安排到輔助崗位上,如:打掃清潔衞生、開飯、輔料保管等崗位,讓罪犯各盡所能。

(四)定檔定級匹配。罪犯勞動,不僅在類別上進行劃分,即使在同一工種上勞動,也要體現積極與消極,成績大小的差別,所以一些地區按罪犯勞動能力的大小定檔定級,級別高的勞動任務多,對應的考核分也多,另外還把它作為一種區分先進與落後的精神獎勵標杆,較好地促進了罪犯的勞動改造。

三、基於罪犯勞動分類完善相應考核制度

對罪犯進行勞動考核,是改造罪犯的有力武器。它既有監督約束罪犯認真勞動改造的作用,又有調查研究,掌握情

況,合理組織勞動生產,調動罪犯勞動積極性,提高勞動生產率的作用。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是實施勞動考核的基礎和保證。從罪犯勞動分類的角度完善罪犯勞動考核制度: (一)在改造態度方面的考核要跨越勞動崗位的界限,一視同仁。也就是罪犯不論在哪個勞動崗位上,只要改造態度端正,遵守安全生產規程,完成當月崗位規定的勞動量,即可得到一定的考核分(如:雲南的罪犯考核辦法中這一項罪犯可得勞動規範基本分2分和勞動規範綜合獎分1分,共3分),這一點是對罪犯勞動改造的最基礎的認可。這使罪犯認識到,不論自身條件如何,監獄都給予了自己平等改造的機會,給了自己立功減刑的希望。

(二)通過分級和鼓勵超產來肯定先進。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監獄警-察是通過對人均勞動能力的掌握來對任務量進行下達。但如果人人都幹平均數,那麼能力強的就會造成精力閒臵,能力弱的就會完不成任務受到懲罰。那還不如對罪犯按勞動能力大小進行定級,能力強的幹高等級的勞動量,得到更高的考核分及物質、精神獎勵,能力弱的幹低等級的勞動量,得到更低的考核分及物質、精神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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