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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業單位請假制度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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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特殊情況下因重要私人事務需要請事假時,機關單位請假制度有哪些呢?下面是的機關單位請假制度資料,歡迎閲讀

機關事業單位請假制度最新規定

  機關單位請假制度

為了強化機關事業單位管理,嚴明工作紀律,規範工作秩序,特制定請假制度(補充規定)。

1、一次性請假超過15天的,不再享受當年的帶薪年休假;

2、一年內累計請假超過30天的,從第二個月起停發工資或對照《公務員法》、《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3、生育、年休、探親、婚喪等各種假期,根據國務院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因病請假的,需憑醫院《病假證明單》休病假。

4、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而不上班者,或超假未履行續假手續者,一律視為曠工。

5、經組織批准,參加成人學習、自學考試和黨校學習的職工,其上課時間和學校規定的考試時間(憑學校正式通知),視為上班。

6、各種假期滿後必須銷假,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必須提前報告並經批准,否則超出天數視為曠工。曠工連續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按《國家公務員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辭退。

7、從xx-xx年5月1日起,實行指紋機考勤。

8、本規定從xx-xx年5月1日起執行。

一、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按規定享有應有的休息和因並因事請假的權利。

二、職工休假、請假須按管理權限和程序履行相應的登記、請假、銷假手續。

三、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國家法定節假日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每週享受週六、週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節3天、“五·一”國際勞動節3天、“十·一”國慶節3天的法定節假日。

(三)探親假

1、探親原則:連續工作滿一年的職工,配偶之間、單身職工與父母親(雙方)之間、已婚職工與父母親(雙方)之間分居兩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個白天的,可享受探親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節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數:探望配偶,每年給予其中一方探親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隊幹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兩年探望一次者給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親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

3、假期待遇: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內,工資照發。職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規定標準範圍內的,可由所在單位報銷。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基本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報銷。

(四)婚假

1、休假天數:

職工符合國家法定的結婚年齡並按規定履行了結婚手續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給予5個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齡的初婚夫妻(男滿25週歲,女滿23週歲),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職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間,本人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五)產假

1、休假天數:

(1)符合國家婚姻以及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女職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 (產前15天,產後75天);難產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假期15天;滿24週歲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 (妻子屬此晚育情況的男性職工,可享受15天護理假)。對嬰兒不滿6個月並實行純母乳餵養的子職工增加產假30天。

(2)符合國家婚姻以及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假期42天。

2、產假期滿,女職工在小孩不滿一週歲時,每個工作日給1小時哺乳時間 (不含途中時間)。

3、假期待遇:在規定的生育假或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六)喪假

1、休假天數:

職工的主要親屬(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時,可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批准,給予5個工作日的喪假。如需職工到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准的喪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七)病假

1、工作人員患病或受傷,不能堅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縣以上醫療機構診斷併發給病休證明,經單位批准後,可休病假。

2、病假期間的'待遇:

(1)職工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

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機關)或固定工資(事業)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

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按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的80%計發。

事業單位職工病假期間,應按一定比例發給活工資,活工資的計發標準由各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

(2)職工患病後,因身體衰弱,經組織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養的,其工資可以照發。

  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假的規定

(一)請事假的理由及程序

1、工作人員除國家已明確規定的各種公休節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況本人必須離開工作崗位的可請事假。

2、事假應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請,按工作人員管理權限審核批准,由主管領導簽字審批後,報人事部門備案。

(二)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未超過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過15天(不含公休節假日,下同)的,原工資照發。

2、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過15天的,其超過天數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

3、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30天的,其超過天數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50%計發。

4、工作人員全年事假累計超過60天的,超過天數停發本人全部工資。

5、工作人員凡未經請假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者假滿未經續假而逾期不歸的,按曠工論處。曠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曠工天數的基本工資;曠工7天以上的停發本人當月全部工資。

(三)有關事宜

1、事假工資將本人的基本工資折算成日工資(每月按21.5天計算)計發,折算後的尾數四捨五入。

2、本規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資”,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的人員,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之和;機關工人指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以及工人指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3、工作人員按比例計發事假工資期間,可繼續享受除獎金和崗位性津貼以外的其它津(補)貼和福利待遇。

4、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請事假的,其事假及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5、新錄用人員在見習(試用,下同)期間請事假不足兩個月的,見習工資照發,請事假超過兩個月及以上的,從第3個月起,停發見習工資,並相應延長見習期。

6、工作人員按有關規定在探親假期滿又因本人特殊原因請事假的,需提前向單位領導申請,經批准後可按本規定執行。

7、女性工作人員產假期滿,本人因特殊原因需請事假的,經單位領導批准,可按本規定執行。

8、工作人員請事假超過6個月的,超過的時間不能計算工作年限。

9、工作人員在一年內請事假累計超過20天的,不再享受當年的職工休假待遇。

10、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的,按照國家《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事業單位請假制度範文

為簡化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假審批程序,根據《固鎮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銷假管理辦法》有關精神,現對我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假管理審批事項通知如下:

一、黨委書記管理審批對象為科級幹部和村居書記。請假3天(含)以下的,口頭報告。請假3天以上二個月以內的,需填寫《請銷假報告單》,審批後方可離崗。年度內累計請假二個月以上的,報縣委組織部審批。

二、鎮長管理審批對象為鎮其他幹部和村居主任。請假3天(含)以下的,口頭報告。請假3天以上二個月以內的,需填寫《請銷假報告單》,審批後方可離崗。其中請假7天以上的,應向書記報告後審批。年度內累計請假二個月以上的,報縣人社局審批。

三、所有請假人員離崗前均要向黨政辦公室報告登記,作為考核依據。黨政辦公室要設立專門的請假備案登記簿。

四、請假人員離崗前要安排好臨時工作代辦,3天以內的由本人約請代辦,3天以上的由所在單位負責人安排代辦。

五、假期結束後要及時銷假,需延長假期的按上述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