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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退休金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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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退休金如何計算呢?下面隨小編一起看看南京退休金如何計算吧~

南京退休金如何計算

南京退休工資計算方法

1、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計算公式為:

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2、個人賬户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户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算公式為:

個人賬户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户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3、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2%。計算公式為:

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1.2%

4、過渡性調節金以當地現行標準為基數,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計發。2015年及以後退休的,不再發給過渡性調節金。

南京退休時應辦理的手續

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羣眾團體的工人,男年滿50週歲,女年滿45週歲,連續工齡滿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該退休。

根據有關規定,因病或非因工傷殘申請提前退休的職工,首先要到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進行醫療診斷。其次是將取得的醫療診斷證明送所在地的地市級勞動鑑定委員會進行審核,作出是否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鑑定結論。最後職工持鑑定結論和其他相關材料,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鑑定標準,在2002年4月5日之前,按《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GB/T16180—1996)執行,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作出補充規定。自2002年4月5日之後,按《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標準(試行)》(勞社部發[2002]8號)執行。

南京退休的基本養老政策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符合退休條件並辦理了退休手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户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職工離退休後在國內異地居住或出國定居的,如何領取基本養老金?

根據勞動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工作的通知》(勞社廳發[2001]8號)規定,在國內異地居住或出國定居的'離退休人員,經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並辦理相關手續後,其基本養老金可以委託親屬或他人代領。在國內異地居住的,也可以委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郵局、銀行寄匯給本人;出國定居的,若國內無親屬或他人代領,本人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款寄匯至國外的,匯費由其個人負擔。

大多數發達國家的法定退休年齡是65歲,納税人上交的專項税金是歐美一些國家的基本養老金保障系統的主要資金來源,那麼,到了65歲的法定退休年齡的時候,退休者能得到多少退休金?

在歐美國家和地區,90%以上的退休者不單純依靠領取政府發放的那塊基本養老金來養老。這些國家還有一個非常發達的保障老有所養的輔助網絡。比如,美國在税 收政策上實行間接的財政轉移,支持養老金制度;德國則是每年要拿出幾百億歐元支撐其龐大的養老保障系統運轉。而退休金的來源,各國有許多不同之處。在美國,僱主和僱員各拿出工資收入6.2%的税收,形成專用“社安金”。其中85%用於支付養老金,15%則用來支付殘疾金、遺屬遺孤撫卹金等其它社會保障基金。在法國,基本養老金由僱主交8.2%,僱員交6.55%;法國對遺屬遺孤補助的資金來源於由僱主按僱員收入的5.4%交納,作為困難家庭補助金。

很多國家的退休職工領取的退休金並沒有一個固定額,要視退休年齡、工作年薪和年限、供職崗位等情況的不同。少者,領不到原工資的50%;多者,可以領到原工資的100%以上。

瑞典的養老金分成兩塊,一部分是基本養老金收入,另一部分是“養老附加金”,這是瑞典特有的。“養老附加金”據退休前的收入狀況和納税情況而定,工齡越長,工資越高,“養老附加金”積累的就越多,退休後就能領到越多的退休金。

南京退休的年齡依據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性幹部、工人年滿60週歲,女幹部年滿55週歲,女工人年滿50週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週歲,女年滿45週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週歲,女年滿45週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