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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戰略合作協議

書信函1.06W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甲方)

區域戰略合作協議

為促進xx區民間金融服務業的發展,推動xx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工作,發揮xx-xx學院金融管理學科的傳統優勢,服務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戰略合作協議:

一、甲方委託乙方開展民間金融改革政策研究、課題研究及地方資本市場培育與服務技術攻關等領域的研究工作,乙方以研究報告等形式及時向甲方提供相應的研究成果。

二、乙方組織專門的研究團隊為甲方規範發展民間融資、加快發展新型金融組織、發展專業資產管理機構、發展面向小微企業的金融產品與服務、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設金融綜合改革風險防範機制等金融綜合改革試點工作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甲方對乙方提供的自主知識產權和技術轉讓落户的科研成果,給予相應的優惠、獎勵政策。

三、乙方選派優秀教學科研人員以掛職、兼職、顧問等形式,為甌海區政府金融管理機構、金融企業及民營企業高管開展金融管理培訓服務,為中小企業融資、理財和上市開展技術輔導服務;甲方鼓勵區內民營企業、金融機構與乙方合作建設應用型金融人才培訓基地。

四、甲乙雙方共建金融管理學生實習、實踐基地。乙方鼓勵本校金融管理專業學生到甌海區各級金融機構實習、就業,甲方積極創造條件吸引、接收乙方畢業生就業。甲乙雙方對本戰略合作框架內做出

突出貢獻的人員予以獎勵。

五、甲乙雙方在XX區共同建立專門的合作協調機構,每年不定期舉行會議,統籌協調各類重大戰略合作事項及相關政策,促進雙方交流與合作。

六、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其它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甲方:XXXXXXXXXXXXXXXXXXXXX

簽章:

日期:2012年6月28日

XXXXXX 簽章: 日期:2012年6月28日 乙方:

區域戰略合作協議 [篇2]

合同編號: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鑑於:

華農納米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是一家唯一擁有肥料專用納米碳技術研發、生產和應用專利所有權的高科技公司。公司生產的“zx-i型肥料專用納米碳材料”於2015年5月榮獲國家科技部、環境保護部、商務部和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國家重點新產品證書,經過三年以上的大面積農作物、經濟作物的試驗和推廣應用證明:對提高農作物產量、品質、提高化肥利用率和減少環境污染具有十分顯著的作用。

南亞(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是一家民營企業。

為共同推進“zx-i型肥料專用納米碳材料”的應用和推廣,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在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下,達成如下協議條款,以資雙方共同信守。

一、合作範圍、時間

1.1 甲方授權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技術和生產的“zx-i型肥料專用納米碳材料”生產納米增效肥系列產品,在東南亞區域內(新加坡,印尼,馬來西亞及台灣)從事推廣、示範和銷售。在上述區域內甲方不再授權任何生產商和經銷商從事納米增效肥的生產和銷售業務。

1.2 乙方不得在未經甲方允許或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將自己的經營區域擴大到未經授權的區域。否則,一經發現,甲方有權終止乙方合作資格。

1.3 乙方不得在同一區域經營第三方與甲方同類型的產品。否則,甲方有權終止與乙方的合作資格。

1.4 本合作協議有效期限為5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

1.5 本協議簽訂後,乙方必須在簽訂之日起計算,在所轄營銷區域內完成本協議中約定的銷售量。否則,甲方有權終止乙方的合作資格。(按區域和市場雙方協商)

二、銷售任務

2.1 甲方的產品劃分為三類:

A類: ZX-I型肥料專用納米碳材料(粉末);

B類: ZX-I型肥料專用納米碳材料(溶膠);

C類: 納米增效肥。

2.2 在本協議期限內乙方須銷售甲方各類產品總量必須達到協議的數量噸或以上,

具體及細節,應雙方共同協商並記錄在案。

2.3 雙方合作協議期限內,如因市場或原材料的波動,可以應變修訂銷售數量或

金額。

三、樣品管理

3.1 甲方可為乙方免費提供有限度的營銷樣品,及一切市場推廣所需的材料,印刷

及信息支援,乙方應支付過量樣品的成本貨款。甲方在收到乙方貨款時,向乙方發貨。

樣品的價款由雙方協商確定。

3.2 甲方為乙方提供之免費樣品,乙方不能將甲方的樣品轉提供給甲方的競爭對手

或轉銷售到其他地區,僅限提供給乙方客户端試用或提供給有關國家當局申請進口許可

或測試。如有違反協議,乙方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損失,同時本合同自行失效,甲

方不再另行書面通知。

3.3 乙方如有參與地區,域或國際的展覽,招商或投標等,甲方應於全力配合,並

提供相關的宣傳資料及檢測報告,以及免費提供有限度的迷你型樣品。在國際展中,如

有其他國家地區的客户有意代理,乙方可以轉介回甲方給相關的區域代理,或由甲方書

面同意回饋乙方跟進。

四、價格條款

4.1 甲方實行款到發貨,但根據成交金額的大小和實際情況可以另行協商付款協議。

4.2 甲方若修改產品報價,特別是提高產品報價,必須至少提前30個工作日書面

通報乙方。如乙方在提價期內有投標文件處於有效期內的,在乙方中標後,甲方應予以

乙方提價前出貨價供貨。

4.3 甲方產品按出廠價格供給乙方,乙方必須嚴格執行甲方對外價格體系。但個別

國家的税務有別,當地代理可以酌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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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甲方不斷推出新品,乙方享受甲方的新品以最優惠價購買的權利。

五、業務協作

5.1 甲方有義務向乙方提供經營所需資質、資料及相關產品檢測報告。

5.2 如乙方要求,甲方有義務派專業技術人員對乙方技術和業務人員進行產品、及

技術的培訓,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5.3 若有乙方授權區域的用户向甲方諮詢有關產品及價格,甲方應全權轉介給乙方

處理及跟進。

5.4 如果,諮詢方為當地國家機關,部門。 甲方應通知乙方,雙方共同配合跟進

及處理。

六、市場配合

6.1 乙方有義務定期向甲方反饋產品在其區域的市場情況,以便雙方有目的地調整

產品結構和銷售策略,制定新的推廣計劃。

6.2 乙方應根據當地市場制訂切實可行的銷售策略和經營方案,建立客户檔案,及

時反饋當地市場信息動態,並向甲方傳達客户資料和意見。

七、工程支持

7.1 如因項目競標需要,乙方可要求甲方協助乙方完成技術及業務方面的工作。對

單項合同額大於20萬元的項目,乙方必須及時向甲方公司進行備案。

7.2 甲方可根據乙方要求,針對具體項目出具工程授權書;並提供所需各種認證、

檢測報告等資料。

7.3 如有需要,乙方可要求甲方組建課題項目組,協助乙方重點攻關、管理大中型

項目,甲方須盡全力協調、配合,費用雙方另行商定。

八、維權打假

8.1 乙方有義務在本轄區作好甲方產品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如發現侵犯甲方知識

產權的,應及時書面通知甲方,並協助甲方進行打假維權工作。

8.2 乙方不得對甲方商標、標籤等標識遮擋、塗改或破壞,更不得從事對甲方產品

的假冒或仿製等違法行為。一經發現,甲方將立即停止供貨,並追究乙方法律責任。

8.3 若乙方單獨進行本協議產品的宣傳、廣告活動時,應事先書面告知甲方,經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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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同意後方可進行。

8.4 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將產品合作權以任何形式轉讓。

8.5 除法律規定必須公開的資料信息以外,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乙方的經營

狀況、信息資料、客户跟蹤狀況等包括但不限於以上的其他有關乙方的情報資料。乙方

也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甲方按本合同規定提供的經營技術、營銷策略、商業祕密等情報。

九、物流管理

9.1 對於乙方或乙方客户的單項訂單,甲方協助辦理運輸事項,運費由乙方或乙方

的客户承擔,特殊情況可按乙方要求調整運輸方式,但需雙方確認後貨運價格後發貨。

9.2 乙方收貨時應與貨運公司當面點清收貨數量、規格型號,外包裝破損的應當場

開箱檢驗,確認產品質量後才能簽收;如發生貨差、貨損,須在貨運公司的《貨物託運

單》上註明缺損貨物的型號、數量,拒絕簽收缺損貨物,作為收貨依據與公司對帳,對

於經確認的因運輸造成貨差、貨損,甲方本着不影響客户的原則,可先行墊付部分貨物,

待貨運索賠到位後再與乙方結算。

9.3 乙方對所收到的產品的規格型號、數量、質量,驗收期限為3天(如貨運公司

要求當場驗貨,乙方應給予配合)。如有異議,應在驗收當天內向甲方提出相關的書面

投訴反饋資料和依據,否則可視為乙方對所收產品驗收合格,其產品所有權隨之由甲方

轉移至乙方,其後由物流因素產生的經濟責任,甲方不予負責。

十、不可抗力:

由於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等不可抗力,雙方可以根據不可抗力事件對本

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協商決定是否終止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免除履行本合同的責任,

或者延期履行本合同。

十一、違約責任

11.1 本合同生效後,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本合同的,應向守約方支付本

合同總金額20%的違約金,若守約方實際損失大於此違約金數額的,超過部分違約方亦

應全額賠償。

11.2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協議條款中規定的義務,即構成違約,經守

約方提出書面整改意見30天后仍未改正,守約方有權終止協議,並有權要求對方承擔

包括賠償損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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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因在履行過程中引起的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雙方同

意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解決。

十三、其他

13.1 甲乙雙方須相互提供營業執照等有效證件之影印件,以表明雙方都具有獨立

承擔民事責任的資格。雙方一致確認:甲方與乙方為戰略伙伴關係,甲,乙雙方未經對

方書面同意不得以對方名義從事任何業務活動。除本協議約定外,雙方不為對方的經營

及經濟活動承擔任何的擔保和法律責任。

13.2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

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權代理人): (授權代理人):

地址:

郵編:300457 郵編:149544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帳號: 帳號: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標籤:協議 戰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