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問題
各地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工作已陸續開展,由於對它是一種新的認識,HR在日常事務中往往被員工問的較多的是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後是否會減少養老金等問題,下面就結合相關規定與日常事務中的常見問題作一一説明:
一、什麼是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
泛指已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的職工基於種種原因需要跨省(市、自治區)工作,而將其養老保險關係、資金轉入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從而達到累計計算其繳納養老保險年限的目的。
從這一概念可以看出:
1、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的申請人,應當是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的職工,而不是已辦理農村社會保險的農村居民。
2、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的原因在於職工基於個人及其他原因,需要到另一省、市、自治區(包括省內的省、市、縣、區之間)工作。
3、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的對象是申請人的養老保險關係和養老保險資金,兩者一併轉移,而不能單一進行轉移。
4、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的目的在於申請人在各地繳納的養老保險記錄累計計算,確定其繳納養老保險年限。
二、基本養老保險的資金如何轉移接續?
1、基本養老保險的`資金轉移主要分為兩大類,
第一類:職工個人賬户:
在職工個人賬户轉移上又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998年1月1日前
這一階段養老保險資金轉移的對象是1998年1月1日前職工個人實際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及其利息,不包括用人單位按規定劃入職工個人賬户部分。
如:武漢市在1998年1月1日前職工個人賬户包括兩個部分,一部分是職工個人繳納的3%,另一部分是用人單位劃入的8%,合計為11%。在本階段養老保險資金轉移的對象只是職工個人繳納的3%,用人單位劃入部分的8%不轉移。
第二階段:1998年1月至2005年12月期間
這一階段養老保險資金轉移的對象是職工個人賬户的全部儲存額。這其中包括職工個人繳納部分和用人單位劃入部分,合計為11%(這期間職工個人繳納部分比例和用人單位劃入比例會根據各地規定進行調整,但合計比例不變)。
第三階段:2006年1月1日後
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養老保險個人賬户統一由職工繳納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職工個人繳費部分組成,用人單位繳納部分不在劃入個人賬户,因而在這一階段養老保險資金轉移的對象為職工個人繳納的8%。
第二類:用人單位繳納部分(統籌基金):
(1)對1998年1月1日前用人單位繳納部分不轉移,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對於1998年1月1日之前的繳費年限將按視同繳費年限處理(現階段各地規定與暫行辦法有一定的不同)。
(2)1998年1月1日後,用人單位繳納部分將按每年度(實際繳費月份)用人單位繳納工資為基數的12%進行轉移,該金額應不包括利息。
如:武漢市用人單位繳納部分為20%,這其中的12%按規定進行轉移,8%繼續留在統籌基金中。
2、職工個人和用人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轉移接續資金合計表:
轉移對象1998年1月1日前1998年1月至2005年12月2006年1月1日後
職工個人 3% 11% 8%
用人單位 0 12% 12%
合計 3% 23% 20%
注:1998年1月之前各地養老保險職工個人繳納部分規定比例不同(3%——16%),本表數據引用武漢市的相關規定。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後退休領取養老待遇地的確認?
確認領取養老待遇地的原則為户籍地優先、從長、從後計算:
1、户籍地優先原則:泛指職工只要在其户籍所在地社保機構建立社會保險賬户並繳納養老保險,無論其今後在那個省、市工作、也無論其在外地繳納養老保險年限的長短、即使他在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機構只繳納了一個月的養老保險,在退休時應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機構領取養老待遇。
如職工未在其户籍所在社保機構建立社會保險關係,但在其他省、市的多個社保機構累計繳納養老保險年限均不滿十年的,也應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機構領取養老待遇。
2、從長原則:泛指職工未在其户籍所在地社保機構建立社會保險關係,但在其他省、市多個社保機構繳納過養老保險,如其中有一個省、市的社保機構累計繳費養老保險年限超過十年的,職工退休時就在該社保機構領取養老待遇。
3、從後原則:泛指職工未在其户籍所在地社保機構建立社會保險關係,但在其他省、市多個社保機構繳納過養老保險,如其中有多個省、市的社保機構累計繳費養老保險年限超過十年的,職工退休時就在最後一個累計繳費年限超過十年的社保機構領取養老待遇。
4、在退休領取養老待遇地的具體確認上,職工的户籍所在地應指職工户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統籌區域(機構)。
如武漢市範圍內,社會保險統籌區域分為省、武漢市城區、武漢市非城區(五個區)七個獨立核算的社會機構。
以職工甲為例,甲為武漢市江岸區人(武漢市城區):
A、如他的社會保險在湖北省社保局開户並繳納養老保險,在退休領取養老待遇時。由於他是湖北省人,他在户籍所在地領取養老待遇的機構是湖北省社保局;如他的社會保險還在武漢市社保機構開户並繳納養老保險,由於他的户籍本身在武漢,因而他在武漢市社保機構領取養老待遇,而不是湖北省社保局。
B、如他的社會保險在武漢市江漢區(武漢市城區)社保機構開户並繳納養老保險,由於江岸區、江漢區同屬武漢市城區,他在領取養老待遇時,發放養老待遇的機構是武漢市江漢區社保機構(由於同城區社保機構支付養老待遇標準相同,因而應在開户的社保機構領取養老待遇)。
C、如他的社會保險在武漢市蔡甸區(武漢市非城區)社會機構開户並繳納養老保險。在退休領取養老待遇時,由於蔡甸區不是他的户籍所在地,因而應按户籍地優先、從長、從後原則確定其領取養老待遇地。
四、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後對今後領取養老金的影響?
在討論這一問題時,我們應首先了解以後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相關情況。
1、基本養老金組成:
A、基礎養老金
月標準以職工退休時領取養老待遇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
B、個人賬户養老金
C、過渡性養老金
各地實施《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6號)前參加工作,在《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制度的決定》(國發38號)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户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2、基本養老金的計算公式:
A、基礎養老金計算公式:
W在崗(1+H平均指數)/ 2*N*1%
其中:W在崗-職工退休時領取養老待遇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H平均指數-職工歷年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N-繳費年限
B、個人賬户養老金的計算公式:
個人賬户儲存總額 / 職工退休年齡規定的計發月數
(如職工50歲退休,其計發月數為195月;職工60歲退休,其計發月數為139月)
C、過渡性養老金(參照武漢市的相關規定)
過渡性養老金=W在崗 * H平均指數 * 視同繳費年限 * 1.2%
從上述計算公式可以看出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後,職工養老待遇是否會減少關鍵在於職工歷年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職工歷年平均繳費指數泛指職工歷年每月的繳費工資在退休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地相對應的崗平(社平)月平均工資中的比值。
如職工甲在2010年1月繳費工資為1500元,其在退休時領取養老待遇地的2010年1月繳費工資為2000元,他在2010年1月的繳費指數為0.75(1500元/2000元)。
職工歷年平均繳費指數中除視同繳費年限的繳費工資指數為1.0外,()其他實際繳費年限的指數均按上述公式逐月進行計算。之後將歷年每月的繳費工資指數相加再除以實際繳費月份(含視同繳費年限),即得出職工歷年平均繳費指數。
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中的繳費指數與一般繳費指數(不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不同的是一般繳費指數為繳納養老保險工資基數的0.6-3.0,而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中的繳費指數不受上述限制,均按實際的繳費指數計算,既可以低於0.6,也可以高於3.0。
總的來説,如果領取養老待遇地歷年月平均繳費工資低於職工歷年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在相同繳費年限的情況下,職工退休領取養老待遇就高,反之則低。
蘭泉建議:
如果職工户籍所在地繳納養老保險工資低於現在工作地的繳費養老保險工資的,可以選擇在男職工年滿50歲之前(女職工年滿40歲之前),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機構開户並繳納養老保險,待退休時在其户籍所在地社保機構領取相對高一些的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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