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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校承諾書

書信函1.73W

為維護依法辦醫和依法行醫的正常秩序,促進醫療機構穩步有序、規範健康地發展,營造公平有序的醫療市場環境,確保人民羣眾的醫療安全,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各醫療機構簽訂《依法執業承諾書》。 具體承諾如下:

醫療機構校承諾書

一、加強法律法規的學習。醫療機構應加強有關衞生法律、法規的學習,增強依法辦醫、依法行醫的自覺性;

二、誠信服務,因病施治,不做虛假、欺詐和違法廣告,要以人為本,因病施治,科學求實;

三、從事醫療護理執業活動的上崗人員必須持有《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或《護士執業證書》以及有關的學歷證書,並在淇濱區衞生局註冊登記,未經註冊不得上崗;

四、不得擅自擴大或超越診療範圍或買賣轉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擅自擴大或超越診療範圍,不得擅自改變診療方式,不得違規外租、外包科室,並做好門診日誌登記工作;

五、未經許可,各社會醫療機構不得實施終止妊娠手術;

六、《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未設醫學超聲項目的,一律不準擁有和使用超聲診斷儀,嚴禁非法鑑定胎兒性別;

七、遵守診療規範和與技術標準,保障醫療安全。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按照國務院發佈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八、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衞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非傳染病專科醫院或專科診室不得截留任何急、慢性傳染病人。發現傳染病疑似病人,應有專人負責及時負責轉診並向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報告,並做好轉診登記;

九、加強消毒滅菌和消毒隔離工作,防止交叉感染。嚴格執行衞生部頒佈的《消毒管理辦法》、《醫院感染管理辦法》、《醫療機構口腔診療器械消毒技術操作規範》等有關法規規章,加強消毒滅菌和消毒隔離工作,防止交叉感染。

十、對於醫療廢棄物的處理,應嚴格按照國務院《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醫療衞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統一由醫療廢棄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理。嚴格按照分類放置→密封暫存→交接登記→集中處理等順序,作好醫療廢棄物處理工作。

十一、嚴格按照在區物價部門備案的收費標準收費,並在大廳醒目位置上牆公示,接受患者、患者家屬和社會的監督;藥品進貨渠道必須正規,索證齊全,採購消毒劑(器械)必須按照《消毒管理辦法》索取相應的衞生許可批件。收取費用必須出具明細項目的收據。

十二、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對無主病人、特困病人等給予力所能及的救治。當發生公共衞生突發事件時,有義務執行政府指令性任務,承擔政府要求的有關公共衞生責任和義務。

我單位將嚴格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規定,依法執業,如有違法行為立即改正,如不改正,願意接受各相關部門的查處。

承諾單位(蓋章)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醫療機構承諾書

渭南市臨渭區婦幼保健院 (機構名稱)承諾:我單位本次醫師資格考試報名人員共 8人,其中助理醫師 5人,執業醫師3人,均為本單位正式在職職工和簽訂合同一年以上的聘用人員,出具的《醫師資格考試試用期考核證明》真實有效,並對考生報名資格嚴格審查,無不符報名條件的考生。

我單位承諾:本次考試無不符合條件人員和掛靠人員,如違諾,我單位願承擔由此引起的全部責任,並按《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規定》(國家衞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 第4號)規定,接受取消我單位當年醫師資格考試資格的處罰。

院長簽字: 單位蓋章:

2015年3月 30日

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承諾書2015版

行政許可告知事項

一、為降低申請人申請設置醫療機構的風險,減少申請人不必要的損失,醫療機構設置的行政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

二、申請人申請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符合行政許可條件。申請人應保證所提交的文件、證件等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如經查實,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有關情況的,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有權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許可或撤銷已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

三、醫療機構選址必須符合《深圳市2015-2015年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其場所必須為合法建築,並應提供相關的合法證明。

四、申請人必須與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簽訂申請設置醫療機構告知承諾書,並履行承諾書中確定的義務。申請人如不兑現承諾,行政許可決定機關有權依法不予行政許可或撤銷已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

五、申請人在兑現承諾並取得行政許可決定機關核發的《設置醫療機構籌建批准書》後,方可開展醫療機構的籌建。未取得《設置醫療機構籌建批准書》,不得從事醫療機構的籌建活動(包括醫療用房的裝修、醫療設備的購買、醫務人員的聘用及非法開展醫療活動等)。

六、如要變更《設置醫療機構籌建批准書》中核準的醫療機構的主要負責人、類別、規模、選址和診療科目等,必須重新申請設置醫療機構。

七、對未取得《設置醫療機構籌建批准書》擅自開展籌建活動的申請人,行政許可決定機關有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申請人的承諾對申請人予以查處。

衞生行政部門(蓋章)

年 月 日

醫療機構承諾書

欒城縣衞生局:

向你單位提交《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校驗申請材料(申請書及有關附件)。 現鄭重承諾,申請材料中所涉及的證件是真實有效的,複印件與原件一致,並對因申請材料虛假所引發的一切後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承諾人:

(印章)

年 月 日

醫療機構承諾書

尊敬的'領導:

我本人作為磐石市*******的法人做出以下承諾,在日常的經營管理中嚴格遵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守法執業,不超範圍執業,不僱傭非專業技術人員從事醫療服務。嚴格執行《處方管理辦法》《《消毒管理辦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條例》的規定,認真、詳實、準確的填寫各項記錄,保障各項法律文書真實有效。請上級領導監督指導。

磐石市**門診部

法人:***

2015年11月12日

醫療機構的設置承諾書

(社會醫療機構的設置)

一、為降低申請人申請設置社會醫療機構的風險,減少申請人不必要的損失,社會醫療機構設置的行政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

二、申請人申請設置社會醫療機構必須符合行政許可條件。申請人應保證所提交的文件、證件等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如經查實,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有關情況的,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有權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許可或撤銷已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

三、醫療機構選址必須符合《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其場所必須為合法建築或規劃醫療用地,並應提供相關的合法證明。

四、申請人必須與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簽訂申請設置醫療機構告知承諾書,並履行承諾書中確定的義務。申請人如不兑現承諾,行政許可決定機關有權依法不予行政許可或撤銷已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

五、申請人在兑現承諾並取得行政許可決定機關核發的《設置醫療機構籌建批准書》後,方可開展醫療機構的籌建。未取得《設置醫療機構籌建批准書》,不得從事醫療機構的籌建活動(包括醫療用房的裝修、醫療設備的購買、醫務人員的聘用及非法開展醫療活動等)。

六、如要變更《設置醫療機構籌建批准書》中核準的醫療機構的主要負責人、類別、規模、選址和診療科目等,必須重新申請設置社會醫療機構。

七、對未取得《設置醫療機構籌建批准書》擅自開展籌建活動的申請人,行政許可決定機關有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申請人的承諾對申請人予以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