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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協議書15篇

書信函3.19W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協議,簽訂協議可以保障自身的權益不被侵害。那麼你真正懂得怎麼寫好協議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人民調解協議書,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人民調解協議書15篇

人民調解協議書1

1)使用對象不同。合同常用於經濟方面,協議書則更多用於一般工作特別是科學研究方面。

(2)約束力不同。合同一經(依法)簽訂,便具有法律效力;協議書除作為補充合同所簽訂的意見和實際上等於合同的具有法律效力以外,未形成最後正規文本,雙方未簽字蓋章的協議並不具有法律效力。

(3)寬嚴不同。合同正文中每一條內容,必須具體、明確、完善。尤其是“違約責任”,要訂得非常嚴格、準確,以免發生爭議糾紛。協議書的不少條款,則可訂得原則一些,寬泛一些,允許有一定的機動性。

上述區別,寫作時應予注意。應根據事項性質,正確選用合同或者協議書。

協議書的結構與合同相同。

(1)協議書常常是作為正式合同的基礎。合同往往不是談判、協商一次就可簽訂的,雙方常常要經過反覆地磋商後,對合同的基本條款才逐步一致、明確。為了肯定初步商談的結果,雙方常先簽訂協議書,便於進一步洽談。這時的協議書,內容尚待完整詳盡,主要作用在於“備忘”,不具有法律效力。

(2)協議書有時作為合同的補充。在履行合同中,雙方如感到合同有修改補充的必要,可經過洽談協商,把一致的意見用協議的形式寫下來,作為合同補充。這時協議書已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3)協議書有時等於合同。對一些難以確定隸屬於國家規定的合同種類的事項,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簽訂了“協議書”,後來也未再簽訂合同,雙方均按“協議書”上的內容履行義務和權利,這時“協議書”實質上就是合同,具有合同的同等效力。

人民調解協議書2

當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單位或住址,法人及社會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申請人:×××,男,××××年×月×日出生,漢,現住××市××區××鎮××村×組。職業:××廠操作工。

被申請人:×××,男,××××年×月×日出生,漢,現住××市××區××鎮××村×組。職業:××廠經營者。

糾紛簡要情況:××××年××月××日晚7時左右,×××在××廠工作時,因操作不慎被鋼絲將手拉傷,造成其右手小指、無名指及中指被截去的嚴重後果,並因此花去醫療費共計×萬餘元。×××拒絕為其支付醫療費用。×××在多次於其交涉未果的情況下,向本調委會提出申請,要求對此事進行調解。

經調解,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1)由×××承擔所有的醫療費用;

2)×××一次性補償×××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補助金及就業補助金合計×萬×仟元;

3)×××與×××即日起終止勞動關係及工傷保險關係。

履行協議的方式、地點、期限:1)本協議簽定之時,由×××一次性支付給申請人×××現金×萬×仟元。2)在××××年××月××日前,由×××為×××付清所有的醫療費用。

本協議一式三份,當事人、人民調解委員會各持一份。

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調解員(簽名)

年月日

人民調解協議書3

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當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單位或住址,法人及社會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糾紛簡要情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調解,自願達成如下協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履行協議的方式、地點、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協議一式份,當事人、調解委員會、所屬街道司法所各執一份。

當事人(簽名或蓋章)________

調解員(簽名)______________

(調解委員會蓋章)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人民調解協議書4

編號:【20xx】洪和自民調字第 號

當事人(社會組織名稱): 性別: ,年齡: ,民族: ,職業: 單位或住址: 當事人(社會組織名稱): 性別: ,年齡: ,民族: ,職業: 單位或住址:

糾紛主要事實、爭議事項:

陳女,36歲,陳男,43歲,二人經戀愛於20xx年2月依法登記結婚。婚後陳女發現陳男有惡習,為此,雙方經常發生口角。兒子出生後,由於教育理念的差異,雙方又經常發生矛盾,為此雙方感情日益淡薄。隨着時間的推移,陳男的賭癮越來越大,陳女認為陳男深陷,已對家庭的安全構成了威脅,遂產生了離異的念頭。因陳男自知理虧,便表示同意離婚,雙方經協商達成離婚協議,並於20xx年8月初在徐彙區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

離婚協議對離婚及離婚後共有財產的分割,兒子的撫養權、探視等均做了明確的約定,其中第三條約定:“雙方坐落在滬閔路X弄X號X室的房屋一套,價值人民幣135萬元,現經雙方協商歸陳女所有,由陳女給付陳男人民幣70萬元,20xx年8月底支付40萬元,餘款30萬元於20xx年年底付清。房屋的公積金貸款由陳女支付。房內的家用電器及傢俱等,均歸陳女所有。陳男須於本協議生效後15天內遷出上述居住地。

然而雙方到期後均未履行各自的義務。期間,陳女與陳男繼續同

居,並由陳男承擔家庭開支。半年後,陳女覺得這樣同居不妥,便主動按照約定給付陳男房款70萬元,但陳男在接受了該房款後卻拒絕遷出。

經調解,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房屋歸陳女所有; 二、判令陳男協助辦理過户手續並遷出房屋。

履行協議的方式、期限:簽訂本協議的15日內履行協議約定內容。 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當事人、人民調解委員會及和平派出所各執一份。

當事人(簽訂蓋章或按指印): 人民調解員(簽字)

當事人(簽訂蓋章或按指印): 記錄人(簽字)

(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

年 月 日

人民調解協議書5

患方代表:

姓名:性別:年齡:歲婚姻:電話:

身份證:住址:

【代表與患者(身份證:)為關係】

醫方代表:

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表人:電話:

協議原由與內容:

患者,歲,住。因“”於救治於醫院,患方對診療過程存在異議,醫患雙方遂發生糾紛。經射陽縣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患雙方協商,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1、醫方一次性補償患方各項費用計人民幣:圓整。

2、雙方承諾本協議為最終解決辦法,本協議生效後,該醫患糾紛終結。

3、本協議生效後,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另行向他方主張權利,並且不得影響雙方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有損雙方的聲譽。

以上內容醫患雙方代表已閲,調解人員也作了詳細解釋和説明,本協議為醫患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經雙方簽字後即生效並履行,今後別無其它糾葛。

(本協議一式叁份,醫方、患方、縣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各執壹份)

患方代表簽字: 醫方代表簽字(蓋章):

射陽縣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代表簽字(蓋章):

20xx年 月 日

人民調解協議書6

申請人:

被申請人:

本案當事人自願將糾紛申請

經審查,本案符合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

條件;在人民調解員主持調解下,達成本協議。

基本案情:

協議內容:

履行協議的方式: 履行協議的地點: 履行協議的期限: 本協議經本案當事人簽字、蓋章,人民調解員簽名,人民調解委

員會蓋章即發生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嚴格遵守、自覺履行,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本調解協議。

本協議一式 份,由當事人各執一份,人民調解委員會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當事人(簽字或蓋章)

調解員(簽字) 人民調解委員會(蓋章)

簽訂日期年月 日

人民調解協議書7

當事人姓名: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____職業或職務: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單位或住址:____________

當事人姓名: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____職業或職務: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單位或住址:____________

雙方當事人因發生____________糾紛,於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請我調委會予以調解。我調委會於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始對糾紛進行受理。經瞭解,各方當事人認同糾紛的簡要事實,爭議事項如下(內容多時可另附紙)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____________

本協議履行的方式為:____________

本協議履行的時限為:____________

本協議書正本共份,各方當事人各執一份,本人民調解委員會存檔一份。

《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

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手印):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人民調解員(簽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記錄人(簽名):____________

________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人民調解協議書8

糾紛主要事實、爭議事項:

1996年,楊女士與範先生登記結婚,二人均系再婚。範先生與前妻育有一子,隨其前妻共同生活;楊女士早年喪偶,女兒跟隨楊女士的父母共同居住。兩人婚後共同居住在通北路上一間僅15平方米的老式里弄內,楊女士並沒有外出工作,專心做起了全職主婦,每月要範先生固定給付零用錢。但楊女士並沒有安安分分的在家照顧範先生的起居飲食,還染上了賭博的惡習。輸了錢就問範先生要,要不到就大吵大鬧,不給範先生安寧。

1998年,範先生單位解困分房,夫婦倆便以租賃的形式入住到市光四村的房屋中,當時的調配單上有範先生、楊女士夫婦、範先生的母親及範先生的兒子。入住後不久,範先生便將自己原先居住的位於通北路上的老式里弄房出租,房租為他所有。20xx年,範先生在得到相關部門的准許後,購置了另一套工農四村的房產,產權登記人系範先生、範先生的前妻和範先生的兒子三人,並沒有楊女士的名字,這對再婚夫妻的矛盾就此產生。

楊女士認為範先生此舉根本沒有把自己當成一家人看待,很是生氣,更為範先生經常過分的關心他的前妻而惱火不已。兩人還時常為一些家庭瑣事喋喋不休,雙方言語不和,甚至還動手打架。夫妻感情已出現裂痕。

不巧的是,楊女士的女兒在那時生病需要照顧,不得不暫時回到自己父母那裏照顧女兒。範先生亦不能理解楊女士的愛女心切,便乘楊女士離家期間擅自將市光四村房屋的門鎖更換,不讓楊女士進門。楊女士協同姐姐、女兒一同與範先生理論,甚至還想砸門而入,最後範先生還是念在夫妻之情,將新鎖的鑰匙給了楊女士。可是,楊女士依然滿腔憤怒,終於做出了過激的行為。20xx年4月18日,楊女士乘家中無人,將家中所有的水、電、煤氣開關通通打開,自己跑出去。鄰居在聞到濃烈的煤氣味後撥打“110”報警。經居委及時與範先生聯繫,打開房門,家中一股煤氣味,滿地是水,一片狼藉。幸好及時發現,否則後果不堪設想。

經調解,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 二、 三、 楊女士自願無償放棄市光四村房屋八分之一的產權和房屋的居住權,離婚後入住通北路房子。 範先生承諾不會讓自己的前妻和兒子再去騷擾楊女士,並賠償楊女士醫藥費六百元; 楊女士對自己的過激行為向範先生道歉。

履行協議的方式、期限:簽訂本協議的3日內履行協議約定內容。 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當事人、人民調解委員會及和平派出所各執一份。

當事人(簽訂蓋章或按指印): 人民調解員(簽字)

當事人(簽訂蓋章或按指印): 記錄人(簽字)

(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

年月 日

人民調解協議書9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事發經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時_______分,_______駕駛_______市_______針織製衣廠所有的牌號為______________號小客車在_______路_______鎮_______村段由西向東行駛至道路左側,與_______無證駕駛(後載_______、_______)的由東向西行駛的無牌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_______、_______、______倒地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該起事故後經_______區交警大隊認定,_______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詳見《湖公交認字[______]第___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今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如下和解協議:

一、甲方在其前期已支付乙方生活費_______元、_______院醫藥費_______元、_______附院醫療費_______元(共計_______元)之外,另行一次性賠償乙方醫藥費、後續治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衣物損失費、摩托車修理費、鑑定費等各項費用合計人民幣_______元整(_______元)。

二、本協議簽訂之後,乙方不得再就本次交通事故所導致的損害(包括因此可能導致的後遺症)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此事再與甲方無關。

三、在本協議簽訂後、甲方支付一次性賠償金之前,乙方應向甲方交付如下診療資料原件及醫藥費票據原件:

(1)_______的門診病歷、出院記錄、用藥清單等所有診療資料。

(2)_______的門診病歷、出院記錄、用藥清單等所有診療資料。

(3)_______的門診病歷、出院記錄、用藥清單等所有診療資料。

(4)乙方的所有醫療費收據(共計_______張,金額為_______元)。

四、在本協議簽訂後、甲方支付一次性賠償金之前,乙方應向甲方提供身份證及户口本複印件。

五、甲方在交警大隊將一次性賠償金人民幣_______元付給乙方,乙方均應在收條上簽字並按手印,_______由其法定監護人_______或者_______代簽。

六、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七、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交警部門留一份存檔。三份協議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人民調解協議書10

人民調解協議書 ( )調字第號

當事人基本情況: 人民調解委員會

甲方當事人:程峯,男,77 歲,漢族,農民,住址:浠水縣綠楊鄉土橋村五隊,身份證號:無

袁大嬌,女,71歲,漢族,農民,住址同上(系程峯之妻),身份證號: 無

乙方當事人:張細娥,女,49歲,漢族,農民,住址:浠水縣綠楊鄉土橋村六隊,身份證號:422127196704091020

上列當事人於______年月日發生遺產糾紛,雙方於 年 月 日請求我委調解,我委於 年月日開始對糾紛進行調解。調解前,我委已告訴各方當事人有關人民調解的性質、原則、效力和參與調解的權利、義務。經我委調解,各方當事人認同糾紛的簡要事實情況如下:張某的丈夫程某因病於20xx年3月去世,當時公婆健在,大女兒已經出嫁,二女兒畢業在家務農,夫妻共同財產為磚瓦房4間,傢俱一宗,糧食一宗。鑑於當地的風俗和家庭實際情況,當時並沒有對程某的遺產進行分割。此後,張某為了晚年有所照應,決定改嫁。他公婆認為,張某改嫁應將四間房無償留下。張某則認為,自己是程某的妻子,雖然改嫁,但是伺候丈夫和公婆那麼多年,有權住在房子裏,堅決不同意搬出去,雙方矛盾激化。

經調解,各方當事人自願達成以下協議:

1、張某當場付給兩位老人現金5000元,作為老人繼承份額的補償;

2、張某付清補償款5000元后4間鑽瓦房及傢俱歸張

某所有,程××夫婦××日內搬出該房屋。

人民調解協議書11

甲方: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甲方駕駛____________與乙方駕駛的_____發生剮蹭,導致乙方________________。經甲方積極協助,乙方已入住______________醫院。目前傷勢已經基本痊癒,根據_______醫院的主治醫師的意見可以回家進行調養。乙方病情痊癒後,多次找到甲方請求調解,並請求給予一次性處理。甲方在乙方的一再要求下,同意乙方的請求。為此甲乙雙方本着公平,自願的原則,就交通肇事損害賠償一事,經過雙方充分的協商,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達成如下協議:

現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支付乙方醫藥費____元(¥___________元);

二、此費用一次性付清;

三、乙方與甲方簽訂此協議後,乙方及家屬放棄就此事追究甲方包括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在內的一切追索權。

此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交警隊留存一份,簽字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人民調解協議書12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凌晨,__________酒樓僱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與人鬥毆誤將在酒樓就餐的__________打傷,造成__________右眼永久性失明。事件發生後,肖__________等四人潛逃至今下落不明。經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甲乙丙三方就__________傷害賠償事宜達成以下協議條款:

一、就甲方被誤傷致殘一事,乙方認為除直接肇事者外,自身也有一定責任,並願就甲方受傷致殘一事予以賠償。

二、乙方的賠償金額總數為人民幣________元整,主要為醫療費、傷殘賠償金及被撫養人生活費等。考慮到乙方的具體情況,甲方願放棄其它賠償要求。

三、乙方付款方式為:全部現金付款。本協議生效後,六月底以前向甲方交付現金_____萬元,其中五天內先付_____萬元(含以前已交付部分),餘下_____萬元六月底前付清。七月_____日前付_____萬元,八月_____日前付_____萬元,九月_____日前付完最後_____萬元。逾期未付,乙方應承擔未付部分的違約金每日千分之一。

四、丙方作為乙方的物業管理單位自願擔保本協議的執行。

五、乙方賠償後,甲方將不再就此事提起訴訟。若乙方違約,則甲方有權提起訴訟。

六、乙方及擔保人有權追究本案几名肇事者的民事責任。但乙方是否追究,不影響本協議執行。

七、本協議經甲方簽字,乙、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八、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及人民調解委員會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丙方: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人民調解協議書13

調解主持人:

被調解人(立約人):張xx,男, 1963年11月8日生,漢族,長慶石油勘探局xx公司職工,住西安市未央區xx路x號。

被調解人(立約人):李xx,女, 1960年12月14日生,漢族,西安市xx公司職工,住西安市未央區xx路12號。

被調解人張xx、李xx在xx律師事務所xx律師主持下,就雙方離婚糾紛,達成協議如下:

一、被調解人張xx、李xx均自願解除婚姻關係。

二、被調解人張xx、李xx的女兒張小芳由李xx撫養,張xx每月給付女兒張小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共計400元,到張小芳大學畢業為止。

三、位於西安市未央區xx路xx小區x號樓xx室住房的使用權及所有權,均歸李xx所有。由李xx支付張xx住房補償費一萬元整。

五、原家中所有的電器、傢俱等用品,歸李xx所有。

六、本協議簽署之日以前,張xx、李xx各自所負的債務,由各自負責償還。

七、本協議一式四份,張xx、李xx各持一份,交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一份,xxx律師事務所存檔一份。

立約人簽名:

立約人簽名:

調解主持人簽名:

xx年*月 * 日

人民調解協議書14

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民訴法適用意見》)第267條關於“申請恢復執行原法律文書,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申請執行期限的規定。申請執行期限因達成執行中的和解協議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協議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連續計算。”所表達的意思來看,申請執行的期限又似乎是時效期間,但只發生中止,而且須以達成執行中的和解為由。

對於未進入法院執行程序的和解,是否可以使申請執行期限中斷或中止,這一司法解釋卻未作規定。

由此導致債權人為了避免超過法定的申請執行期限,不管債務人有無財產可供執行,都向法院申請執行。

這樣一來,大大增加強制執行案的數量,結果造成執行積案越來越多,執結率不高,不但增加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導致人們對法院的失望和不滿,也增加國家司法資源的消耗。

此其二。

其三,本來已經進入法律途徑進行解決的糾紛卻被擱置在法律軌道之外,原生效法律文書的效力為法院所拋棄。

債權人由於權利再度受損而得不到法律保護,而這種損害是由於債務人拒絕履行和解協議所致,債權人產生雙重受騙的感覺,這就可能出現另一種更為嚴重的後果:由於得不到法律保護,債權人採取極端措施進行私力救濟。

這是法律的指引和評價功能所決定的。

這將使法律糾紛激化為暴力衝突。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法律未明確規定的情況,應從正反兩方面考慮,給予保護和不給予保護所出現的結果,哪一種更接近社會公平和法治精神。

因此,對自行和解達成的協議應給予法律保護。

三如何給予保護?

有的觀點認為,自行和解協議屬於對原判決確定的債權債務這一民事法律關係在付款期限(或數額)的變更,雙方形成了新的債權債務關係,如債務人未能履行,債權人可以和解協議這一新的案件事實和未按延長的期限付款這一法律事由,再次起訴①。

這不失為保護途徑之一。

但這一觀點值得商榷。

筆者認為,這一觀點違反了民訴法的“一事不再理”原則。

根據《民訴法》的規定,當事人對判決已生效的'案件,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起訴。

這一方面是防止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浪費國家的司法資源,另一方面也是維護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嚴肅性。

新訂立的和解協議並不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係,亦非新的事實和理由,而是對原債權債務關係的確認和履行,債權債務關係已由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無論是期限、金額或其他內容的變更,並不當然導致原債權債務關係消滅和新債權債務的產生。

經過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是經公權力介入的債權,已經具有公法性質,並與爭議前或爭議中的民法債權區別開來②,無論是否進入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都是執行債權。

和解協議只不過是基於執行債權,債權人對其權利進行主張和處置而債務人對其義務作出確認和承諾的載體。

《執行規定》第86條規定,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願達成和解協議,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主體、標的物及其數額、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這是指法院執行中的和解。

筆者認為,除履行義務主體的變更值得商榷之外,其他變更同樣適用於自行和解協議,無需再次起訴。

另一種保護途徑是,承認自行和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這更符合民訴法的立法目的和民法的基本精神。

在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協議時,債權人可憑和解協議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對於已履行的部分,則應予扣除。

這樣既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則,節省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亦是對原生效法律文書效力的確認。

自行和解是判決生效後沒有法院的參與和解,既不是在法院主持下的調解,也不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的和解,其協議的效力程度與範圍如何,修改前和修改後的《民訴法》均未見明確規定。

筆者認為,自行和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但必須具備三個基本條件:

1、協議的內容必須以原生效法律文書所認定的法律事實和判決內容為依據,屬於執行債權,不能超出原判決,超出部分不具備強制執行效力。

換一句更專業的話語來説,該執行債權須是民事執行根據即生效法律文書中所記載的債權人的權利③。

比如,原判決是支付30萬元貨款,自行和解協議把另外未經審判的5萬元借款或者其他不同法律關係的債權也寫進去,那麼未經審判的部分就不具備強制執行的效力。

2、協議必須是各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3、協議的內容合法,不能損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四自行和解協議的效力範圍如何?在一方當事人違反和解協議時,是強制執行和解協議還是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有觀點認為,和解協議是實踐性的協議,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則該協議就無法律約束力,這時只有原法律文書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一方當事人違反的話,應按照原生效法律文書對被執行人實施強制執行④。

其依據是《民訴法》關於“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的規定。

筆者不完全贊同這一觀點。

首先,和解協議是諾成性協議還是實踐性協議,不能一概而論。

其次,是強制執行和解協議還是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申請權在遵守協議的一方,要看執行何者更能保護該遵守方的利益。

非強制執行中的自行和解,是在案件未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時達成的,在更大程度上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和權利處分原則,如果一概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反而成了對和解協議的否定,也不一定有利於保護遵守協議一方的利益。

再者,《民訴法》這一規定用的是“可以”,是選擇性規定,如果一概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與後面條文關於執行擔保的規定在邏輯上有矛盾。

是強制執行自行和解協議還是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可分四種情形:

1、在自行和解協議中債權人作出讓步的,比如放棄或減收債務利息,放棄部分本金,延長還款期限等等,如果債務人違反和解協議的,則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此種情形居多數。

2、債權人在和解協議中作出讓步卻又違反協議的,宜執行和解協議。

在非金錢債務糾紛中或者以物抵債的情況下,出現債權人違反和解協議的可能性較大。

3、以債務人追加利益給債權人為和解條件的,比如債務人以加付債務利息或擔保換取延期,或者附加其他條件,或者由案外人提供擔保或作保證,或者以物抵債等,在這種情況下債務人違反和解協議的,則仍可執行和解協議。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只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則對債權人不公平,而債務人則可從其違約中再次獲得不義利益。

人民調解協議書15

當事人:

蘭花玉(繼母,繼承人),女,19**年**月**日生,漢族,現住上海市**區**路**弄**室。

佘敏方(繼子,繼承人),男,19**年**月**日生,漢族,現住上海市**區**路**弄**室。

佘亦藍(繼女,繼承人),女,19**年**月**日生,漢族,現住上海市**區**路**弄**室。

原西北工業學院畢業、1995年元月退休於**解放軍****工廠的佘茂林(蘭花玉丈夫、佘敏方和佘亦藍父親),20xx年11月18日過世。佘茂林生前所立自書遺囑內容包括:一是安葬費、工作單位有關補助,均由蘭花玉領去;二是大光路58號29幢208室歸佘敏方,但須交15萬元於蘭花玉以作補償;三是吳康四村49號208室房產,可讓蘭花玉居住到過世後歸還,否則應按房價升值和原有購房出資比例,扣去其用於我治病費用後分給蘭花玉全權處理;四是我原工作單位有關對老職工福利分房的處理,由蘭花玉與佘敏方、佘亦藍共同商議處理。

現三方當事人對如何落實被繼承人佘茂林遺囑意見有悖,請求居委會等有關調解組織給予調解。調解人員指出,首先,該遺囑形式要件構成齊全,內容大部合法有效。其次,吳康四村49號208室房產,由於權利人系佘敏方和佘茂林外孫***,並非佘茂林生前合法財產,遺囑人無權處分,該條內容應屬於無效。再次,安葬費、遺囑人原單位有關補助,亦不是遺囑人生前合法財產,而且遺囑只説“領去”,並沒有明確權屬處置。

經居委會等調解組織主持,三方當事人遵循互諒互讓精神,根據被繼承人佘茂林遺囑和繼承法有關規定,經充分協商達成如下一致意見,供三方共同遵行:

一、被繼承人的喪葬補助費、撫卹金、補助費以及被繼承人原單位有關補助或者其他不可預見補貼,均由蘭花玉領取並歸蘭花玉所有。

二、大光路58號29幢208室房屋產權歸佘敏方所有,蘭花玉和佘亦藍應當協助佘敏方辦妥變更登記手續,所需各項費用由佘敏方承擔,佘敏方支付15萬元人民幣給蘭花玉以作補償。

三、儘管遺囑人對吳康四村49號208室房產遺囑處分無效,但佘亦藍仍自願支付給蘭花玉人民幣3萬元補償,以表達誠意。該3萬元人民幣補償支付後30日內,蘭花玉搬出該房屋。

四、遺囑人佘茂林所述其原單位福利分房的期權,如果原單位能夠兑現,由蘭花玉、佘敏方、佘亦藍三人均等出資購買,產權按份共有,各佔三分之一,如果出售亦按該比例分割出售所得。

五、如被繼承人還有其他未列入遺囑的遺產,一經發現均由蘭花玉自行處理和所有,與佘敏方、佘亦藍無關。但如果辦有關手續需要時,佘敏方、佘亦藍應當給予協助。

以上遺囑繼承分割,三方當事人再無其他爭議,主持調解的居委會等調解組織予以支持。三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將此協議書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予以司法確認。

蘭花玉(簽章) 20xx 年 月 日

佘敏方(簽章) 20xx年 月 日

佘亦藍(簽章) 20xx年 月 日

調解組織1(簽章) 20xx年 月 日

調解組織2(簽章) 20xx年 月 日

調解組織3(簽章) 20xx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