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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法律碩士有哪些複習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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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準備考研法律碩士的朋友們,需要把重要的複習要點掌握好。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考研法律碩士複習重點,歡迎大家前來閲讀

考研法律碩士有哪些複習要點

  考研法律碩士複習要點:量刑情節

一、量刑情節的概念、特徵和種類

(一)量刑情節的概念

量刑情節,又稱刑罰裁量情節,是指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裁量刑罰時應當考慮的、據以決定量刑輕重或者免除刑罰處罰的各種情況。

(二)量刑情節的特徵

1.它與定罪即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並無關係。

2.它能夠表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及其所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

3.它對刑罰裁量的結果即處刑輕重或者是否免除刑罰處罰,具有直接的影響。

(三)量刑情節的種類

量刑情節可分為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

二、法定量刑情節

(一)法定量刑情節概念和分類

法定情節,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司法人員必須予以考慮的影響量刑的因素。法定情節有從輕、從重、減輕和免除處罰的情節。

(二)法定量刑情節主要適用規則

1.從輕處罰情節和從重處罰情節的適用規則

《刑法》第62條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2.減輕處罰情節的適用規則

《刑法》第63條第1款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該條第2款規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3.免除處罰情節的適用

根據我國《刑法》第37條的規定,免除處罰,是對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罰處罰。

三、酌定量刑情節

1.概念:指人民法院從審判經驗中總結出來的,在刑罰裁量過程中靈活掌握、酌情適用的情節。

2.種類:

(1)犯罪的動機;

(2)犯罪的手段;

(3)犯罪的時間、地點;

(4)犯罪侵害的對象;

(5)犯罪造成的損害結果;

(6)犯罪分子的一貫表現;

(7)犯罪後的態度。

  法碩考研重點詳解:保證

一、保證的概念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擔保方式。

二、保證的特徵

保證具有以下特徵:(1)保證是由第三人提供的擔保方式。(2)保證屬於人的擔保。(3)保證具有從屬性、補充性、相對獨立性和明確的目的性。主合同不成立或者無效,保證合同當然不成立或者無效。

三、保證的設定

保證的設定條件包括:

1.須保證人符合法定條件

國 家機關原則上不得為保證人,除非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而進行轉貸。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 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也不得擔任保證人。但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擔任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書面授權可以提供保證。

2.須保證人與債權人達成合意且意思表示真實

保證人提供保證的意思必須明確具體,而且必須是其本人的真實意圖,而不是受欺詐或受脅迫的結果。

3.須主合同合法有效

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隨之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無過錯的,亦不承擔其他民事責任;保證人有過錯的,承擔部分民事責任。

4.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保證依保證合同而設立。保證合同內容主要包括:(1)被保證酌主債權種類、數額。(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3)保證的方式。(4)保證擔保的範圍。 (5)保證的期間。(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保證合同屬於從合同,除須具備主合同的有效成立前提條件外,保證合同本身還須具備合同的有效條件才 能成立。

四、保證的方式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所謂先訴抗辯權是指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併對 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可以拒絕對債權人承擔責任的權利。採用何種方式,由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連帶責任 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五、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是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存續期間,亦即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保證期間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或者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在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 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 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或者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 證責任。在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 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 法律後果。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 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六、保證的效力

保證有效成立後,其效力體現在:(1)在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債權人在履行期限屆至時,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而保證人則享有主債務人享有的一切抗辯 權。同時,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還享有先訴抗辯權。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 按照約定。(2)在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主債務人追償。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 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 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並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法碩考研重點詳解:法律關係構成要素

一、法律關係的主體

(一)法律關係主體的概念

法律關係的主體是指法律關係的參加者,即法律關係中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法律關係的主體具有法律性和社會性。

在我國,能夠參與法律關係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公民)、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和國家。

(二)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法律關係主體參加法律關係還有資格上的限制,這在法學上被稱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權利能力是權利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它反映了權利主體取得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

行為能力是權利主體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行為能力以權利能力為前提,自然人有權利能力並不一定有行為能力,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是一致的。根據年齡和精神健康狀況的不同,將民事行為能力人劃分為三種:

1.完全行為能力人,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年滿18週歲的公民:二是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2.限制行為能力人,即10週歲以上未成年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辦理或徵求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即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他的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行。不能辨認和控制其行為的精神病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法律關係的內容

(一)法律權利

1.法律權利的概念。

法律意義上的權利一詞最早來源於羅馬法。從形式意義上講,法律權利的一般含義是,作為法律關係主體即權利主體或享有權利人,依法具有自己這樣行為或不這樣行為,或要求他人這樣或不這樣行為的能力或資格。法律意義上的權利與其他性質上權利的主要區別在於,它是體現國家意志的法律、法規所承認和保護的。

2.法律權利與權力的區別

在實際使用中,它們與權利的主要區別在於:

(1)在我國現行憲法中,對中央國家機關使用職權一詞,對地方國家機關使用權限一詞,對公民則使用權利一詞。

(2)權利主體一般是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權力主體則只能是被授予權力的國家機關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員。

(3)權利和權力的自由度不同。權利主體對其享有的某些權利是可以轉讓或放棄的,職權不能放棄、不可讓與。第四,權力的強制性是直接的,權利的強制性則是以權力為中介的,是間接的。

(二)法律義務

法律義務是指作為法律關係主體即義務主體或承擔義務人依法應這樣或不這樣行為的限制和約束。

(三)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的相互關係

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是一對錶徵關係和狀態的範疇,是法學範疇體系中最基本的範疇。義務是權利的關聯詞或對應詞,兩者相輔相成,有權利即有義務,有義務即有權利,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二者互為目的,互為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