糯米文學吧

位置:首頁 > 範文 > 職場

勞動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

職場2.34W

勞動合同與承攬合同有很多的不同點,所以有一部分的人都會想知道勞動合同與承攬合同有什麼不同。下面為您精心推薦了勞動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分,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

  勞動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差別

(1)勞動合同目的在於提供勞務,其標的在於勞動本身;承攬合同則在於一定工作的完成,雖然涉及到勞務,但它的目的不在於勞動本身,而在於勞動成果,勞動本身僅為獲得其成果手段而已。

(2)勞動合同中,無論勞動有無成果,均能獲得報酬;而承攬合同如無成果時,則不能獲得報酬。

(3)勞動合同中,勞動者提供勞務,需服從相對方的安排,其工作具有某種從屬性;而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工作具有獨立性。

(4)勞動合同中,勞動者因執行職務侵害他人權利時,其責任通常是先由單位先行承擔,如勞動者有過錯,其後按照其過錯大小承擔責任;而承攬人在承攬過程中的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通常由直接承攬人承擔。

(5)勞動合同反映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人之間的以勞動報酬、勞動福利等為核心而發生的合同關係;而承攬合同,反映的是兩個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一方為另一方提供工作成果而發生的合同關係。

  承攬合同和勞務合同的比較

一、承攬合同、勞務合同的概念比較

我國合同法第251條對承攬合同定義為:“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勞務合同(僱傭)是指提供勞務者按照接受勞務一方的指示,利用接受勞務一方提供的條件提供勞務,接受勞務一方向提供勞務的提供勞務者支付勞動報酬。

二、承攬合同、勞務合同的具體比較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獨立地提供勞務的合同,其標的具有特定性,且為雙務、有償、諾成和不要式合同。

勞務合同為勞務合同為雙務、有償,但須以勞務供給本身為目的,若勞務供給僅為其他約定的附隨義務或者為達成其他目的的手段,不成立勞務合同。

勞務合同是提供勞務者供給勞務為目的的合同,勞務合同以勞務供給本身為目的。承攬合同是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並向他方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該工作成果並給付一定報酬的協議。承攬人已供給勞務,如果工作未完成,不得請求報酬,而提供勞務者若已供給勞務,即使未達到接受勞務一方所期望的結果,接受勞務一方仍須支付提供勞務者報酬;承攬合同的承攬人自己承擔危險獨立完成工作,而勞務合同的危險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即“勞務契約”,當事人一方向對方提供勞動力以從事某種工作,由對方提供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的協議,特點是一方提供勞動力供對方支配,與一方獨立完成對方所委託工作的承攬合同和一方向對方提供特定勞務的勞務合同不同。因此,其具體區別在以下幾點:

一是合同的標的不同。承攬合同是以承攬人完成一定的工作並交付該工作成果為標的,勞務合同則是以提供勞務者的勞務為標的。勞務合同強調勞務本身,而承攬合同不看重工作的過程,只要完成的成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即可。

二是雙方當事人的地位關係不同。承攬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沒有從屬關係,工作過程中,承攬人與定作人相對獨立,承攬人並不受定作人的指揮。在勞務合同中,提供勞務者勞動力的使用權是屬於接受勞務一方的,提供勞務者必須聽從接受勞務一方的安排,接受接受勞務一方的指揮,監督和控制,接受勞務一方與提供勞務者之間有從屬關係。

三是報酬給付方式不同。在承攬合同中,由於合同的'標的是工作成果,一般是承攬人在完成工作成果並將其交付給定作人,定作人檢驗後,一次性將報酬支付給承攬人,承攬人與定作人的承攬關係持續時間多數比較短。而勞務合同中,接受勞務一方與提供勞務者一般是建立長期的穩定的勞務關係。

四是所屬法律範疇不同。承攬合同是私法上的合同,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則。勞務合同一部分是受公法的調整,在現代社會,為了保護提供勞務者的利益,公法的立法更多地涉及了勞務合同。

五是風險轉移不同。承攬合同中,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或者是承攬人發生的危險和意外由承攬人自己承擔,對此定作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在勞務合同中,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六是提供工具與設施的主體不同。一般來説,承攬合同中,由承攬人自帶工具,並且定作人一般不限制工作時間。而勞務合同中,接受勞務一方應當為提供勞務者提供工作的條件、設施以及工具,並且有固定的勞動時間。

  勞動合同的訂立原則

一、合法原則。

勞動合同必須依法以書面形式訂立。做到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只有合法的勞動合同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認和保護。

二、協商一致原則。

在合法的前提下,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是雙方“合意”的表現不能是單方意思表示的結果。

三、合同主體地位平等原則。

在勞動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當事人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因為各自性質的不同而處於不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對他方進行脅迫或強制命令,嚴禁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橫加限制或強迫命令的情況。只有真正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公正性。

四、等價有償原則。

勞動合同明確雙方在勞動關係中的地位作用,勞動合同是一種雙務有償合同,勞動者承擔和完成用人單位分配的勞動任務,用人單位付給勞動者一定的報酬,並負責勞動者的保險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