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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戰略合作協議

書信函2.85W

農副產品物流配送意向合作協議

農產品戰略合作協議

提供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運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貨物運輸規則的有關規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貨物分揀、取送、車輛運輸、物流配送、貨款代收等服務達成合作意向。

本意向協議是基於雙方共同利益之考量,為建立長期合作之需要。根據國家有關運輸法律、法規之規定,並經雙方友好、充分、坦誠的協商簽訂。以便雙方共同遵守,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條:服務範圍

乙方為甲方提供貨物的門到門配送服務。

第二條:服務期限

本次意向協議無服務期限,服務期限見雙方正式簽訂的《配送服務合同》。

第三條:貨物名稱、性質、規格、數量、重量或體積、起運地點、到達地點、承運日期、運達期限等。

因雙方為長期合作之關係,每次承運的貨物名稱、規格、數量、起運地點、到達地點、承運日期、運達日期等關鍵內容均體現於雙方共同確定的運輸單據上,而此類單據,均為後期簽訂的《配送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運輸費用、結算方式

1、優惠承諾:為保持雙方良好互信的長期合作關係;乙方秉着誠實

信用併為甲方節約物流成本的原則,承諾給甲方最優惠價格,雙方可根據市場行情的變化,對價格作出適時調整(由雙方簽字、蓋章的乙方報價單作為正式合同的附件)。

2、運費等結算程序:詳見後期簽訂的正式合同。

第五條 :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提供給乙方一定面積的停車場所及辦公場所。

2、甲方根據自身資源開拓農產品消費市場,並建立實物門店及網絡電子商務平台。

3、風險控制:基於甲方貨物的安全性及其相應的賠償事宜,甲方必須保證貨物的質量安全,若因甲方的貨物的質量問題導致的'損失,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二、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作為甲方的戰略合作伙伴為乙方提供包括裝卸、分揀、運輸、配送、貨款代收等第三方物流服務。

2、乙方有權配合甲方開拓農產品終端市場,以快速將此項目推向市場,從而實現規模化、集約化、品牌化。

3、乙方必須保質保量地完成甲方的訂單任務。

第六條 :責任豁免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貨物的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乙方不承擔責任:

1、 不可抗力(洪水、地震、泥石流等其它自然災害等);

2、 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

3、 貨物的合理損耗;

4、 甲方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第七條 :合作關係確定

本次意向協議簽訂之日起,甲方不得再尋求其它物流合作商,乙方是本次配送項目的唯一服務提供商。若甲方違約,則對乙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賠償。待其它合作事項討論結束後,由甲、乙雙方簽訂正式《配送服務合同》。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簽字日期: 簽字日期:

農產品戰略合作協議 [篇2]

豐農食品系列產品經銷合作協議書

甲方:閩西豐農食品有限公司

乙方:

為拓寬市場領域,提高企業知名度,充分發揮豐農品牌作用,有效提高經銷商的經濟效益,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現就乙方經銷甲方產品事宜,簽訂合作協議如下:

一、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1)享有甲方授予的在 範圍內的特約經銷權。在該範圍內乙方可以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建立健全銷售網絡,開展合法有效且不損害他人利益的宣傳廣告促銷活動,切實做好產品的推廣銷售工作。

(2)在合同期間內,乙方應完成的銷售任務總額為人民幣 萬元。

(3)合同生效後,如果乙方連續二個月未向甲方訂購產品或連續三個月未完成上述月度任務,甲方有權撤銷乙方經銷資格,終止本合同,並取消乙方的一切待遇。

(4)乙方完成全年銷售量100%以上,享有銷售額3%的獎勵;完成任務150%以上,享有銷售額5%的獎勵;返利等合同期滿後一個月結清。

(5)乙方需要訂貨時,需提前3天向甲方銷售部門報備,(確定準確的品種、數量、規格),發貨計劃必須經乙方有權簽字人簽字蓋章,並傳真到公司銷售部門。

(6)經銷期滿,乙方享有平等條件下的優先續約權。

2、乙方的義務

(1)在取得甲方產品特約經銷權前,乙方必須全面瞭解甲方的企業發展方向、經營方式,全面瞭解甲方產品,全面瞭解經銷地區的產品銷售市場,向甲方提交詳盡的營銷實施方案、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明,並在簽訂本協議時向甲方預交當月進貨定金1萬元,並在一個月內進貨,否則視為乙方違約,此定金不予退還,甲方有權取消乙方經銷權。

(2)廣泛深入開展經銷區域的產品宣傳推廣活動,建立健全銷售網絡。需在一個月內設立下屬經銷網點,開展有序的銷售管理工作。

(3)嚴格執行甲方提出的價格規定,保證在甲方出廠價上浮40%的幅度以上確定零售價,不得低於甲方出廠價銷售產品。

(4)不得盲目進貨、積壓產品,必須堅持先出廠產品先銷售的原則。按產品質量管理要求保管好產品。

(5)及時反饋市場信息和產品銷售動態,並提出合理的指導性意見。

(6)承擔經銷區域的一切銷售費用。

(7)按雙方協商好的價格進貨,運費由乙方承擔,價格表另附一份 。

(8)按雙方約定向甲方及時足額結交貨款。

(9)乙方有義務接待好外來客户,並及時向甲方反饋聯繫。

(10)乙方開展促銷活動,應向甲方提前申報促銷方案,以便甲方密切配合。

二、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的權利:

(1)根據乙方的經銷實施方案經考核後確定乙方經銷權。若因乙方銷售不力,未能完成銷售任務,甲方有權取消乙方經銷權。

(2)對乙方的經銷行為進行跟蹤檢查,若發現乙方跨區經銷甲方產品(屬於乙方區域客户駐外連鎖商場除外),違反甲方價格規定銷售產品,甲方有權取消乙方經銷權。

(3)及時收繳乙方貨款。對乙方未及時結交貨款,甲方有權收回產品,取消乙方經銷權。

(4)決定產品生產加工開發,更換產品包裝、內容及價格,並於十五天前通知乙方作好調整。

(5)對乙方的銷售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建議。

2、甲方的義務:

(1)向乙方提供質量合格的產品。

(2)向乙方提供首次進貨超市進場費和條碼費;堆頭、專櫃費用承擔各50%

(3)向乙方提供產品銷售的相關合法證件和宣傳材料。

(4)按乙方定單要求及時備足產品,指定日期發送。

(5)根據乙方的促銷實施方案,派員到乙方銷售區域,協助乙方做好較大型的產品促銷活動,並向乙方提供促銷期間銷售額10%的促銷品和足夠的促銷品嚐品。

(6)根據乙方所提供的建議意見及時做好整改和服務。

(7)努力做好產品開發,及時推出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產品。

三、貨款結算方式

乙方向甲方現金提貨,款到發貨。

四、質量問題及銷售責任:

1、在保質期內,產品出現內在質量問題,由甲方負責,乙方應及時退還甲方,因此所發生的運費由甲方承擔,若甲方產品出現不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質量安全問題,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

2、因乙方保管不當或因乙方未及時跟蹤服務,超過保質期,乙方應銷燬或退還甲方銷燬因此變質的產品,其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3、乙方定購的產品無質量問題,不予退換。

4、乙方應隨時跟蹤拜訪銷售客户,承擔銷售過程的貨款安全責任。

5、乙方若個別產品不適宜乙方地區銷售需要換貨,必須在出廠兩個月內更換,且需要承擔10%的損耗費。若乙方在保質期內非產品質量問題需要退換貨,需按出廠時間每過一個月扣10%的損耗費,以此類推。

6、乙方停止銷售甲方產品,所欠貨款應於一個月內向甲方結清。乙方用家庭財產作擔保。

五、經銷合作期限:

1、本協議完全履行,經銷合作期為壹年,自雙方簽字起生效;合作期滿,乙方可優先取得續約資格,但需重新簽訂經銷協議書。

2、乙方經銷期間,甲方不得在乙方經銷區域另設經銷商或直接銷售產品,而應將有關客户向乙方推薦介紹。對原有的零售商,全部交由乙方供貨,此銷售額列入乙方銷售任務,但乙方必須履行銷售服務。若乙方未能積極開展銷售業務或停止一個月未向甲方進貨或未銷售甲方某些產品,甲方可以另設經銷商。

3、若乙方終止協議,未銷售的產品需按原定價格銷售,或按出廠價下浮50%退還甲方處理,但退還產品必須具有三分之二的保質期。

4、乙方經銷期間,允許按甲方要求以甲方駐外辦事處形式對外聯繫業務。但乙方應自覺維護甲方合法權益和信譽,否則,因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5、乙方經銷期間,不得銷售與甲方產品類似的產品。否則,甲方有權取消乙方經銷權。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未盡事宜,另行商議。

七、若有糾紛經雙方協商不下,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申請處理。

八、甲方向乙方發貨清單及乙方向甲方存款存單附同合同條款。

甲方:閩西豐農食品有限公司 乙方:

簽約代表: 簽約代表:

地址:福建省龍巖市上杭縣蛟洋工業區 地址:

電話:0597-3621886 電話 :

户名: 閩西豐農食品有限公司 身份證號:

賬號:9090 5260 100 10000 00 5443

開户行:(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上杭縣蛟洋支行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農產品戰略合作協議 [篇3]

新華網台中12月22日電 海峽兩-岸-關-系協會會長陳雲林22日與台灣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在台中籤署《海峽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全文如下:

為保障海峽兩岸農業生產安全與人民健康,促進兩岸農產品貿易發展,海峽兩-岸-關-系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就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合作原則與目標

雙方同意本着互信互惠原則,在科學務實的基礎上,加強檢疫檢驗合作與交流,協商解決農產品(含飼料)貿易中的檢疫檢驗問題,防範動植物有害生物傳播擴散,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

二、業務交流

雙方同意建立業務會商、研討、互訪、考察及技術合作機制。必要時,可成立工作小組開展檢疫檢驗專項領域技術合作研究。

三、訊息查詢

(一)雙方同意提供檢疫檢驗規定、標準、程序等訊息查詢,並給予必要協助。

(二)雙方同意加強農藥及動物用藥殘留等安全衞生標準交流,協調處理標準差異問題。

四、證明文件核查

雙方同意建立檢疫檢驗證明文件核查及確認機制,防範偽造、假冒證書行為。

五、通報事項

(一)雙方同意及時通報進出口農產品重大疫情及安全衞生事件訊息。

(二)雙方同意定期通報進出口農產品中截獲的有害生物、檢出的有毒有害物質及其他不合格情況。

六、緊急事件處理

雙方同意建立重大檢疫檢驗突發事件協處機制,及時通報,快速核查,緊急磋商,並相互提供協助。

七、考察確認

雙方同意建立農產品安全管理追溯體系,協助進口方到出口農產品生產加工場所考察訪問,對確認符合檢疫檢驗要求的農產品,實施便捷的進口檢疫檢驗措施。

八、文書格式

雙方同意訊息通報、查詢及業務聯繫,使用商定的文書格式。

九、聯繫主體

(一)本協議議定事項,由雙方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相互聯繫實施。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可指定其他單位聯繫實施。

(二)本協議其他相關事宜,由海峽兩-岸-關-系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聯繫。

十、協議履行及變更

(一)雙方應遵守協議。

(二)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十一、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

十二、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十三、簽署生效

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各自完成相關準備後生效,最遲不超過九十日。

本協議於十二月二十二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海峽兩-岸-關-系協會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會長 陳雲林董事長 江丙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