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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監測監控及排放管理制度

職場1.96W

1、採掘工作面、主要工作地點、要害場所均應配備專職瓦斯檢查員。

瓦斯監測監控及排放管理制度

2、瓦斯檢查員必須持證上崗。

3、瓦斯檢查員下井時必須攜帶光干涉瓦斯檢測儀,儀器必須完好,精度符合要求,同時備有長度大於1.5米的膠管、温度計等。礦長、總工程師、採、掘、機、通風區隊長、技術員、爆破工、流動電鉗工、班長、監測監控工等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

4、瓦斯檢查員必須嚴格執行“三對口”制度。

5、瓦斯濃度超過規定時,瓦斯檢查員有權責令現場人員停止作業,將人員撤到安全地點,採取措施進行處理。處理不了或超過處理權限時,應在瓦斯超限地點的通道入口處設置柵欄、警標,並及時報告。

6、所有采掘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濃度的檢查次數每班不少於兩次。瓦斯、二氧化碳湧出量大,變化異常的採掘工作面,必須有專人經常檢查,對臨時停工的作業地點,每班至少檢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7、井下所有爆破地點都要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製度。

8、加強臨時停電、停風地點的瓦斯檢查,臨時停風地點要立即斷電撤人,設置柵欄、警標、禁止人員入內。停風的獨頭巷道每班在巷道口柵欄處至少檢查1次瓦斯,如發現柵欄內側1米處瓦斯濃度達到3%,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必須採取措施及時封閉。恢復已封閉的停工區或採掘工作接近這些地點時,必須事先排除積聚的瓦斯,排放瓦斯工作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在停

風或瓦斯超限區域內作業。

9、瓦斯檢查員必須嚴格執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10、通風區人員必須審閲瓦斯班報、掌握瓦斯變化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重大通風、瓦斯問題,通風區應制訂措施,報總工程師批准,進行處理。

11、通風瓦斯日報,必須送礦長、總工程師審閲並簽字。

12、瓦斯排放實行分級管理,瓦斯濃度達到1%且未達到3%時,由瓦斯檢查員負責排放,瓦斯濃度達到3%以上要制定相應的措施並報總工程師審批由救護隊負責排放。

13編制瓦斯排放措施時,應根排放地點具體情況制定有針對性措施。排放時,必須認真按措施執行,責任落實到人。

14、加強瓦斯排放工作的管理,每次排放瓦斯都要登記備查。

瓦斯監測監控及排放管理制度 [篇2]

一、全風壓通風系統積聚瓦斯的排放

(一)礦井因停電或檢修等原因停止主扇運轉時:

1、主扇司機應及時敝開防爆門,以便充分利用自然風;

2、立即撤出所轄範圍中的人員,切斷所轄範圍中的電源,對進入所轄範圍中的.巷道和掘進頭設好欄杆及警標,掘進頭還要改變“t”型風筒開閉位置或拆斷風筒;

3、在恢復通風排放瓦斯前必須編制安全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准後嚴格執行;

4、若因停風時間較長,啟動主扇恢復通風有可能使總迴風道瓦斯濃度達到0.75%以上時,通風部門則應採取利用主要風門或防爆門短路調節風量的辦法進行瓦斯排放;

5、待正常通風半小時或瓦斯濃度降至正常值後,通風人員方可進入採掘區進行通風瓦斯情況檢查;

6、在通風系統正常、風量符合要求的情況下,再按規定措施和程序恢復局部通風,排放盲巷積聚瓦斯;

7、經全面檢查並認定安全後,立即向調度室(站)彙報。

(二)通風網路中某翼某支路通風設施遭受破壞使風流短路,或已形成全風壓

通風條件但因未及時安裝通風設施而造成瓦斯積聚時,要按經礦總工程師批准的安全措施,利用並聯風路中風門進行調節(風量)性安全排放。

(三)如遇因煤與瓦斯突出或老塘冒落壓出瓦斯而造成風流中瓦斯濃度驟高時,應該採取短路並聯風路通風設施逐步進行調節(風量)性安全排放。

二、盲巷積聚瓦斯排放

1、凡需啟動局扇(包括風動風機、考克)排放瓦斯,一律採用“t”型風筒實行風流短路限量調節方法排放,以確保排出的風流在同全風壓風量混合後的沼氣和二氧化碳不超過1.5%。

2、當停風區中沼氣濃度不超過1.0%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且局扇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由瓦斯檢查員啟動局扇或打開壓風考克恢復通風排放瓦斯。

3、當停風區中沼氣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最高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0%時,必須採取安全措施,由通風班長或瓦斯檢查員與保安工利用“t”型風筒控制風流排放瓦斯,使排出的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不得超過1.5%,其流經的迴風系統必須停電撤人,設置欄杆。

4、當停風區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或啟封密閉,由通風區(科)編制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准後,由通風安全付總工程師組織通風、安全、救護、機電和所在單位人員按其所司之責進行瓦斯安全排放。

5、凡屬臨時安裝局扇與加接風筒進行盲巷瓦斯排放時,要由外(下或上)向內(上或下)逐節加風筒(最前面的風筒必須使用5m以下的短風筒)進行限量瓦斯安全排放。

6、排放串聯通風區(段)瓦斯時,應遵守首先沿進風方向開始排放的順序的原則,只有在前方局扇送風巷道結束瓦斯排放並恢復正常通風后,方可進行後方局扇送風巷道的瓦斯排放工作。

7、排放瓦斯時,凡具備條件的地點,要利用瓦斯監測儀進行監控。

8、嚴禁局扇吸循環風狀態下進行瓦斯排放,嚴禁“一風吹”或斷續開、停局扇的辦法排放瓦斯。

9、凡屬規定編制專門安全措施而進行的瓦斯排放,均要明確撤人和設置欄杆的地點以及停電範圍。屬於密閉啟封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除有排出密閉前和密閉內瓦斯的措施外,還應有打開密閉的安全措施,防止打開密閉過程中出現瓦斯事故。

10、凡是瓦斯排放工作進行前、後,均要向安全措施終審權限人員彙報與按“一通三防”安全調度日報規定內容進行填報。