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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的基礎知識歸納:憑證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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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傳遞。會計憑證應當及時傳遞,不得積壓。及時是會計憑證傳遞中的要旨之一。及時傳遞不僅對及時進行會計核算是必要的,而且對會計憑證獲得必要的保管也是十分關鍵的。傳遞不及時,會計憑證散失的可能性就會加大

會計師的基礎知識歸納:憑證的保管

2.分類和編號。會計憑證登記完畢後,應當按照分類和編號順序保管,不得散亂丟失。分類和編號是保管會計憑證的`重要方法和手段,也是方便檢索的有效措施,否則會計核算很難順利進行。

3.裝訂。記帳憑證應當連同所附的原始憑證或者原始憑證彙總表,按照編號順序摺疊整齊,按期裝訂成冊並加具封面,註明單位名稱、年度、月份和起訖日期、憑證種類、起訖號碼,由裝訂人在裝訂線封籤處簽名或者蓋章。

對於數量過多的原始憑證,可以單獨裝訂保管,在封面上註明記帳憑證日期、編號、種類,同時在記帳憑證上註明“附件另訂”和原始憑證名稱及編號。

各種經濟合同、存出保證金收據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憑證,應當另編目錄,單獨登記保管,並在有關的記帳憑證和原始憑證上相互註明日期和編號。

4.複製。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憑證時,經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批准,可以複製。向外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複製件,應當在專設的登記簿上登記,並由提供人員和收取人員共同簽名或者蓋章。

5.遺證。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准後,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准後,代作原始憑證。

標籤:憑證 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