糯米文學吧

位置:首頁 > 範文 > 職場

教職工請假制度有哪些最新的規定

職場2.47W

為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嚴肅工作紀律,進一步規範學校人事管理,保障教學、行政、後勤等各項工作的正常運作,結合我校實際,現就實施教職工請假制度。教職工請假制度有哪些呢?下面是的教職工請假制度資料,歡迎閲讀。

教職工請假制度有哪些最新的規定

  教職工請假制度

1. 教職工因病或其他事需請假者,必須辦理請假手續。未經請假擅自離職或請假尚未獲批准而離職,以及逾期不歸的請假者,均為曠職。

2. 請假手續及審批權限

3. 教職工請假應在分別向年段、處室負責人申明後,向辦公室領取並填寫請假單,寫明事由,按級核准,方可離崗。請假結束返校應立即向教務處消假,否則作逾期未歸處理。

(1) 教師請假:1-3天經年段及教務處籤意見後,由分管校級領導審批;4天以上(含4天)經校長審批;7天以上報市教育局審批。

(2) 職員工友:1-3天經處室籤意見後,由分管校級領導審批;4天以上(含4天)經校長審批;7天以上報市教育局審批。

(3) 處室負責人:由校長審批,7天以上報市教育局審批。

(4) 請假單由辦公室存檔,並與工資、單元獎金及年終獎金掛鈎。

4. 各種假期的規定

(1) 病假:教職工因病未能堅持正常上班的,可請病假。請假期限根據實際病情而定給予審批。凡請病假在一週以上者,必須附上病歷卡及縣級以上醫院醫生診斷證明,方予認可。

(2) 事假:教職工有私事應儘量安排在公休日,若確有急事需請假者,應事先提出申請。如需代課或換課務必經教務處批准,安排妥代課教師後方可離開。

(3) 公假:教職工根據上級部門通知或本單位指派,外出參加會議、學習講座(交流)、理論學習或業務培訓、學習考察等活動,可憑文件或通知申請公假。個人在職進修(函授、自考、電大、考研)不屬公假範圍。

(4) 婚假:教職工結婚憑結婚證申請婚假,達到法定婚齡結婚的婚假7天,夫妻雙方均晚婚者(男25週歲,女23週歲以上,以身份證為準),婚假可延長到15天(含法定節假日和寒暑假)。

(5) 產假:女教職工分娩可申請產假,晚婚晚育又領取獨生子女證者,產假可延長到180天(半年);未達晚育但經批准生育,並領取獨生子女證者,產假135天;早婚、早育者也要辦理獨生子女證,但產假按事假處理。獨生子女證均必須在孩子出生三個月內辦妥,否則不得享受延長產假(產假正值寒、暑假可以順延其休假時間。夫妻為雙職工的,可給男方一週照顧假)。

(6) 探親假:教職工(不含見習、試用期)探望配偶或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給假一次;已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教職工需要探親者,原則上安排在寒、暑假進行。若非寒、暑假探親,一律按事假處理。

(7) 喪假: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岳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請喪假。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領導批准,最多給予三天的喪假。若在外地需路程假者,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路程假。

(8) 教職工函授、病假、事假若跨單元要連續累計(如果請假遇到節假日、節假日應計算在請假期內)。

(9) 教職工公、事假兩週以上或病假二個月以上,由學校提出意見,校長簽名後報送有關材料(包括請假單及有關證明)到教育局人事科審批。

(10) 校級領導凡請公假、事假兩週以上或病假一個月以上,須經教育局簽署意見後報市委宣傳部審批。

5. 請假期間的有關生活待遇

(1)事假:①基本工資(指崗位工資+薪級工資)

超過兩週者,扣發標準按其實際缺勤天數乘以其本人平均月基本工資。公式:(崗位工資+薪級工資)÷22天。

②津貼補貼(指職務津貼、崗位津貼、崗位補貼)

教職工在一個月內因故請事假,累計超過5天不足兩週者,津貼補貼按70%發給。當月並事假累計達到或超過15天的,應扣發“職務津貼”、“崗位津貼”、“崗位補貼”。

(2) 病假:基本工資(指崗位工資+薪級工資)

①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原工資指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下同)②病假在2個月以上的,從第三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工齡不滿10年,發給原工資的90%;工齡滿10年,發給原工資。③病假超過6個月,從第7個月起停發教齡補貼,按下列標準發給工資:工齡不滿10年,發給原工資的70%;工齡滿10年,發給原工資的80%。個別教職工經診斷確係患癌並精神病,病假期間發給原基本工資,但應扣發津貼補貼。

津貼補貼(指職務津貼、崗位津貼、崗位補貼)

根據《福建省人事廳、福建省財政廳關於對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各類津貼、補貼進行歸併的通知》[閩人發(2000)38號]規定,當月並事假累計達到或超過15天的,應扣發“職務津貼”、“崗位津貼”、“崗位補貼”。

(3)婚、產、公、喪假工資照發。

(4)曠職界定和處罰:

① 無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擅自請他人頂崗,未按程序批准者。

② 該請事假而請病假,經發現查實,以曠職論處。

③ 請假批准期滿,未再辦理續假報批手續而超假者。

④ 曠工曠職者按規定予以經濟處罰並進行批評教育。

⑤ 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停發其工資,離崗超過一個月或一年內累計三個月按自動離職處理,同時抄報政府人事部門備案。

(3)婚假、產假、公假期間的工資待遇不變。

  關於教職工請假制度的規定

各學區、鄉鎮中學、中心國小,縣局直屬各學校:

為了進一步完善請假制度,嚴肅教職工的勞動組織紀律。現根據浙人薪〔1994〕67號、〔1995〕79號和〔1997〕163號文件精神,結合教育系統的實際情況,對全縣教職工的請假制度重申如下。

一、請假制度

(一)病假。教職工因病不能堅持工作,請假在一個月內的,須經中心衞生院(原區醫院)以上的醫院證明;一個月以上需縣級人民醫院證明,由本人寫出請假報告,逐級審批。

1、縣直屬學校的書記、校長及學區正、副主任,請病假半個月以內者,由所在單位領導集體研究同意,半個月以上由縣教育局局長審批,報政工科備案,並開具請假批准書。

2、縣直屬學校副職及中層幹部,請病假一個月以內的由所在學校校長審批,請病假一個月以上的由縣教育局分管局長審批,報政工科備案,並開具請假批准書。

3、鄉鎮中、國小正、副校長,請病假一個月內的,由學區主任審批,請病假一個月以上的,由縣教育局分管局長審批,報政工科備案,並開具請假批准書。

4、學區成員、鄉鎮中、國小中層幹部及完小校長,請病假半個月內的,由所在學區主任、學校校長審批,請病假兩個月以內的,由學區研究審批,請病假兩個月以上的,報縣教育局政工科審批。

5、教職工請病假一個月以內的,由所在學校(指直屬學校、鄉鎮中學、中心國小,下同)校長審批,請病假二個月以內,由學區研究審批,三制改革試點的學校、縣直屬學校教職工由所在學校校長審批,請假二個月以上的由縣教育局政工科審批。超過六個月的,不能參加當年的年度考核。育齡女教職工請病假二個月以上的,需辦理鄉鎮政府環透證明單。

6、病假待遇,教職工病假在二個月以內的,固定工資部分全額 發給,超過二個月不滿六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工資: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固定工資部分發給90%;工作年限工作10年以上的(含10年),固定工資部分全額發給。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固定工資發給70%;工作年限10年以上(含10年),固定工資部分按80%發給;以上對象的活工資部分如何發放,由單位根據本校的有關規定執行。但對病假兩個月以上不滿六個月的,發給津貼部分,最高不能超過國家規定比例的80%;對病假六個月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國家規定比例的70%。

(二)事假。教職工請事假應從嚴控制,無特殊情況不予請假,確因急事必須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請,按程序審批。

1、縣屬學校書記、校長、學區正、副主任請事假三天內的,由所在學校(學區)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同意,請事假三天以上的,由縣教育局長審批。

2、縣直屬學校副職、中層幹部、學區成員請事假一週內,由所在學校校長(學區主任)審批,請事假一週以上的,由縣教育局分管局長審批。

3、鄉鎮中國小正、副校長,請事假一週以內的,由學區主任審批,請事假一週以上的,由縣教育局分管局長審批。

4、鄉鎮中國小中層幹部及完小校長,請事假一週內由所在學校校長審批,請事假一個月內的,由學區審批,請事假一個月以上的,由縣教育局政工科審批。

5、教職工請事假半個月內的,由所在學校校長審批,請事假15天—30天,由學區審批,直屬學校的教職工由直屬學校校長審批;請事假一個月以上的,均由縣教育局政工科審批。

事假期間的工資按下列規定扣發:每天扣發本人日基本工資的50%(日基本工資=月基本工資+職務(崗位)津貼+省直補貼÷21),由本單位從福利待遇中扣除。當年事假累計超過30天的,從第31天起停止發放本人基本工資。事假期間如遇國家規定的.休息日和節假日不予扣發。

(三)探親假。長期遠居兩地的按國家規定符合探親條件的親屬實行探親假,職工的配偶已實行休假制度的,應由配偶在寒暑假期間進行探親,職工本人不能再享受探親假的待遇,個別因特殊情況,必須在學期中途請假的,須本人申請,經學區或學校批准,探親假的路費報銷以本人基本工資額為基數,在百分之三十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女職工探望父母享受同樣待遇。

(四)產假、哺乳假。

1、產假:符合計劃生育的女職工其產假按下列情況分別確定;按法定年齡結婚生育的,給予產假56天,符合晚婚年齡生育的,給予產假90天;難產或雙生以上的增加產假15天;妊娠3個月以內自然(人工)流產的,給產假20至30天;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自然(人工)流產的給產假50天;7個月以上早產的,按正常產假處理。上述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晉級、調資。

2、哺乳假:女方產假期滿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可給予6個月的哺乳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發給,不影響晉級調資,並計算工齡。有條件的單位,經主管部門批准可給予1年假期(含法定產假,不能領獨生子女費),工資照發,職務(崗位)津貼、省直補貼停發,不影響晉級、調資、並計算工齡。教職工請哺乳假均報縣教育局政工科審批。

(五)婚喪假。

1、婚假:教職工本人結婚①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學校給予批准婚假3天;②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學校可批准晚婚假期15天(含3天法定婚假);③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近遠,另給路程假;④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3天,不能享受晚婚假;⑤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2、喪假:教職工本人直系親屬死亡(父母、配偶和子女及岳父、岳母或公婆),根據國家勞動局和財政部規定,職工可請喪假料理喪事,由學區、學校批准給予喪假3天。並可視路程近遠,另給路程假。在批准的喪假期間,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六)出國、出境假。

因私事短期出國、出境的的假期,均按程序報縣教育局審批。

二、紀律要求

(一)嚴格執行請假制度,教職工因事因病請假者,必須先辦理好手續(急病急事可補辦),方可離開工作崗位。請假期滿及時銷假。

(二)對於違反請假制度,小病大養,無病借病,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無故超假的人員,均以曠工論處;曠工一天的,扣除一天的工作日工資(包括獎金、補貼);曠工三天以上,取消當月本單位發放獎金;一學期中曠工累計7天以上的,給予紀律處分;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給予辭退處理。

(三)本規定自文件下達之日起執行。各學區、學校接此規定後,要傳達到全體教職工(包括請病假、病休的人員)。如有違反本規定,要追究領導的責任。

  教師請銷假及考勤制度

為了嚴肅勞動紀律,保證學校正常教學秩序,規範教師出勤行為,依據《遷安市教育局關於進一步規範教育系統教職工請假制度嚴肅請假紀律的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請銷假制度

1.任何教職工有事必須事先請假,自己調好課,並安排好分管工作,填寫好《遷安市教育系統教職工請假申請表》,經領導批准後方可離開,事後要及時銷假。

2.確因急事來不及請假者,必須事前電話請假,並將工作安排妥當後再向分管領導彙報,事後再補填請假條,教導處負責彙總,每月公示一次。

二、請銷假規定

1.教師因公出發,函授學習,須自行調好課,可視為出勤。

2. 婚假、喪假、產假等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3、請事假的教職工填寫《遷安市教育系統教職工請假申請表》,連續事假在一週以內,由所在單位審批;連續事假超過一週不超過一個月的,經所在單位批註意見後報市教育局審批;連續事假超過一個月的,經所在單位和市教育局批註意見後,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4. 請病假的教職工填寫《遷安市教育系統教職工請假申請表》,病假在一週內(含一週)的,由所在單位審批;病假在3個月內(含3個月)的,經所在單位批註意見後報教育局審批;病假在3個月以上的,經所在單位負責人籤意見後,報市教育局簽署意見,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5.教師在學校開展重大活動或參加校外集體活動時,原則上不要請假,如確需請假,須經校長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