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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質量監督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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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醫院行風建設,提高醫療質量和整體服務水平,以良好的醫德醫風促進醫院各項工作全面上水平,特制定我院社會監督員制度。

社會質量監督員制度

一、聘請社會監督員。社會監督員要有一定的代表性,由8-10名人員組成.社會監督員要具有認真、客觀、公正和熱心衞生事業發展的良好素質。

二、社會監督員聘期兩年,由聘任單位發給聘書。在聘期內因健康、遷居外地等原因不能勝任社會監督員工作的,由聘任單位收回聘書。要向社會公佈聘現任的社會監督員的名單,讓社會監督員更好地收集羣眾的意見。

三、要積極協助、配合社會監督員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情況和資料。

四、每半年或一年一次召開社會監督員座談會,虛心聽取社會監督員的意見和建議。座談會由醫院主管領導主持,相關職能科室和業務科室負責人蔘加。

五、對社會監督員提出的問題和建議,能當即解決、解答的要當場解決、解答,給社會監督員一個滿意的答覆;對不能當場解決的,要向社會監督員做好解釋工作,取得社會監督員的諒解和支持,同時,明確具體承辦科室和承辦人員,要求在一個月內將承辦結果通報社會監督員.

六、設立社會監督員座談會會議記錄本和社會監督員意見和建議處理登記本,做好有關記錄工作.會議記錄本記錄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參會人員、座談的具體內容等。意見和建議處理登記奉記錄包括社會監督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承辦時間和情況、社會監督員對辦理結果的滿意度等內容。

七、社會監督員的監督範圍

1、醫院工作人員是否盡職盡責,認真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千方百計為病人解除病痛,是否尊重病人的人格和權利,對待病人做到“四個一樣”(即生人熟人一樣、羣眾幹部一樣。鄉村城市一樣、院外院內一樣)。

2、對待病人是否語言文明、態度誠懇、舉止穩重、儀表端莊,做到“五心”(即檢查細心、治療精心、解釋耐心、聽取意見虛心、讓病人及家屬放心)。

3、醫院工作人員是否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不以工作之便謀私利,不接受病人的吃請饋贈。不收取“紅包”,不勒索病人財物,是否為病人保守醫密,不泄露病人隱私。

4、院領導班子是否以身作則,自覺抵制不正之風,為下級做表率,不斷開創工作新局面

5、醫院的醫療收費是否按照有關物價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

八、社會監督員權利

社會監督員的權利是院長(法人代表)所授予,也是公民行使民主權利的一種形式,社會監督員有如權利:

1、批評權:對發現有違反職業道德的人或事,有權直接向院有關部門直至院長反映。

2、檢舉權:發現醫院工作人員有借工作之便索取受賄,收取“紅包”的'違紀行為,有權向醫院及主管領導反映。

3、建議權:對醫院管理、醫護質量、醫德建設等工作存在不足或不合理現象,有權向院領導提出合理化建議,對於社會監督員反映的問題和建議,醫院要指定有關部門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反饋給社會監督員,或在限定的時間內給予答覆或解釋。

九、設社會監督員的義務:

1、社會監督員要熟悉有關規定,如醫院各類人員醫德規範要求,文明行醫守則,熟悉醫院的運行程序,瞭解醫院工作人員,關心醫療衞生事業的發展。

2、社會監督員反映的問題要實事求是,嚴肅認真,切實協助醫院搞好職業道德建設。

十、社會監督員工作方式

1、實行定期或不定期明查暗訪,發現問題及時反映,儘快糾正。

2、對於在糾風方面有突出成績的社會監督員,醫院給予獎勵。

3、原則上每年或半年開一次社會監督員會議,會議前由院方提前通知。

社會質量監督員制度 [篇2]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社會監督,規範公共資源交易行為,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公共資源交易社會監督員(以下簡稱“監督員”)是由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市財政局聘請,以獨立身份依法對全市各部門和單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和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實施監督檢查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全市各部門和單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主要指工程建設、政府採購(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產權交易、土地交易等交易活動。

第四條 監督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原則,政治素質高,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二)遵紀守法,客觀公正,廉潔自律;

(三)熱心監督工作,瞭解招投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在羣眾中有較高的威信;

(四)有一定的專業技術水平;

(五)身體健康,年齡在70週歲以下,適應-招投標監督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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