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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監督檔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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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督檔案由辦公室統一管理。辦公室派專人負責監督檔案的收集、保管、統計及面向全站範圍內的檔案利用工作;

質量監督檔案管理制度

二、辦公室應編制必要目錄等檢索工具,積極創造條件方便利用;

三、管理檔案人員在接收檔案時要認真清點、核對,辦理好交接手續;

四、借閲檔案必須辦理手續,由本人簽字,一般不得他人代簽;查閲檔案原則上在檔案室,如需外借須經總工室批准後方可借出;

五、借閲檔案的部門或個人對所借檔案要愛護、保密,不得損壞、塗改、轉借、拆散、剪裁。若有丟失或損壞須及時報告,根據情況給予處理,情節嚴重的將給予紀律處分;

六、借閲的檔案必須按時歸還,一般不超過7個工作日,如需延期,則辦理續借手續;

七、檔案數據歸還時,管理人員應認真檢查,有無缺頁破損情況再辦理註銷手續;

八、職工調離單位時應將所借檔案數據還清,經辦公室蓋章後方可辦理調出手續;

九、建立工程質量監督檔案定期檢查制度,原則上每季度進行一次,由站長或總工負責,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反饋監督員本人,以及時糾正。

十、庫房內保持清潔衞生,做好防火、防潮、防塵、防蟲、防蛀等工作;

十一、定期進行庫藏檔案的清理核對工作。

十二、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後,質量監督檔案需及時移交城建檔案館,移交時應建立台帳,做好籤收等相關手續。

質量監督檔案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條 為加強本縣工程項目質量監督檔案的管理,提高監督工作水平,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導則》及有關法規、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工程項目質量監督檔案(簡稱監督檔案)是工程質量監督人員依據國家和省、市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定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在工程質量監督活動的全過程中形成的應當歸檔保存的'各種工作記錄、檢測與鑑定報告、照片、音像及其它文件的總稱。是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記載,是考核監督機構及監督人員工作業績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 監督檔案的管理實行站長負責制。

第四條 工程項目的監督檔案實行項目監督負責人責任制。承擔建設工程項目質量監督工作的監督負責人負責組織收集有關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監督檢查(巡查)與監督檢測等的記錄,按時整理建檔。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監督檔案經站長審核,交檔案管理人員裝訂歸檔。

第五條 監督檔案應隨工作進度及時記錄和整理,使用專用表格,做到項目填寫齊全。用語規範、字跡工整、印章清晰,對提出的問題有處理意見,並有處理結果。

第六條 監督檔案應真實、準確、完整反映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狀況。對擅自塗改、偽造或丟失等,造成監督檔案不符合要求的,應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條 監督檔案保存期限分為長期和短期兩種,長期為15年,短期為5年。

監督檔案裝訂後,應妥善保管,需要借閲和移交時,須經站長批准同意並辦理相應借用手續,到期需要銷燬的應經站長批准後方可統一銷燬。

第八條 工程圖紙一般不作為監督檔案保存。

第九條 監督檔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申請註冊表;2、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方案;3、工程建設各方主體質量行為監督檢查(巡查)記錄;4、工程實體質量監督檢查(巡查)記錄;5、工程質量監督檢測記錄;6、基礎、主體結構等分部工程質量驗收監督記錄;7、工程竣工驗收監督記錄;8、工程質量監督報告;9、其他記錄。

第十條 監督檔案應按單位工程立卷,並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的內容分類,按形成的時間順序排列、編目和組卷,統一編號。

卷內文件材料排列順序為:封面、目錄、文件材料、封底。

第十一條 監督檔案的紙面規格應統一採用A4幅(297㎜×210㎜)尺寸,小於A4幅尺寸的文件要用A4幅白紙襯托,大於A4幅尺寸的文件,應按圖紙摺疊方法摺疊成A4幅尺寸。

第十二條 監督檔案應裝訂整齊,用棉線在文件左側20㎜處按豎向分三孔裝訂,上下兩孔分別距中孔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