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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作物售後服務承諾書

書信函2.04W

為規範種子生產經營行為,加強自律,確保廣大農民用上“放心種”,本公司現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廣大種子使用者鄭重承諾:

農作物售後服務承諾書

一、不經營未經審定或超種植範圍的主要農作物品種;

二、不經營標籤不規範的包裝種子,不經營散裝種子;

三、不經營假、劣種子;

四、按規定製作種子經營檔案;

五、不做違法種子廣告宣傳;

六、不侵權銷售國家保護的品種;

七、不經營未依法取得許可的轉基因品種;

八、積極配合搞好種子管理。

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告知承諾書

告知方:        承諾方:

(蓋章)        (簽字、蓋章)

許可項目:

簽訂時間

根據《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對部分企業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告知方與承諾方就種子經營的許可批准以及監督事宜簽定本告知承諾書,以資共同遵守,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與法律責任。

一、行政許可機關告知

廈門    農業局(以下稱本行政機關)就申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以外的種子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核發《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有關事宜告知如下:

(一)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五章種子經營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

2、農業部《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章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第十一條至第二十條規定;

3、農業部《農作物種子標籤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

4、農業部《農作物商品種子加工包裝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

5、《福建省農業廳關於辦理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通知》閩農種[2001]93號文規定。

(二)許可條件:

1、應具有與經營種子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資金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申請註冊資本達到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300萬元以下;

2、具有能夠正確識別所經營的種子、檢驗種子質量、掌握種子貯藏、保管技術的人員。其中具有1名以上經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

3、具有與經營種子的種類、數量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及加工、包裝、貯藏保管設施和檢驗種子質量的儀器設備;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三)許可辦理:

1、申請人應憑工商部門核准的企業名稱與本機關簽定《種子經營許可告知承諾書》;

2、申請人憑本告知承諾書即可先行向工商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手續;

3、正式開業前,申請人應書面通知本行政機關。本機關收到通知書後2個工作日之內作如下決定:

(1)對符合條件的核發審批許可證件;

(2)對不完全具備履行告知承諾規定條件但可以整改的,指導申請人實施整改;

(3)對主要條件不具備履行告知承諾規定要求且無法實施整改的,在2個工作日之內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核減審批許可事項涉及的經營項目。

(四)、行政管理要求:

1、申請人獲得《種子經營許可證》後,應接受本行政機關的檢查,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種子經營法律、法規的管理規定;

2、不符合許可條件或未獲得本行政機關許可,不得從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以外的種子的經營;

3、申請人如需變更事項的,應及時到本行政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4、申請人應在客户能夠看見的醒目位置懸掛《種子經營許可證》,該許可證有效期限為5年;

5、種子經營者應當建立種子經營檔案,載明種子來源、加工、儲藏、分級、包裝、分裝、運輸和質量檢測各環節的簡要説明及責任人、銷售去向等內容。種子經營檔案應當保存至種子銷售後2年時間;

6、種子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種子使用者提供種子的簡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條件的説明與有關諮詢服務,並對種子質量負責;

7、銷售的種子應當附有標籤。標籤標註的內容應當遵守農業部《農作物種子標籤管理辦法》的規定。銷售轉基因植物品種種子的,標籤標註的內容應當遵守農業部《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的規定。

(五)監督與法律責任:

1、按《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對企業登記部分前置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的暫行規定》辦理許可項目,本行政機關依照《行政許可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監督檢查,如在檢查中發現有違法現象的',本行政機關將依法處理,由此引進的經濟損失和法律後果由生產經營單位及個人自行承擔;

2、因本行政機關告知不明確、不具體或者告知錯誤的,由本行政機關承擔法律責任。本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過錯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過錯責任;

3、許可機關在規定的時間內不作是否予以核發行政許可證決定的,視同當事人具備了核發許可證的條件;由此引起的法律後果由本行政機關予以承擔;

4、申請人在行政許可的整個過程中,有權依照《行政許可法》以及《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行政複議法》、《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使法律救濟權利,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5、申請人認為本行政機關未履行種子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制度中應承擔的義務的,可以向市效能辦投訴,由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對移送處理的,由該機構於3個工作日書面通知投訴人。

二、申請人承諾

(由申請人使用鋼筆或墨水筆填寫,要求填寫內容準確,字跡清晰可辯)

申請人名稱(姓名):                       ,

住所:       ,聯繫電話:          ,

傳真:       ,e—mail:           。

申請人承諾:

廈門  農業局:

申請人為               (企業名稱),位於

(住所),生產經營場地(地址)在         ,申請從事          (行業)的業務。

申請人對行政機關告知書的內容已作認真的閲讀,對理解不清的問題已向經辦人員書面提出,並得到了準確的答覆。現就行政機關告知書的要求慎重作如下承諾,該承諾為申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並由申請人承擔法律後果:

(一)承諾履行行政機關告知的義務,接受行政機關的監督和管理;

(二)承諾現有經營條件不存在法律法規和省市規定禁止經營、不具備整改條件等情形;

(三)承諾在行政機關規定的時間(開業前)內達到申請許可證的主要條件:

1、註冊資金    萬元;

2、有與種子經營內容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名,其中有經省級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檢驗員    名;

3、有滿足加工、檢驗種子的必要儀器設備   台(件);

4、本人承諾有與經營項目相適應的經營場所    平方米,其中倉庫面積    平方米,檢驗室面積    平方米。

(四)承諾在行政機關要求整改的時間內達到申請許可證件的全部條件;

(五)承諾取得工商登記後未獲得廈門市農業局頒發的《種子經營許可證》之前或者雖有證照在不符合許可條件時,不從事種子經營活動;

(六)承諾在種子經營中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種子法律、法規、規章的管理規定;

(七)承諾因不履行義務和違法經營自行承擔經濟風險損失和法律責任。

三、附註

1、本告知承諾書以配套的表格、文書格式同時在本行政機關的辦公場所和市農業局、市政府網站上公示,供申請人下載使用;

2、根據《種子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農業部確定: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馬鈴薯為主要農作物外;福建省確定:甘薯、茶樹為主要農作物。

3、《種子法》規定不需要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無需辦理;

4、本告知承諾文書一式三份,一份由本行政機關歸檔,一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歸檔,一份由承諾人保存。

5、廈門     農業局地址:        

郵編:        ;電話:           ;

分管領導       電話:      

承辦人員       電話:      

廈門市工商局地址:湖濱南路43號,郵編:361004,電話:2201536

6、監督渠道:

市效能辦電話:968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