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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法律碩士複習有哪些要點

校園1.03W

考生們在進行考研法律碩士的複習時,需要了解清楚重要的考點有什麼。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考研法律碩士複習重點,歡迎大家前來閲讀。

考研法律碩士複習有哪些要點

  考研法律碩士商夏時期法律制度

一、中國法律的起源

(一)夏代的建立與中國法律的產生

國家和法律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同世界其他各民族一樣,中國在國家形成以前,也存在着沒有階級差別、也沒有法律的原始社會。至公元前21世紀夏啟建立夏王朝時,中國的國家和法律制度即正式形成,其主要依據在於:

1.夏啟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凌駕於全社會之上的世襲帝王。夏啟以暴力手段奪取了政權,王位世襲製取代了氏族禪讓制,從而給原始氏族制度以致命打擊,並導致它的最終解體。

2.夏朝已開始按地域劃分統治區域。夏啟在奪取政權以後,把所征服的地域劃為"九州",設"九牧"為九州的地方長官,開始形成新的國家行政區劃。

3.夏朝已建立了國家機構和公共權力系統,包括軍隊、職官、監獄以及貢賦制度。

4.夏朝還形成了以國家強制力為直接後盾的法律制度。夏代統治者對原始社會的"禮"和其他氏族習慣加以改造,使之上升為國家形態的習慣法,成為維護階級統治的有效工具;同時還頒佈了一系列法令,維護王權,鎮壓各種違抗"王命"的行為和其他社會犯罪。

(二)中國法律起源的特點

由於古代中國特殊的歷史環境,中國國家和法的形成具有自己鮮明的特點。中國古代文明起源是從家族制度發展到宗族制度,原來的血緣關係紐帶並未因原始氏族制度的瓦解而削弱,而是轉化為家族與宗族制度的形式保留下來。從黃帝時代開始直至夏、商、西周的古代國家,都是由若干宗族組織構成的。由於國家形態與宗族體制合二為一,其社會結構也以家族和宗族集團為內涵,自由人與非自由人均以家族和宗族成員的形式出現。法律的起源受其影響,也形成了不同於西方社會的自身特點:

第一,古代法律的起源,與宗法等級制度緊密結合在一起,具有明顯的宗法倫理性質。以身兼各支同姓宗族之大宗和異姓結盟宗族之共主的天子為首的各級宗主與大小貴族,大都利用家族或宗族血緣關係,維護整個社會的上下、尊卑、貴賤、親疏的宗法等級秩序,致使國家政權、象徵國家政權的王權與族權以及代表族權的父權、夫權形成高度的統一。因此,中國早期法律制度兼有國法和宗法的雙重性質,既適用於各支宗族內部,又適用於整個國家。

第二,古代法律的起源,主要是以刑始於兵和禮源於祭祀的形式完成。其法律制度由禮與刑兩部分組成,始終貫穿禮刑並用原則。以各級宗主及大小貴族所代表的統治者,一方面制定大量系統詳備的宗法禮儀制度,運用禮發揮其調整社會關係的"禮法"職能;另一方面,又以對法律進行專擅壟斷的祕密操作手段,通過施用嚴刑峻罰行使其鎮壓職能,輔助"禮法"的貫徹實施。這就影響了法律所應具備的客觀公正性質與價值公平原則,使得中國古代法制文明具有"禮治"、"德治"和"人治"特色。

第三,古代法律的起源,與家族和宗族國家制度的成熟完備相一致;同時以主要生產資料土地的所有權為核心的財產物權,即以宗族國家所有制為基本內容。一方面,由於強調家族、宗族、國家利益和集體協作精神,其社會分工由宗族組織內部統一調節,故其內部的社會分工比較發達,形成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結構,而使宗族組織以外的商品經濟不夠發達。另一方面,唯其家長或宗主才有財產處分權,因而除各級宗主代表宗族擁有一定的私有權外,其他個體私有權的法律觀念未能正常發展起來。為了使個人或個體家庭服從各級宗主及其所代表的家族、宗族、國家利益,刑事、行政、經濟立法等公法體系異常發達,而作為私法的民事立法相對滯後。

二、司法制度

天罰神判

在夏、商兩代,神權法思想一直是佔統治地位的法制指導思想。在這種神權法思想的支配下,夏、商兩代(特別是商代)將宗教意識與審判精神相結合,形成了"天罰"與"神判"制度,這是夏、商訴訟制度的根本特徵和基本面貌。

首先,統治者利用社會上普遍存在的迷信心理,假託神意進行審判。國王(尤其是商王)每逢審判時,必先通過占卜求問天神,然後再作出判決,從而把國王的隨意審判塗上一層神權色彩,使審判結果更富於權威性、欺騙性。所以,到商代,卜者參與司法,偽託神意斷罪,實行所謂神判已是常例,有不少卜辭可以為證。

其次,假託鬼神之意,實施"天罰"。夏、商兩代統治者都以所謂"天討"、"天罰"來解釋其實施法律和司法鎮壓的最終依據,這在夏啟伐有扈氏、商湯伐桀和盤庚遷都時發佈的王命中得到了充分體現。夏、商統治者實際上是在利用宗教意識來強化司法鎮壓,以使臣民服從君主的意志。

夏、商兩代的"天罰"思想和神判制度至春秋以後仍長期存留在中國曆代的訴訟文化之中。

  考研法律碩士南京臨時政府法律制

一、憲法性文件

(一)《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1.《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的制定與特點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以下簡稱《臨時政府組織大綱》)是辛亥革命勝利後備省都督府代表會議通過的關於籌建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的綱領性文件,於1911年12月3日通過,1912年1月2日修訂,共4章21條。它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廢除封建帝制,以美國的國家制度為藍本,確立了中華民國的基本政治體制,實行三權分立原則。

2.意義

《臨時政府組織大綱》是資產階級共和國的第一個憲法性文件,其歷史意義在於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為以孫中山為首的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的成立提供了法律依據。《臨時政府組織大綱>雖然在形式上並不十分完備,但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確認共和政體的誕生,宣告廢除帝制,因而具有進步意義,併成為制定《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基礎。

(二)《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1.制定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以下簡稱《臨時約法》)是在辛亥革命後南北議和的過程中制定的。2月15日,參議院選舉袁世凱為臨時大總統,革命政權落入了軍閥之手,革命黨人更希望制定一部約法來制約袁世凱, 因而在孫中山主持下加快了制定約法的步伐。3月8日,《臨時約法》在參議院三讀通過,並於袁世凱在北京就任臨時大總統的次日-月11日由孫中山正式公佈,共7章,56條。

2.主要內容及特點

《臨時約法》具有中華民國臨時憲法的性質,在正式憲法實施以前,具有與憲法相等的效力。作為一部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性質的憲法文件,具有資產階級革命性和民主性。其主要內容包括:

(1)明確宣示中華民國為統一的民主共和國。

(2)確立了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的政治體制和國家制度。

(3)規定人民享有廣泛的權利及應盡之義務。

(4)確認保護私有財產的原則。

《臨時約法》的主要特點就是對袁世凱加以限制和防範。主要表現在:

(1)改總統制為責任內閣制,以限制袁世凱的政治權力。

(2)擴大參議院的權力。

(3)規定特別修改程序。

3.歷史意義

《臨時約法》作為近代第一部全面的資產階級憲法文件,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徹底否定了中國數千年來的君主專制制度,肯定了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制度和民主自由原則,在全國人民面前樹立起“民主”、“共和”的形象。它所反映的資產階級的願望和意志,在當時條件下是符合中國社會發展趨勢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廣大人民羣眾的.民主要求。但由於歷史條件的限制,《臨時約法》也存在明顯的不足和嚴重的缺陷,其中既有立憲觀念的問題,也有具體條文和立法技術的問題,但這些並不影響其歷史意義。

二、其他革命法令

南京臨時政府在其存在的短短3個月時間內,頒佈了一系列革命法令,旨在保障民權,發展經濟,促進文化教育和社會改革。擇其要者分述如下:

1.保障民權的法令。《保護人民財產令》是孫中山督責內務部發布的重要法令,共5條。

2.發展經濟的法令。

3.文化教育方面的法令。

4.社會改革方面的法令。

三、司法制度

(一)中央司法機關

南京臨時政府分別設立了司法行政機關和審判機關。最高司法行政機關為司法部,設總長一人,次長一人,其職責是管理“關於民事刑事訴訟事件、户籍、監獄、保護出獄人事務,並其他一切司法行政事務,監督法官”。最高審判機關為臨時中央審判所或最高法院。按《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的規定而設臨時中央審判所,後則依《臨時約法》的規定設最高法院。

(二)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

南京臨時政府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包括:

1.確立司法獨立的原則。

2.禁止刑訊。

3.禁止體罰。

4.試行公開審判及陪審制。

5.試行律師制度。

  考研法律碩士西周的立法概況

一、“明德慎罰”的立法指導思想

周初統治者注重從商朝敗亡的歷史經驗中汲取前車之鑑,認為天命是會改變的,天命總是歸於有德者,天意總是通過民意表達出來。從夏商時代的神權法思想,發展到 對人的關注,提出“以德配天”的民本思想,並將“德”這一抽象的倫理道德準則落實到現實統治之中,形成了“敬天保民”的政治思想和“明德慎罰”的法律思 想。西周主張首先要用“德教”的辦法來治理國家,通過道德教化使天下人民臣服;同時在制定法律實施刑罰時應當寬緩謹慎,不應一味地用嚴刑重罰來迫使臣民服 從。明德慎罰並非削弱刑罰,而是為了更有效、更準確地施用刑罰,防止因濫刑而激化矛盾。以明德慎罰取代天罰,具有更強烈的政治號召力和更廣泛的社會滲透 力,在這一思想的指導下,西周形成了“禮”與“刑”結合的法制特色。

由夏商時期的專任刑罰,發展為注重德禮教化、慎用刑罰以及因時制宜地制定和適用刑事政策。這是古代法律思想史上的重大進步,為後世“德主刑輔”法律思想的產生和發展奠定了基礎。

二、呂刑

西周經成康之治後,至穆王時國勢漸衰,財政拮据。周穆王為革新政治,命司寇呂侯作《呂刑》。它應是西周中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具體內容已不可考。《尚書·呂 刑》中記載了呂侯法律改革的情況,是根據西周官方檔案所整理的歷史文獻,其主要內容與穆王所處的時代背景相符,也符合周初以來一貫的刑法指導思想,因而可 據以剖析《呂刑》。

《呂刑》繼承並貫徹了周初明德慎罰的思想,以苗民無德濫刑遭受亡國絕祀的歷史教訓説明建立法度的重要性,強調必須以德教為本,用刑適中(“明於刑之中”),提 出懲罰與罪行相符(“其罪惟均,其審克之”,“上下比罪”),結合具體案情靈活處斷(“刑罰世輕世重”、“輕重諸罰有權”)、案情不能確定時從輕不從重 (“五刑之疑有赦”、“五罰之疑有赦”)等審案原則,還規定了較為完整的收贖辦法,贖刑由此開始制度化。

三、九刑

九刑有兩種含義:一是指周朝制定的九篇刑書。《左傳》記載:“周有亂政,而作九刑。”《逸周書》中提到成王時有“刑書九篇”,可能西周中後期才有《九刑》之名。二是指西周的九種刑罰,即墨、劓、剩、宮、大辟五刑加上贖、鞭、撲、流等刑罰,合稱“九刑”。

四、周公制禮

所謂“禮”,是中國古代社會中長期存在的、維護血緣宗法關係和等級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則以及言行規範的總稱。禮最早是氏族社會祭祀鬼神的儀式,是人們自願遵 守的習慣,所謂“奉神人之事通謂之禮”。“國之大事,唯祀與戎”,祭祀被認為是生活中頭等重要的大事。隨着社會的發展和氏族成員間的等級分化,禮所體現的 階級意志越來越顯著。原始狀態的禮逐漸由氏族時代的習慣演化而具有法的性質和作用,原來用以區別血緣關係親疏尊卑的禮,同時成了確定人們在社會中等級尊卑 地位的法。

孔子云:“殷因於夏禮,其損益可知也;周因於殷禮,其損益亦可知也。”説明“禮”在夏朝即已存在,商、周兩朝在前代禮制的基礎上都有所補充和發展。周公是西 周初年重要的政治家、思想家,周公在武王死後的攝政期間,深切認識到禮的社會政治作用,因而在立國之初便進行了制禮活動,《左傳·文公十八年》有“先君周 公制禮”的記載。周公制禮是將夏商兩代的禮制加以折中損益,融合周族的禮制,制定了通行全國的較為全面系統化的周禮。通過制禮,周禮已成為指導國家運行的 大法,即所謂禮典,規範調整着西周時期政治、經濟、軍事、司法、教育、婚姻、家庭等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周禮也是西周時期法律規範的重要形式之一。

五、禮與刑的關係

周公制禮之後,西周禮制的內容和規模空前發展,對當時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都起着重要的調整作用,上至國家政權組織制度,下至社會成員的衣食住行,都與禮密切 相關,受到禮的嚴格制約,禮被認為是“經國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後嗣”的最主要規範,所謂“夫禮,天之經也,地之義也,民之行也”。雖然春秋戰國時期周 禮逐漸喪失了其規範社會的作用,但西周禮制的許多內容仍為後世儒家繼承和發揚,成為中國傳統文化的核心內容,並深刻影響着整個東方世界。

古代的禮有兩層含義: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則,二是具體的禮儀形式。作為抽象精神原則的禮,寓於具體的禮儀形式之中;具體的禮儀形式則以抽象的精神原則為指導。 西周禮制之中,抽象的精神原則主要可歸納為“親親”與“尊尊”。所謂“親親”,是要求在家族範圍內,人人皆親其親,長其長,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 夫義、婦聽,每個人都應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壓親。而且,“親親父為首”,全體親族成員都應以父家長為中心。所謂“尊尊”,即要求在社會 範圍內,君臣、上下、貴賤應該恪守名分,所有臣民皆應以君主為中心,即所謂“尊尊君為首”。在“親親”、“尊尊”兩大原則之下,又形成了“忠”、“孝”、 “節”、“義”等具體的精神規範。但比較而言,忠高於孝,國重於家。

西周時期的禮儀內容可分為五個方面,通稱為“五禮”,即吉禮、凶禮、軍禮、賓禮、嘉禮。吉禮是祭祀之禮,古人認為祭祀鬼神、祭祀祖先能給自己帶來福祉,故稱 祭祀之禮為吉禮;凶禮是喪葬之禮;軍禮是行兵打仗之禮;賓禮是迎賓待客之禮;嘉禮是冠婚之禮。此外,還有“六禮”、“九禮”之説,劃分則更為詳細。

“禮” 與“刑”的關係幾乎貫穿中國古代法制史的始終,西周時期兩者的關係更為密切,可謂互為表裏,相輔相成,共同構成上古法制的完整體系。但是禮和刑的作用並不 相同,禮是要求人們自覺遵守的積極規範,側重於預防;刑則是對犯罪行為的制裁,側重於事後的處罰。正所謂“禮者禁於將然之前,而法者禁於已然之後”,禮強 調道德教化,刑則着重懲罰鎮壓,道德教化不成,對於嚴重違禮的行為要使用刑罰鎮壓,即所謂“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則入刑,相為表裏者也”。

另一方面,禮與刑的適用原則不同。《禮記·曲禮》中説:“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體現的是西周宗法體制下的等級特權制度,也是後世法律的重要原則。所謂 “禮不下庶人”,是指庶人以下的人日日忙於生產勞動,不具備貴族的身份和禮所要求的物質條件,因而不可能按貴族的禮儀行事,禮也不是為他們設立的。但這絕 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禮的約束,任何越禮的行為都要受到懲罰,對庶人更是如此。所謂“刑不上大夫”,首先是指制定刑罰的目的主要不是針對貴族,而是防範和 制裁庶人;其次是指貴族犯罪在適用刑罰上可以享有某些特權,一般犯罪能夠獲得寬宥。貴族的嚴重犯罪,制裁手段也可以放逐乃至賜死,但不在市朝行刑,以體現 貴族“可殺不可辱”,保持貴族的尊嚴。

六、宗法制度

宗法制度是一種以血緣為紐帶,家族組織與國家政權相結合,以維護貴族世襲統治的制度。宗法制度由氏族社會的父家長制發展而來,西周初年為保證周族家天下的穩 固,實行“封邦建國”的分封制而逐漸形成。周天子對王畿之外的土地實行“授民授疆土”,即把土地、人民封賜給各級諸侯,各級諸侯又把自己封國內的部分土地 封賜給卿大夫,卿大夫再把自己采邑內的部分土地給其臣屬(即,“士”),這樣層層分封,形成了周天子、諸侯、卿大夫、士之間嚴密的等級結構。分封主要以父 親的直系血緣關係為依據,由此構成了以周天子為中心的家天下的宗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