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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基本養老保險計提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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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是國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強制建立和實施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在這一制度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繳納養老保險費,在勞動......

淺談基本養老保險計提基數

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是國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強制建立和實施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在這一制度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繳納養老保險費,在勞動者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勞動崗位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向其支付養老金等待遇,從而保障其基本生活。基本養老保險與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共同構成現代社會保險制度,並且是社會保險制度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

一、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企業繳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包括劃入個人帳户的部分),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少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因離退休人數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確需超過企業工資總額20%的,應報勞動部、財政部審批。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從1997年起,不得低於本人繳費工資的4%,1998年起每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有條件的地區和工資增長較快的年份,個人繳費比例提高的速度應適當加快。

二、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户,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户,其餘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隨着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個人帳户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個人帳户儲存額只用於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調動時,個人帳户全部隨同轉移。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帳户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2005年12月,國務院發佈的《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自2006年1月起,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統一為8%。

三、在實際執行中,有的地區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企業的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有的地區以本企業職工繳費基數之和,即以本企業職工在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300%以內部分之和為基數。

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以來,通過20多年的努力,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的基本框架已基本形成,初步建立起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統賬結合的新制度,並在社會經濟生活各個方面發揮着積極的作用。但是,由於受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欠繳養老保險費數額不斷增大等因素的影響,新制度在運行中也逐漸顯現出一些問題和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