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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事業退休制度

職場2.27W

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與退休管理,是幹部人事管理的重要內容。做好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與退休管理工作,對於貫徹落實黨的幹部政策,堅持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分配原則,調動職工積極性,保證職工和退休人員正常生活,並隨着經濟和社會發展逐步增加收入,維護社會穩定,實現小康目標,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雲南省事業退休制度

為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關於分配製度改革的精神,堅持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正確方向,嚴格執行國家工資福利和退休政策,在收入分配改革中兼顧效率和公平,維護社會穩定,兼顧國家、集體和職工個

人三者利益,根據黨和國家有關法規政策,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對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與退休管理中一些問題的處理作如下規定,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關於機關工資管理

(一)國家行政機關和按照政策規定,經批准參照及納入國家公務員管理的黨羣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執行機關職級工資制,其中工勤人員執行崗位工資制,津貼、補貼等按國家和我省規定執行。

(二)執行機關職級工資制的單位,不得改變國家制定的基本工資制度;個人工資構成中任何部分的變動,只能按國家和省的政策規定執行;任何地方和部門都不得改變國家和省規定的工資調整辦法,不得自行出台政策提高或降低職務工資、級別工資,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自主分配。在職工正常出勤,完成工作任務的情況下,職工的基本工資和按統一規定執行的津貼、補貼,要按時足額發放。停發、扣發工資等,只能按國家及省的規定執行。

(三)進入執行機關職級工資制單位工作的人員,自進入之下月起薪(新參加工作人員自報到之月起薪);從起薪之月起,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政策規定,按機關辦法確定工資。確定的工資無論高於或低於原工資,都只能按確定的工資執行。

二、關於事業單位工資管理

(一)事業單位(不含經批准參照及納入公務員管理的單位)各類人員統一執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不能執行機關或企業的工資制度。

(二)進入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自進入新單位之下月起薪(新參加工作人員自報到之月起薪);從起薪之月起,按工作單位工資制度和標準確定檔案工資。確定的工資無論高於或低於原工資,都只能按確定的工資執行。

(三)事業單位因單位財政管理方式變化的,自變動之下月起,按新的財政管理方式重新確定該單位工資構成中的津貼比例,原津貼比例不論高於或低於新定比例,都不再執行,職工個人檔案工資隨之變化。

在不同財政管理方式的事業單位之間調動的職工,其檔案工資中的'津貼比例按調入單位的標準重新確定。

(四)事業單位要堅持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的原則,按照國家和我省政策規定,在政府人事部門指導下搞活分配,但職工檔案工資應按國家規定的工資制度和標準確定,實際收入可以按照單位分配改革辦法執行。

(五)事業單位搞活分配的辦法,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綜合考慮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結合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制定方案要堅持羣眾路線,廣泛聽取職工意見,並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單位黨政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後,報主管部門審核,經同級政府人事工資部門批准後才能執行。

屬各級黨委組織部門管理的事業單位領導幹部,除檔案工資外,其實際工資收入也要報黨委組織部門批准。

三、關於津貼補貼管理

(一)國家政策規定的以及省委、省政府下發文件,或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由省人事廳、省財政廳批准或發文實施的津貼、補貼,機關和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要按規定執行,其標準和實施辦法的變動,只能由發文部門辦理。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單位搞活分配辦法,將津貼、補貼納入搞活分配的範圍發放。

(二)在經濟發展基礎上,各州、市黨委、政府可以制定並實施地方性津貼、補貼。

在制定地方性津貼、補貼時,各地應報省人事廳、財政廳備案。

(三)由於單位或工作原因可以享受崗位性、行業性、工作性津貼、補貼的人員,如單位同時有幾項津貼、補貼執行規定,除可以執行省確定的不受行業、地域限制的基本津貼、補貼外,只能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享受其餘津貼、補貼中的一項。

四、關於退休管理

(一)國家公務員和參照及納入公務員管理人員的退休條件,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執行。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單位人員的基本退休政策和條件,仍然執行“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規定;對於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中的

退休,可按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由省人事部門制定的規定執行,但不得參照執行國家公務員的退休政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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