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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銀行工作的提出合理化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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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是以存款、貸款、電匯、儲蓄等業務,承擔信用中介的金融機構在工作上,我們可以提出合理化建議。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寫給銀行工作的建議書,歡迎大家前來閲讀。

對銀行工作的提出合理化意見和建議

  對銀行工作的建議書篇一

我國商業銀行內控現狀分析

我國商業銀行在長期的經營過程中,內控失控或控制不力導致的違法犯罪事情屢見不鮮,給銀行造成巨大的損失。以下問題較為突出:

一是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

商業銀行的市場化改革雖然已經進行了很多年,但我國商業銀行,特別是國有商業銀行尚未按照《公司法》和《商業銀行法》的要求,建立符合現代銀行制度要求的,以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為核心的法人治理機構。決策機構與執行機構重疊,董事會、監事會形同虛設等現象大量存在。股份制商業銀行雖然情況稍好些,但也不同程度存在着公司治理架構不健全、決策執行體系構造不合理、監督機制有效性不足等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銀行內控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執行。

二是內控文化在銀行尚未建立。

內控是一項需要銀行全體工作人員共同努力才能實現的管理機制,需要銀行內部每個工作人員的參與配合。目前商業銀行的內控文化並未真正形成,特別是基層機構部分工作人員還未充分理解內控和風險管理的內涵,對於內控與銀行管理、內控與風險防範,內控與銀行未來發展關係等問題的認識存在偏差,經常將內控簡單的理解為整章建制。總行制定的管理辦法和制度,在一些基層機構得不到全面落實。

三是內部審計監督存在很大的侷限性。

許多商業銀行對內部審計的作用認識不夠,甚至將內審作為應付上級檢查和監管的擺設,內審人員素質參差不齊。

四是風險控制管理系統較為落後。

目前許多商業銀行防範風險的內控工作重點主要集中在對信貸風險的管理上,對於銀行運營過程中面臨的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還缺乏相應的內控措施。

完善商業銀行內控的建議

為適應日益激烈的競爭,以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規定的要求為指南,規範並加強商業銀行的內控建設已刻不容緩。

一是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只有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為商業銀行內控建設提供良好的制度環境,才能保證商業銀行在內控系統建設上的審慎性、內控操作的獨立性及內控運行的有效性。

二是成立獨立的內控評價部門。

目前國內許多商業銀行雖然建立了內控制度,但對於內控評價部門卻少有設立。國外商業銀行在此方面大多做得較好。因此,商業銀行應儘快對內控機制的有效發揮提供製度保障,使其能夠有效地履行職責。

三是加強商業銀行內審工作。

各家商業銀行應配備足夠的高素質內部審計人員,並建立對內部審計人員實行定期專業培訓的制度。商業銀行內審部門應有權獲得商業銀行所有經營信息和管理信息,並對各個部門、崗位和各項業務實行全面的監控和評價。商業銀行的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有充分的獨立性,實行全行系統的垂直管理,保證內審人員聘任和解聘的公正性。

四是加強商業銀行風險識別與評估工作。

商業銀行在建立、健全風險識別、評估體系時應由專門的機構負責制定識別、計量、監測和管理風險的制度、程序和方法,同時應注意風險識別、評價系統應涵蓋銀行所有業務,提高商業銀行防範各種風險的能力。

五是發揮監管對內控建設的推動作用。

監管當局應當將監管目標與商業銀行內在激勵機制有機結合,誘導商業銀行在實現自我利益的同時,有效實現監管目標。監管當局的監管在未來較長時間內仍將是推動商業銀行建立、健全內控的主要力量。

六是發揮市場約束力量,推動商業銀行內控建設。

通過市場紀律的約束,可以刺激商業銀行儲存雄厚的資本來防範潛在的風險損失,保障金融體系的穩定。我國的四家國有商業銀行及上市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已經開始對社會公佈經審計的年度會計報表,並且在公佈的經營狀況説明書中,對銀行的內控情況都作了簡單的描述,讓我們看到了市場約束在加強商業銀行內控建設中發揮的積極作用。

  對銀行工作的建議書篇二

近些年,特別是金融開放以後,各類新興銀行層出不窮,這給傳統四大國有銀行帶來了不小的挑戰。新生銀行,人員新、觀念新、設備新,政策靈活多變,朝氣蓬勃,但缺點是沒有太多業務經驗積累,容易忽略潛在風險,造成巨大損失,同時網點佔有率較低,不易在金融界紮根散葉。而素有元老之稱的四大國有銀行呢,情況則正相反,老員工多、觀念保守、設備陳舊,更新換代較慢,政策既成,制度不易變更,但突出優點是網點多,百姓信賴認可,業務經驗豐富。

隨着越來越多的銀行不斷湧現,同業競爭可謂是八仙過海各顯神通,部分銀行對於客户資源的爭取甚至演變成不擇手段的掠奪,而在經濟利益的誘惑面前,更有甚者為了實現更多的收益,不惜以半欺騙的方式攬存增收,或者有意模糊理財產品的實際收益、對某些業務服務事項及費用在未告知客户的情況下肆意變更,給客户造成了一定損失,導致投訴量激升。這些都是各大銀行存在的共通問題,但卻深刻反映出了經營者的一種浮躁心態,這種心態在當今也是一個普遍的社會心態,這也是為什麼,在中國很難見到百年經典企業的原因之一。

很多銀行為了在業界能夠有一席之地,整日不斷地追逐,不斷地創新,變着花樣吸引眾人眼球,但卻忽略了公眾最關心的`問題:對於儲蓄客户來説,首先,他們最關心的就是存款安全性。其次,存款是否能夠獲得真正增值。再次,存取是否隨時方便並且快捷。這三點,如果做不好,不能讓百姓百分之百滿意的話,其它一切附加服務都顯得毫無意義,蒼白無力。目前,大多數銀行都能做到存款的安全性,除了極個別情況出現意外導致一些損失,在這方面各行都有着相對流程化的管理,但對於安全保衞,仍需提高防範意識,不斷完善。但是,後兩點卻是很多銀行做不到的,這讓要求其實並不高的老百姓也很茫然,為什麼這麼簡單的事銀行滿足不了,而不斷地總在推銷那些百姓並不太需要的東西。誠然,這些銀行,並沒有真正看清核心競爭力到底為何物,遇到問題總喜歡繞着走,選擇迴避,另闢新徑,掩埋自身短處。殊不知,基礎打牢,創新才能得以真正發揮,起到錦上添花之美。

對於對公客户來説,他們最關心的就兩件事:第一,要貸款支持的時候是否可以及時批准,以解燃眉。第二,批准以後,是否能夠以最快的速度走完流程發放到位(當然中間手續最好不要太繁瑣)。但是反思一下,又有多少銀行能夠真正認真做到這兩點呢?

銀行在不斷創新,成長過程中不妨經常回頭看看,重新思考一下客户內心最原始的最單純的服務期待到底是什麼,在前進的道路上,通過不斷的回頭看,不斷地修正和整理業務流程,不斷地更加貼近百姓切身需要,並且誠信的誠實的進行營銷,那麼,我相信,在羣眾眼中,這樣的銀行一定會成為他們的首選。在企業發展過程中,善於抓住服務本質,才能贏得人心,有了強大的人心作後盾,才能穩坐業界第一把交椅。

  對銀行工作的建議書篇三

隨着廣大羣眾理財意識的日益增強,越來越多消費者不僅僅滿足於將閒錢以活期或者定期的形式存入銀行,更多的是選擇投資銀行推出的各種理財產品以獲得比活(定)期更高的收益。然而,銀行理財產品在熱銷的同時卻存在諸如虛假宣傳、合同條款侵權、強制捆綁營銷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問題。如何加強對銀行理財產品的監管,切實維護好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已然成為工商部門的重要課題之一。

一、銀行理財產品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虛假宣傳盛行。一方面是誇大事實。許多銀行在推銷理財產品時,為誘導消費者購買,常常在宣傳廣告中使用類似“專業理財團隊,保證不虧”等誇大收益的宣傳用語來誇大產品的優勢;另一方面是評估預測。部分商業銀行將以往的產品業績或未來的預測收益作為廣告宣傳的主要內容,且用詳盡的數據和帶有誘惑性的規劃説明,誘使消費者“入套”。

二是合同條款侵權。銀行往往利用與投資消費者簽訂的帶有免責格式條款的理財合同來規避投資風險,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例如在理財合同中,銀行往往使用“已充分了解並清楚知曉本產品的風險,願意承擔相關風險”這一免責條款,消費者一經簽字,投資風險就是消費者的事,銀行根本不會損失分毫。

三是強制捆綁營銷。為拉動冷門理財產品銷售,一些銀行在銷售高收益、低風險的熱銷理財產品時,往往採取“重點宣傳+捆綁銷售”的方式,將高風險、較難銷售的理財產品或新發行的基金產品打包銷售,在合同中也隱晦提及,消費者容易產生“買一送一”的錯誤感覺,直至賬户資金“縮水”才會發覺上當受騙。

四是刻意迴避風險。《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五條要求“商業銀行應科學合理地進行客户分類,根據客户的風險承受能力提供與其相適應的理財產品。”而事實上,對理財產品的風險,銀行工作人員要麼是客户不問便不提,要麼是籠統或含糊帶過,只重點談預期收益,而且強調“最高預期收益”。即便多數銀行理財產品説明書中有風險提示,但風險條款往往繁雜生澀,很難讓投資者對單個具體產品的風險產生警覺。

二、銀行理財產品市場存在問題的成因分析

一是盈利目的驅使。盈利是任何商家的最終目的,銀行也不例外。因此,一般情況下,銀行發行理財產品時,竭力想打開市場、完成理財產品銷售指標,其往往疏於評估客户投資理財的風險,而在虛假誇大宣傳、捆綁銷售上狠下工夫,導致消費者的心裏預期跟投資的理財產品不匹配,尤其是風險承受能力低的中低收入者和中老年人羣,購買了與其不相適應的理財產品後,大呼上當。

二是專業壁壘限制。銀行業務專業性很強,理財合同中存在大量專業術語,缺乏通俗解釋,普通消費者難以通曉合同條款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銀行利用專業優勢,擬定霸王條款、免責條款,收取名目繁多的各種管理費用,且對投資方向、期限、風險、保本等情況進行模糊解釋。

三是信息極不對稱。銀行與客户信息嚴重不對稱,致使消費者的知情權難以保障。絕大多數消費者對於理財產品基本概念不瞭解、對銀行收取各種費用的依據不明白;加之理財產品銷售後,銀行一般不會主動向客户披露理財資金的管理及運用情況、投資組合及風險收益變化,理財產品終止時,也不向客户提供詳細的產品投資收益情況,從而使得消費者對資金的操作、風險情況一無所知。

四是立法相對滯後。就銀行理財產品而言,我國立法相對滯後。目前,關於保障中小投資者利益的相關法律法規尚未出台,對於收取手續費、管理費、服務費的銀行,是否應與理財投資者一起承擔理財風險尚沒有明確規定;監管部門對銀行理財產品和理財服務侵權行為實施監管執法也缺乏法律依據。

三、強化銀行理財產品市場監管的對策建議

一是規範廣告宣傳行為。一方面嚴格審核廣告內容。在理財產品廣告審批中,工商部門應當審查銀行的廣告用語中理財產品名稱是否規範、完整,是否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和承諾性的稱謂。重點審查廣告中宣傳收益率,是否説明了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嚴禁宣傳“預期收益率”或者“最高收益率”,禁止將預測業績作為廣告宣傳內容。另一方面加強理財廣告監測。對電視、報紙、網站等媒體發佈的銀行理財產品廣告加強監測,將轄區理財產品户外廣告納入工商所監測範圍,及時發現並查處違法銀行理財廣告。

二是引導銀行誠信自律。向轄區銀行企業發放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材料,普及相關法律知識,鼓勵銀行切實履行社會責任,指導銀行在代銷保險等產品和推銷自身理財產品前制定相應的銷售規範,以誠為本,自覺做到誠實守法經營,真實向消費者介紹各種產品的實際情況,尤其是是向消費者告知理財產品存在的風險,使消費者明明白白消費。

三是制定推廣示範文本。一方面工商部門應與銀監會、法院金融庭、商業銀行及相關法律人士聯合,共同商討制定格式規範、權責統一的理財合同示範文本,對其中投資方向、理財期限、保本等敏感詞彙以及該類理財產品所面臨的風險評估用通俗的語言進行明確地書面説明,確保合同用語清晰易懂。另一方面,督促商業銀行使用合同示範文本,以有效避免銀行機構利用自制合同霸王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現象發生。

四是構建信息披露平台。積極協調銀監會、消協等各方力量,構建公共信息披露平台,着力解決消費雙方信息不對稱的局面。要求推行理財服務的各商業銀行對運營的理財產品就市場風險、投資方向、盈虧狀況及理由定期進行書面説明,進一步規範銷售操作規程,讓消費者瞭解整個理財產品的運作過程和收益情況,充分保障廣大消費者的知情權。

五是制定完善法律法規。針對投資理財相關法律法規出台滯後的情況,工商部門要積極聯合銀監會、法院金融庭等部門,提請相應級別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儘快制定規範銀行服務理財投資行為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收取手續費、管理費、服務費的銀行,是否應與理財投資者一起承擔理財風險,並對銀行的宣傳誤導、強制搭售、霸王條款等行為,提供詳細罰則,為監管部門對銀行服務機構的侵權行為實施監管執法提供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